任何壹種理論都不可避免地打上其歷史背景的烙印,這或許可以描述為其歷史局限性。壹個理論不可能完全套用,也不可能完全否定。切薩雷·龍勃羅梭關於遺傳決定犯罪的理論雖然原始,但他可以抽象地思考人,這對於過去基於理性可以自由支配意誌的人性觀和刑法理論產生了影響。我們不得不佩服他豐富的想象力。當自然犯罪人理論受到批判時,他可以修正自己的理論,形成全面的犯罪原因理論。從這壹點來看,切薩雷·龍勃羅梭不愧為壹位嚴肅的科學家。雖然隨著研究的深入,切薩雷·龍勃羅梭的觀點受到了徹底的批判,但用自然科學來研究犯罪的原因確實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在這方面,我們需要的不是判斷,而是判斷。而判決離不開法官。“只有人性深處的自我意識所創造的意誌,才能在不同的人之間實現這種選擇:有壹句名言說,什麽樣的人選擇什麽樣的哲學。”
基督教會的觀點是,世俗領域的犯罪學理論和精神病學理論壹樣,在聖經或生物學的真理中沒有依據。人的行為只能由上帝根據良心和聖經的標準來判斷,或者由教會的長老來判斷。身體/大腦的病變只能發生在身體犯罪之後,身體/大腦的病變並不是身體下壹次犯罪的身體動機(與良心相比)。
罪≠病,罪≠病理行為,身/腦汙染罪≠身/腦病。
世俗犯罪學理論和精神病學理論以世俗法律和世俗道德標準為基礎,討論並證明違反這兩個標準的行為人的身體/大腦病變是其行為的直接身體動機(後者被人為地確立為精神病學),(1)犯罪或道德行為的標準不是真理的標準,沒有參照物,(2)病理對行為的解釋違背了不區分罪與病的基本前提,由此引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