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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籃球起源於哪個國家?

1891年65438+2月初在美國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市的基督教青年會國際培訓學校(後來的斯普林菲爾德學院),是該校體育老師詹姆斯·奈史密斯博士發明的。當時的籃球規則只有13,奈史密斯博士於1939年去世,享年78歲。他沒想到,由他創造的籃球項目,居然在200多個國家流傳,美國籃球依然聞名於世。為了紀念奈史密斯博士發明籃球的成就,美國籃球名人堂詹姆斯·奈史密斯紀念館在斯普林菲爾德學院的校園內建成。

起初,奈史密斯將兩個桃籃釘在關鍵室看臺的欄桿上,桃籃上緣離地3.04米,用足球作為遊戲工具投擲。投球入籃得分1分,根據得分決定勝負。每次妳把球扔進籃子裏,爬上梯子把它拿出來,重新開始遊戲。以後竹籃會逐漸改成底可活動的鐵籃,然後在鐵圈下面掛壹張網。

到1893,形成了近乎現代的籃板、籃圈、籃網。最初的籃球比賽,對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都沒有嚴格的限制。只要參賽人數相等。比賽開始,雙方球員站在兩個端線外,裁判吹哨,把球扔到球場中央。雙方跑到球場搶球,開始比賽。持球者可以帶球跑向籃筐,第壹個達到預定分數的人獲勝。1892年,奈史密斯制定了13遊戲規則。主要規則是:不帶球跑,不做粗暴動作,不揮拳擊球,否則判連續三次犯規,罰1分;比賽時間為上下半場15分鐘;場地的大小也有規定。遊戲出場人數逐漸減少到10,每隊9、7人,1893設定為每隊5人。1904第三屆奧運會,第1次舉辦籃球表演賽。1908年,美國制定了全國統壹的籃球規則,用不同的語言出版,在世界各地發行。就這樣,籃球逐漸傳遍了美洲、歐洲和亞洲,成為壹項世界性的運動。1936 11奧運會將男子籃球列為正式比賽項目,統壹了世界籃球比賽規則。此後,在1948年間,該規則被多次修改。與現行規則相關的重要變化是:得分後中圈跳球改為後場輸隊端線。進攻方必須在10秒內將球推到前場;球進入前場後,不允許回到後場;違者不準在“禁區”停留3秒;射手被侵犯時,1罰球,2罰不中。在1952奧運會和15奧運會、16奧運會的籃球比賽中,超過兩米,國際業余籃球聯合會兩次擴大籃球領域的“禁區”(又稱“三區”)。還規定壹個隊控球後,必須在30秒內射門。上世紀60年代初,關於10秒和球回後場的規定壹度被叫停,原因是1960年17奧運會後取消了邊線中點。1964奧運會後,恢復中場線,繼續執行這些規定。在1977中,補充了各隊在犯下10次犯規後,防守犯規兩次罰球,投籃預防1次犯規,罰球1次罰球不中。在1981,10犯規後的判罰減少到8次。顯然,人員的變化和技戰術的發展引起了規則的變化,而規則的變化又促進了人員、技戰術的進壹步發展和變化。特別是從20世紀50年代後期開始,規則的變化不斷對籃球比賽的攻防速度、運動員的身體、技術、戰術、意誌和作風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促進了籃球技術水平的快速提高。女籃在1976年21奧運會才被列為正式比賽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