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初,奈史密斯將兩個桃籃釘在關鍵室看臺的欄桿上,桃籃上緣離地3.04米,用足球作為遊戲工具投擲。投球入籃得分1分,根據得分決定勝負。每次妳把球扔進籃子裏,爬上梯子把它拿出來,重新開始遊戲。以後竹籃會逐漸改成底可活動的鐵籃,然後在鐵圈下面掛壹張網。
到1893,形成了近乎現代的籃板、籃圈、籃網。最初的籃球比賽,對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都沒有嚴格的限制。只要參賽人數相等。比賽開始,雙方球員站在兩個端線外,裁判吹哨,把球扔到球場中央。雙方跑到球場搶球,開始比賽。持球者可以帶球跑向籃筐,第壹個達到預定分數的人獲勝。1892年,奈史密斯制定了13遊戲規則。主要規則是:不帶球跑,不做粗暴動作,不揮拳擊球,否則判連續三次犯規,罰1分;比賽時間為上下半場15分鐘;場地的大小也有規定。遊戲出場人數逐漸減少到10,每隊9、7人,1893設定為每隊5人。1904第三屆奧運會,第1次舉辦籃球表演賽。1908年,美國制定了全國統壹的籃球規則,用不同的語言出版,在世界各地發行。就這樣,籃球逐漸傳遍了美洲、歐洲和亞洲,成為壹項世界性的運動。1936 11奧運會將男子籃球列為正式比賽項目,統壹了世界籃球比賽規則。此後,在1948年間,該規則被多次修改。與現行規則相關的重要變化是:得分後中圈跳球改為後場輸隊端線。進攻方必須在10秒內將球推到前場;球進入前場後,不允許回到後場;違者不準在“禁區”停留3秒;射手被侵犯時,1罰球,2罰不中。在1952奧運會和15奧運會、16奧運會的籃球比賽中,超過兩米,國際業余籃球聯合會兩次擴大籃球領域的“禁區”(又稱“三區”)。還規定壹個隊控球後,必須在30秒內射門。上世紀60年代初,關於10秒和球回後場的規定壹度被叫停,原因是1960年17奧運會後取消了邊線中點。1964奧運會後,恢復中場線,繼續執行這些規定。在1977中,補充了各隊在犯下10次犯規後,防守犯規兩次罰球,投籃預防1次犯規,罰球1次罰球不中。在1981,10犯規後的判罰減少到8次。顯然,人員的變化和技戰術的發展引起了規則的變化,而規則的變化又促進了人員、技戰術的進壹步發展和變化。特別是從20世紀50年代後期開始,規則的變化不斷對籃球比賽的攻防速度、運動員的身體、技術、戰術、意誌和作風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促進了籃球技術水平的快速提高。女籃在1976年21奧運會才被列為正式比賽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