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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如何區分公意和公意?

德國學者歌德評價讓-雅克·盧梭“伏爾泰結束了壹個舊時代,盧梭開啟了壹個新時代”。筆者認為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壹書為他奠定了如此巨大的榮譽。在可憐的盧梭壹生的著作中,“公意”是他壹貫的理論。盧梭“公意”的本意是建立壹種解決個人與社會矛盾的社會機制,從而創造壹種人與人之間的真誠合作,實現社會中每個人的意誌,即在盧梭的公意理論中,他說“公意總是穩定的、不變的、純粹的,但它可以屈服於壓在它上面的其他意誌。”在此基礎上,他繼續他的分析。他說,“公意和公意往往有很大的區別:公意只著眼於公眾的利益,公意著眼於私人利益。公意只是個體意誌的總和,但除了這些個體意誌之間的正負抵消之外,剩余在外的總和仍然是公意。”這裏我們可以隱約認為,“公意”是作為《論社會契約論》中“公意”的壹個相對概念提出來的。

基於社會契約中的公意,盧梭的邏輯結果是人民主權論。人民主權論被普遍認為是盧梭理論的最高成就,也是現代自然法理論的最高成就,也是盧梭獲得歌德如此贊譽的平臺。盧梭認為,由社會契約構成的統壹政治體擁有超越所有成員的絕對權利。這裏高於壹切成員的絕對權利,就是盧梭的“公意”。需要註意的是,這種權利並不完全符合公意,如果這種權力在壹定程度上等同於公意,那就是盧梭所謂的主權。盧梭認為國家主權屬於全體人民,即主權是全體人民的同體,是公意的體現。個人只是成員,他們的集體才是盧梭區分的普遍意誌。盧梭的《單槍匹馬》在比較公意與公意的基礎上,試圖從主權方面進壹步向我們闡釋公意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