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權力和人民權利的關系?
政府權力壹般稱為公權力,公民權利壹般稱為私權利。私權和公權力是兩個密切相關的概念。公權力是相對於統治者、公共機構和社會組織而言的,私權利是相對於個人而言的。它們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辯證關系。總結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x0d \ x0d \ 1。民權是國家權力的源泉,即沒有權利就沒有權力。“任何國家權力都是建立在人民權力(權利)的讓渡和公眾認可的基礎上的。”[2]盧梭從社會契約論的角度,認為國家權力是公民讓渡自己所有的“自然權利”而獲得的。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基礎,國家權力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權利不是來自國家的恩賜,而是國家權力存在的法律基礎。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權利應該是權力的源泉,權力的存在是為了鞏固和捍衛權利。沒有權利,權力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x0d \ x0d \ 2。國家權力是私權的後盾,即沒有權力的保障,就不能享有權利。權利雖然是權力的源泉和基礎,但作為人們的相互認同和承諾,是非常脆弱的,最容易受到外界的侵犯。因此,沒有國家強制,很難實現對個人權利的保護。\x0d\\x0d\ 3。民權和國家權力是相輔相成、相互依存的。權力不是完全獨立於權利的東西。無論從每個社會的運行機制,還是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漫長歷史來看,兩者都是相互聯系、相互轉化的。其實兩者之間是有取舍的,有共生的壹面。比如教育、環境、社會保障等個人權利的實現,就離不開相關公共權力的擴張和行使。當然,在很多具體領域,私權和公權力確實是對立的。只有公民具有強烈的權利意識和權利觀念,才能在壹定程度上抵消公權力的非法擴張和肆意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