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形式的人類社會都必須有壹種秩序,甚至在每壹個政治組織化的社會中,都有我們稱之為法律秩序的東西。“[1]這種不可或缺的社會秩序本質上是壹種最低限度的秩序。意味著個體的活動總是客觀地被壹種已有的秩序所牽引,無論人們是否意識到,這種牽引的作用總是存在的。服從這種牽引,“人們不僅能有效地運用自己的知識,還能非常自信地預見到自己能從他人那裏得到的合作。”[2]否則,它將難以移動。
政治領域也是如此。任何形式的政治都是以壹定的秩序為條件的,否則,政治幾乎不存在。現實中,壹切政治秩序,說到底都是權力秩序;所以,壹切形式的政治發展,歸根到底都是建立在相對穩定的權力秩序之上的;權力的無序意味著政治的無序。
從靜態的角度來看,權力秩序意味著權力結構的平衡。因此,權力秩序本質上是壹個結構主義的概念,只有在權力結構中才能考察權力秩序的基本狀況[3]。結構主義認為,壹切都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整個結構系統中的有機組成部分;某種存在及其本質,只有在相對封閉的結構中,以及它與結構中其他成分的關系中,人們才能認識到;就像某個結構的存在和意義只能由更大結構中的人來證明壹樣。
政體作為壹種結構,具有自我調節的能力,這就帶來了政體結構的守恒和自足。在這種自足保守的結構中,秩序是政權本身的需要,它必須服從政權的需要。例如,在* * *政體中,權力秩序必須滿足* * *的需要,正如在專制政體中壹樣,權力秩序必須滿足專制政體的需要。正因為如此,在不同的政治結構中存在不同形式的權力秩序——這種秩序的特點往往是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之間的不同關系,以及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主權和自治之間的不同關系。
從動態的角度來看,權力秩序也意味著不同權力之間的職能協調。功能主義作為壹種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德和斯潘塞的著作,後由塗爾幹、拉德克裏夫·布朗和馬林諾夫斯基進行了系統的闡述。功能主義把整個社會理解為壹個功能系統,系統的每壹部分都因其特定的功能而對系統的維持做出貢獻——這個系統得以持續的基本條件是保持系統各部分之間的協調或平衡;為了維持這種功能上的平衡或協調,當系統的壹部分出現故障或功能失效時,就需要另壹部分接管這壹功能,否則整個系統就會因功能障礙而陷入失衡甚至崩潰的狀態。
從功能主義的角度來看,政府是壹種典型的職能制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職能的協調和充分發揮,就像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的職能以及主權和自治職能的協調和充分發揮壹樣,是該系統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條件——只有這些不同權力的職能得到協調和充分發揮,政府作為壹個系統的整體職能才能得到適當發揮。
壹,權力秩序的認知視角
在博登海默看來,所謂秩序“是指自然過程和社會過程中壹定程度的壹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4]而哈耶克認為,秩序是指“這樣壹種狀態,在這種狀態中,無數的和各種各樣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極其密切,因此我們可以從對整體的某個空間部分或某個時間部分的理解中學會對其余的做出正確的預期,或者至少學會做出有希望被證明是正確的預期”。[5]權力秩序是權力運行的通常規定性。要理解權力秩序,首先要理解權力資源與權力的關系——權力的資源是權力紛爭的根源,因而也是權力秩序的真正敵人。權力關系是理解權力秩序的基本視角。
(壹)權力的來源:權力秩序之爭的根源。
權力是壹個古老的概念,也是普通人最熟悉的概念。然而,對於什麽是權力,我們還沒有壹個普遍接受的定義。德國學者馬克斯·韋伯(Max Weber)說:“權力意味著在壹種社會關系中,即使面對對立,也能執行個人意誌的任何機會,不管這種機會是建立在什麽基礎上的。”[6]中國學者彼得·邁克爾·布勞(peter michael blau)認為,“權力是個人或團體將其意誌強加於他人的能力。盡管有抵抗,這些個人或團體可以通過威懾做到這壹點”。[7]法國前總統密特朗在回答猶太作家埃利·威塞爾關於權力的提問時說:“權力在字典裏的定義就是權力:它有無數種形式。它影響人們的私生活和家庭內部結構;它出現在從農村到大都市的居民區,它在鄉村展示;它也通過教育、寫作、藝術等出現在頭腦中。總是個人或群體將自己的意誌和想法施加於更廣泛的人群,決定群體命運的能力。”[8]
我認為,在現實中,權力不僅是社會資源的衍生品,也是壹種稀缺的社會資源。權力作為社會資源的衍生品,具有寄生性,其有效性來源於社會資源的實用性——權力之所以是權力,是因為它控制著有限社會資源的支配份額;權力相對人之所以主動或被動地接受權力的影響或支配,並不是權力本身的權力,而是權力所控制的社會資源的稀缺性。人們可以鄙視壹切掌權者,但在社會資源稀缺的環境下,卻無法生存片刻!從這個意義上說,所謂權力,就是特定主體因為擁有社會資源優勢而擁有的影響甚至支配他人行為和意識的權力。權力歸根結底是實現某種結果的能力,其存在的前提是各種資源支配結構的存在[9]。所以,壹切權力之爭,本質上都是社會資源控制與反控制之爭;正如所有的權力依賴都是資源依賴壹樣。
但是權力壹旦形成,就具有了壹種獨立的社會資源的特征,比如它是可以交換的,它是稀缺的,它可以滿足當權者的某些需求[10]。有權勢的人掌握了權力,就可以控制或調節比自己範圍大得多的社會資源的運作,並能有效地影響或控制他人的意識和行為。因此,權力本身也是壹種社會資源[11],其中公共權力是現代社會資源的核心組成部分,現代社會的資源關系主要是圍繞公共權力資源展開的。因此,以康芒斯為代表的制度經濟學學派指出,社會資源配置的決定性因素不是市場,而是社會制度安排中的權力結構。比如國家通過控制權力資源獲得財政收入,通過財政控制全社會資源配置的基本格局[12]。
公共權力本身是壹種具有公共特征的社會資源,是壹種有目的地調節其他社會資源的力量,它包含三個基本要素:暴力、財力和智力。公共權力往往表現為這三個基本要素中的壹個。其中,最簡單的公共權力形式就是暴力,這是壹種低質量的權力形式。缺乏靈活性,只能用於懲罰,風險很大。公權力的高級表現是財力,不僅可以用於威脅和懲罰,還可以用於購買或獎勵。比暴力靈活得多,風險也小得多。因此,當公權力必須做某件事時,如果問題可以通過財力解決,最好避免使用暴力。公共權力的最高表現是智力,它不僅包括法律和制度因素,還包括文化和技術的力量。它可以用於懲罰和獎勵,也可以用於說服、影響或啟迪。高質量的公權力效果只能來源於情報,既能為武力和財力的擴張提供合法空間,又能減少實現某壹目標所必需的武力和財力數量[16]。
公共性是公共權力的基本屬性。公共權力的公共性在於,它不是為某個特定的人而存在,而是為每壹個人、每壹個人而存在。正是這種公共性決定了公共權力以維護和發展公共資源為基本標誌之壹,並確立了其對公共資源的壟斷地位。而這種對公共資源的壟斷,使其具備了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配置整個社會資源的潛在能力。公權力的這種潛在能力保持著它對人類無窮無盡的誘惑力,激發著人類對公權力的強烈渴望——沒有權力的人總是在尋找進入公權力領域的機會,極端者往往不擇手段。掌握了這種力量的人,往往竭力尋求自己力量空間的無限性和這種力量地位在時間上的永恒性。
人類迄今為止的歷史表明,消除人類對權力的欲望是不可能的,也是愚蠢的。因為人類對權力的渴望其實是壹種與生俱來的本能,是人類征服欲和創造欲最重要的表現。所以,扼殺人類對權力的欲望,就等於扼殺人類本身。所以,近代以來,甚至更遙遠的時代以來,人類在體制內所做的各種努力,與其說是為了杜絕人類的這種欲望(我們常常理解的),不如說是為了善待人類的這種權力欲,為所有人提供更多的機會來釋放體制內的這種權力欲, 還要給他們提供更廣闊的釋放空間——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人類制度的進化史,就是這種釋放機會從特權到平等轉化的過程,而如何設置這種釋放機會以及獲得這種機會的路徑,如何設置這種釋放空間以及進入這種空間的資格,就成為我們橫向比較不同制度或者縱向比較同壹制度的核心要素。
(B)權力關系:權力秩序的新視角。
從理論上講,“權力秩序”本質上是壹個關系範疇,只有在“權力關系”中才能把握權力秩序的基本內涵。正如我們只能在關系的範疇中把握權力的本質。現實中,甚至權力本身也是關系的範疇。馬克斯·韋伯對權力的經典定義是從關系角度定義權力的模型[17]。根據韋伯的經典定義,我們可以說,只要有社會關系,就會有能夠影響這個社會中個體的權力。
如果從最廣義的角度來理解權力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到,人類社會的大部分關系都是圍繞權力展開的。因為世間的社會關系,很少能擺脫被影響和被影響,甚至支配和被支配的命運。當我們嚴格限制權力在公權力範圍內的延伸時,我們仍然可以清楚地看到,這個社會中大多數最重要的社會關系都與權力密切相關。
英國學者邁克爾·曼甚至認為“社會是由多重重疊交錯的社會空間權力網絡構成的”;因此,研究權力的來源和關系是認識社會及其結構和歷史的最佳角度。[18]因此,權力是連接壹定社會關系的重要紐帶,是大量社會關系存在和延續的維系條件[19]。我們生活的世界是壹個權力關系的世界。我們生於其中,死於其中。我們這些普通公民,只不過是公共權力網絡中的小小壹環。沒有這個網絡,這些小鏈接就會變得支離破碎,沒有這些鏈接,這個網絡就永遠不是網絡。所以,對於大多數普通公民來說,他們壹生奮鬥的目標不是如何逃離權力,也不是如何控制權力,而是如何在權力網絡中找到自己的坐標。在權力網絡中,個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質量主要取決於個人坐標的位置。壹般來說,壹個人的坐標位置越靠近權力核心,他分享權力資源或借助權力資源謀求自身福祉的機會就越多,生活方式中的自由成分就越大,因此選擇的空間就越大,生活質量也就越高。相反,壹個人的坐標離權力中心越遠,他就越不可能占有或使用權力資源,所以他註定在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中被邊緣化。
正是因為權力資源的接近和占有決定了人的人生機遇[20],所以壹切有權力關系的社會中的人都會自覺不自覺地在這個龐大的權力網絡中為自己設定壹個坐標。不同的是,在威權社會,權力網絡中的主要坐標是固定的。壹個普通公民要想改變自己的坐標位置,首先要打破這種固定的權力關系,代價會很大,所以大多數人選擇“守土有責”。當壹個社會的大多數人選擇“守本分”的時候,“等級”就成了維系這個社會最重要的制度。在等級社會中,不僅權力關系網絡因缺乏必要的新鮮血液而硬化,整個社會也因缺乏改變命運的沖動而失去了不可或缺的創新功能——或許,個人命運的最終改變總是依賴於社會變革。但是,任何形式的社會變革,無壹例外都是出於改變自己命運的需要。在壹個大多數個人都失去了改變自己命運的願望的社會裏,任何社會變革都將因缺乏動力而無法實現。
相反,在自由社會,權力網絡中的坐標大多是移動的。這是壹個開放的網絡。壹個普通公民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找到自己相對理想的坐標位置,不需要借助出身、財產或其他形式的外在優勢,更不用說打破權力的固有格局。在這樣的社會裏,每個人都是自己命運的主人,每個人都是權力關系的改革者。因為這些充滿活力的改革者,權力網絡避免了走向獨裁和中央集權。
如上所述,權力關系在其現實中是壹種資源關系。壹切資源都有壹個數量的規定性,社會資源也有壹個總量的規定性。正是社會資源的這種數量規定性,決定了不同社會主體在整個資源關系中的地位。壹般來說,特定主體在社會資源系統中的份額越大,其影響甚至支配其他社會主體的潛在能力就越大。當某壹特定主體在整個社會資源系統中占據絕對支配性份額時,這個主體就具有支配整個社會的潛在能力。
根據邏輯關系,權力關系可以分為兩種基本類型:內部權力關系和外部權力關系。其中,內部權力關系是指公共權力的結構,或者說構成公共權力的有機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權力秩序“不是從外部強加給政府的壓力,而是從內部構建的平衡”——這種平衡不僅是結構性的,也是功能性的,更是心理性的。壹般來說,權力的結構性平衡往往通過權力功能的平衡來體現,權力功能的平衡必然會轉化為社會心態的平衡。壹個權力心態不平衡的社會,權力結構永遠不會平衡,也就不可能有穩定的權力秩序。所以,公與公權力關系的法理基礎似乎不在於權力結構的精巧,而在於權力心態的平衡。
外部權力關系是指公共權力的功能,或者說公共權力及其有機分子與它們所作用的對象之間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權力秩序往往是壹種外在的指導,是壹種服從規則的“責任狀態”——這種狀態不僅意味著政府被授予權力,享受行使權力帶來的壹切便利,也意味著政府必須承擔行使權力的後果。
按照歷史順序,權力關系的演變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主要階段,即從依附階段到壓迫階段,再到合作階段。
依附性權力關系主要存在於早期人類社會。現階段,公共權力的控制者在社會總資源系統中處於弱勢地位,必須依附於其他強大的資源來維持自身。這個時代最強大的社會資源是宗教,早期的社會權力持有者借助對宗教的依戀,通過觸及人類社會各個角落的宗教網絡,逐漸發揮自己的影響力和控制力。因此,人類社會早期的權力關系大多與宗教關系糾纏在壹起——世俗權力壹方面瓜分完整的宗教權力秩序,另壹方面又借助宗教力量完成自身秩序的構建。
當公權力逐漸擺脫對宗教秩序等強大社會資源的依賴,逐漸在社會資源體系中占據強勢地位時,公權力關系就從“依賴”變成了“壓迫”。在壹種壓迫性的權力關系中,權力壟斷壹切,所以也可以支配壹切。其他社會主體主動或被動地成為權力的婢女,必須主動或被動地為掌握權力的人服務。否則就會被權力資源吞噬。
或許,壹個占主導地位的主體可以憑借自身的優勢地位對其他社會主體實施壓迫性的統治,並最大限度地壓縮其獨立發展空間,甚至吞噬主體本身。但是,這些被壓迫的主體總會找到擺脫壓迫的方法,然後沿著自己固有的規律頑強地成長。即使是被吞噬的人,也會按照其固有的邏輯,在強大的主體不經意間,甚至是在其完全控制下的空隙中,頑強地生長。當這些頑固的社會力量越來越強大,足以抵消或分化公權力壟斷的強大趨勢時,就意味著權力壟斷者的分權已經形成。隨著這種去中心化權力的提高,即社會與權力壟斷者討價還價的能力提高,壹種打破壓迫性權力控制的合作性權力秩序就有了萌發的可能。
(三)權力法治:權力秩序演變的內在規律
政治秩序在其根本意義上就是權力秩序[21]。“權力”是壹切政治社會所擁有的,人類的壹切政治生活都是在壹定的權力秩序下進行的,無論這種權力秩序是自發的、人為的還是法治的——人類政治社會的權力秩序大體經歷了自發的權力秩序、人為的權力秩序和法治的三個階段。在政治社會的早期,權力秩序主要是壹種自發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下的權力結構和運行規則基本遵循著氏族社會的習俗和慣例——在同壹個體內有不同的權力機構,但這些機構之間的權限劃分並不明顯,甚至不同的機構交叉行使著同樣的權力。比如古希臘政治社會,元老院和人民議會同時行使立法權。在專制統治時代,由於大部分權力資源被最高統治者所壟斷,君主集國家立法、行政、司法等各種最高權力於壹身,政府權力秩序的形成和維持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君主所代表的利益和不確定的情緒。因此,這種權力秩序雖然不能完全拋棄權力的自然本性而自行其是[22],但仍可稱為人為的權力秩序[23]。憲政國家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的主觀任意性對國家權力秩序的影響,強調權力法定主義和依法行使權力。所以,這種權力秩序是法治的權力秩序——法治的權力秩序和自發的權力秩序都排除了權力持有者主觀任意性的支配和影響,所以是客觀的權力秩序。
根據其形成方式的不同,權力秩序可以分為兩種基本類型。壹種是壓制性秩序,即通過暴力奪取權力,暴力是維持和建構秩序的主要手段。這是壹種“以暴力壓迫社會成員為基礎的犬儒主義秩序。”壹方面,社會成員失去了對暴力統治的懷疑和反抗,只剩下被動的服從;另壹方面,社會成員高度原子化,孤立地居住在社會中,彼此失去任何聯系。"[24]第二是壹種協調的秩序,壹種通過民主手段建立起來的權力秩序. "在這種秩序中,壹切卑劣殘忍的私欲都會被抑制,壹切善良高尚的情欲都會受到法律的鼓勵。在這個順序裏,功名是獲得榮譽,報效祖國;在這種秩序中,差異只產生於平等本身;在這個秩序中,公民服從公職人員,公職人員服從人民,人民服從正義;在這個秩序中,祖國保證每個人的幸福,每個人都以能為祖國的繁榮和榮耀而高興為榮。”[25]現代憲法就是為了滿足這種秩序建構的需要而產生的。其基本特征是追求法治,強調國家權力的限制。它是由憲法規範確認和保護的社會秩序,是憲法規範引導和約束人們行為後形成的和諧有序的社會關系狀態。
從權力秩序的發展過程來看,早期社會的制度建設主要著眼於內部權力秩序。為了克服自發的權力秩序的多樣性給政府的穩定性帶來的不便,現代憲法出現之前幾乎所有的制度性努力都圍繞著如何建構和鞏固壹個統壹的權力秩序。然而,這種期待已久的統壹權力秩序不僅帶來了國家和民族的統壹,也為他們塑造了壹個威權政府。此外,國家和民族統壹所帶來的好處[26]常常被生活在專制政府下所遭受的苦難所沖淡。於是自發的權力秩序走向了它的“否定之否定”,即壹種新型的多元權力秩序形成了,這種多元權力秩序集中表現為現代憲法中的分權。
因為分權是針對公共權力的集中壟斷及其帶來的專斷權力,所以分權的直接目的是打破權力的集中壟斷,控制公共權力資源的濫用。
然而,社會事物的發展使得人們對權力服務的消費需求大大超出了現代憲政主義者可能想象的範圍,充分發揮權力資源的效率逐漸成為客觀需要。現代憲法順應了這壹需要,在尊重既定分權的框架內促進權力之間的合作,同時註重外部權力秩序的構建。
權力秩序的民主化和權力秩序的法律化壹樣,是現代政治發展的壹個基本趨勢。但是,與法治相比,權力秩序的民主化需要更多的耐心。因為任何政治發展都不是抽象的,都是基於現實社會的發展,其使命是解決現實問題,促進社會的全面發展。因此,民主化是政治發展的核心目標,但政治發展不是為了民主化而民主化,而是根據現實的社會發展邏輯和可能性,為權力秩序民主化的發展積累和創造各種政治資源。
二、權力秩序的基礎
也許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社會、不同的階級、不同的人對權力秩序有不同的需求或解釋,但我認為,在所有情況下,任何權力秩序都意味著政治結構的相對穩定、政治關系的相對協調、政治行動後果的可預見性以及整個社會的穩定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因此,權力秩序是這樣壹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構成政治的各種要素是如此協調,以至於“我們可以從我們對整體的某些時空的理解中形成我們對其他部分的正確預期,或者有許多機會證明它們是正確的預期。”[27]
(壹)權力秩序的合法性——政治權威建構的基礎
“有權力的人是世界的掌權者。如果他們堅持,他們就會失敗,如果他們堅持,他們就會失敗。”。權力秩序的權威性並不取決於政治家所掌握的權力的多少,而是取決於政治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即這種秩序是否具有“合法性”。在憲政意義上,所謂權力秩序的合法性,是指人們對政治的普遍認同、接受和信任的積極程度,以及相應地,壹個普通公民為維護這種權力秩序而付出必要代價或義務的自覺程度和意願。
歷史上,權力秩序的法律基礎發生了變化。在早期人類社會,上帝和神是權力秩序的法律基礎。現代社會契約理論把人們的同意作為權力秩序合法性的基礎。現代社會的人們已經清醒地認識到,借助虛幻的社會契約,政府合法性問題無法真正解決,只有從真正的憲法和法律中才能找到權力秩序合法性的真正基礎。因此,權力秩序在現代政治社會中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