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有關國家都應充分認識到自己在保護藏羚羊和制止非法貿易方面的責任,並應為停止加工和消費藏羚羊提供嚴格的法律保護。
第二,藏羚羊絨產品消費國政府應加強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司法部門和海關之間的合作,采取協調壹致的步驟,加強與禁止藏羚羊絨非法貿易有關的執法活動。在適當的時候,我們應該考慮發起壹場全球性的打擊行動,取締藏羚羊絨的黑市,徹底消滅黑幣。對於被沒收的藏羚羊羊絨制品,建議按照CIJES的相關規定,盡可能退回原產國。此外,應通過各種媒體開展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活動,向人們說明使用藏羚羊羊絨制品的法律責任和對野生種群的嚴重威脅,呼籲人們積極保護藏羚羊,拒絕銷售或使用藏羚羊羊絨制品。
3.藏羚羊絨制品加工國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禁止任何形式的藏羚羊絨加工活動,防止此類活動轉入地下。
第四,加強藏羚羊分布國、加工國和消費國的野牛動物保護部門(包括CITES管理機構)、司法部門、海關和國際刑警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流,加強邊境和海關的管理,使各國更加迅速有效地打擊偷獵、走私、加工和銷售藏羚羊羊絨制品的行為,阻斷偷豬、藏羚羊和走私、加工、銷售藏羚羊羊絨制品的國際流通渠道。還應考慮建立跨學科的執法合作網絡,及時交換和反饋信息。
五、有關國際保護組織應充分發揮其在開展自然保護宣傳教育方面的影響力,積極呼籲有關國家政府在藏羚羊宣傳保護領域與其合作。
6.建議國際援助機構和保護組織對中國保護藏羚羊野生種群免遭偷獵和走私活動的休閑努力給予支持和提供資金援助,並支持相關國家和地區的壹些小規模項目,以建議和幫助以加工藏羚羊為生的人轉向其他不傷害動物野生種群的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