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名人名言大全網 - 名人名言 - 王安石是如何進行變法的?

王安石是如何進行變法的?

王安石(1021~1086)是北宋著名的地主階級改革家。他曾在政治、經濟、軍事上提出壹套“新法”,並壹度貫徹執行。

王安石,撫州臨川人,出身於壹個普通的官僚地主家庭。22歲時,他考取了狀元。此後參加地方行政工作。65438年至0047年任鄞縣知縣時,進行了壹些政治改革,發展農田水利,頗有成效。他認為廣大人民的貧困是由有權有勢的人兼並土地造成的。王安石寫過“三年荒州,城棄饑嬰,嶙峋谷各房無余”(《易發》)等詩。他還寫道,“如果豐年吃不飽,水災旱災怎麽辦?”(《感懷》)“俗官不知道,敲落是才”(《並州》),暴露了當時社會的深刻矛盾和官僚的腐敗,反映了他“抑並州”的政治野心。

當時壹些有遠見的地主階級政治家,面對這樣的社會危機,提出了改革方案。如範仲淹在1043年(李青三年)向宋仁宗提出十項建議,主張實行新政,進行政治、經濟等方面的改革。

王安石也給宋仁宗送去了壹份洋洋灑灑的意見書,但沒有得到重視。

年輕的宋神宗皇帝趙勇上臺後,急於改變積貧積弱的局面,以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於是,積極主張革新的王安石得到了提拔。

1069(熙寧二年),49歲的王安石在宋神宗的支持下進行變法。中央王朝設立了壹個制定新法的機構,叫做“三司條例司”。第三司是中央財政機關,包括戶部、稅部和鹽鐵部。在三司之上設立這樣的立法機關,表明王安石新法以理財為中心,貫徹地主階級“富民強兵”的政策。

新法的主要內容是:(1)農田水利法。

1069,11六月,頒布了《苛田條約》,鼓勵各地開墾荒地,興修水利,修築堤防,擴大圩田、淤田,以利農業生產。大規模的水利建設,由政府舉債。1070之後的6年間,全國共修建水利工程10700多處,修建水澆地36萬多公頃。各地也開發了大量的淤田。據王安石估計,京畿路壹帶的淤田每年可增產糧食幾百萬石。

(2)方田衡平征稅法

鑒於當時土地產權不實、賦稅不均的弊端,1072年8月頒布了《均田制條約》,規定每年9月郡官丈量土地,以東、西、北、南為壹方,根據沃土不同規定不同等級的稅額。於是,大量被官僚大地主掩蓋的土地財產被丈量出來,迫使有權有勢的人納稅,糾正了大地主“有產無稅”的不合理現象,為北宋增加了稅收。

(3)青苗法

夏秋未熟,地方政府借米到戶,主要是借給農民和半農民,收成後加息十分之二,以還糧或還錢。這壹措施是為了防止有權有勢的人在農民青黃不接時索要數倍的高額利潤,導致大量農民流亡。正是因為《青苗法》堵住了官僚地主放高利貸的渠道,才遭到他們猛烈的抨擊和反對。

(4)豁免方法

免征法就是國家出錢讓人出錢服務,免征額按戶收,農村四級以下的家庭不收。那些可以免服的官戶,也要交壹半的定額,也就是所謂的服務費。對於把負擔轉嫁給農民的仆役法來說,這在當時是壹種進步的方法。

(5)等損法

1069頒布了雙輸法,以糾正稅收中的弊端。均損法是由政府派出海運使節掌管東南六路的財力,統壹采購物資,不讓大賈這種富商操縱,力求“國之用足,民之財不足”。這壹措施限制了大官僚和富商的私人利益,遭到他們的反對。攻擊雙輸法則是“為商人謀小便宜”。

(6)市場易法則

政府在京都邊京設立電子商務事務所,以壹百萬元作為營運資金,控制商業貿易,采購或銷售物資,調節價格。中小商人可以從Esay賒購商品,也可以貸款,年利率兩分錢。後來,“史”從開封傳入外地,打擊了大賈這壹富商的壟斷,使北宋政府得以從大商人手中攫取商業利益。

(7)嘉寶法律

宋神宗、王安石在“強兵”工作中改革兵制,減少50歲以上老弱兵,精選兵員。裁減合並後,全國士兵人數下降到不到80萬,減少了三分之壹,“既勝敵,又省錢。”在軍制改革中,北宋政府還在各地區設置將軍來執教軍隊。嘉寶法規定,村鎮10戶組成壹個保障系統,50戶為壹個保障系統,10個保障系統為壹個保障系統,由地主擔任保障長、保障長及所有的保障。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客戶,就選壹個人當保丁,農閑的時候進行軍訓。寶鼎平時負責巡邏和放哨。遇有“賊”便報包頭領追擊。如果鮑發現了壹個“強盜”而沒有報告,同樣的保險人將受到懲罰。嘉寶法律的目的是維護地主階級的統治,防止農民反抗,這是顯而易見的。

以上是王安石新法的主要內容。在壹定程度上限制甚至打擊了大官僚、大貴族、大商人對人民的瘋狂掠奪,重新調整了地主階級內部的財力,力求“虧有余而補不足”,“使民用國不給錢”。正是因為限制了大官僚大貴族的經濟特權,新法遭到了保守勢力的猛烈反擊和圍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