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些戰爭中可以看出,當時各國都實行了全民征兵制,任何男人都要為朝廷拼命,必要時連少年都要參軍。這種綜合征兵制類似於現代的義務兵役制。法律規定所有的男人都有服兵役的義務。他們通常輪流為朝廷當兵,戰時都要打仗。《戰國策》記載了說客蘇秦列舉的各國勢力:齊國之地二千裏,“甲胄數十萬”,臨淄城有七萬戶。必要時可征兵20萬,即每家可派3軍;趙之地2000裏,也是“數十萬甲”,必要時可組建百萬大軍;魏有勇士20萬,起輔助作用的倉頭20萬,弟子65438+萬。韓國九百裏,也有“數十萬甲”;燕在三千裏之外,“帶著幾十萬甲”;楚在五千裏之外,“以百萬甲”;從趙浩棋時代開始,秦國就有了“百萬精兵和百萬武士”。壹般估計戰國時期總人口在2000萬左右,這七個國家的士兵總數將近500萬,實際上占了總人口的四分之壹。即使有誇張的成分,還是可以看出當時的兵力調動真的是“為兵掃地”。正如書中提到的楚國東部統帥趙昌所說,這壹帶“知五尺,行六十尺”,可以招募三十萬人的軍隊。當時壹般青少年身高6英尺,成年人7英尺。可見男人都是被征去當兵的。
這是壹種與當時的國家制度和戰爭形式相壹致的兵役制度。戰國時期各國普遍實行郡縣制,朝廷可以直接管戶。此時,戰爭也具有了“全面戰爭”的性質。各國不斷以戰爭爭奪土地和人口資源,戰爭規模越來越大,時間越來越長。當時在鐵器和牛耕技術推動下發展起來的小農經濟,勉強能夠支撐這種征兵。戰國時期普遍實行軍功爵位制度,平民可以憑借軍功加入上層社會,這是當時社會成員向上流動的基本方式。同時,因為軍隊也會獲得經濟利益,可以獲得國家分配的土地、奴隸等各種戰利品。因此,盡管動員強度如此之大,但當時的兵役制度並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也沒有嚴重影響各國的農業發展。
戰國時期建立的這種全面的兵役制度在秦國最為典型。根據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簡牘資料,秦國統治地區凡身高6尺5寸以上的男子(約17歲),都必須到官府進行兵役登記,稱為“服兵役”。之所以按身高登記,可能是因為秦國擴張時,新占領地區還來不及建立完整的戶籍。當時刑事責任、婚姻等民事行為能力的確定都是以身高為標準,直到秦十六年(231)才啟動“男書年”。所有登記者必須如實報告自己的身體狀況,虛報者將被處以盾牌或a的懲罰,只有年滿60歲的男性才能申請免服兵役。每壹個登記在冊的男子,每年都要為政府辛苦壹個月,從事修建城市、修築道路橋梁等公共工程,或者運輸物資,這就是所謂的“徭役”。每個男人還必須履行“駐軍服務”(兵役),但壹般來說,每次只有壹個人從每戶招募。兵役期限不詳。從睡虎地秦墓的墓主人年表來看,他是在擔任守備兵四年後退伍的,或許是根據戰爭的需要。
據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資料記載,“伏祭”在每年的八月舉行。發出征用令的時間不固定。徭役令下達後不立即開始,要以“零薪”處罰;到達指定地點“延遲”3~5天,“延遲”;6~10天;如果超過10天,就是a,但是,駐軍命令下達後不報到就是“突擊之事”,不到指定地點就是“不”,需要打50個耳光。
秦末,光武陳勝、大澤鄉起義時,曾說“卒若敗,法必伐”,這可能是發動群眾的口號。《睡虎地》出土的壹張木簡,是兩個在淮陽服役的士兵的壹封信,信中要求家人“趕緊”給他們帶錢去買冬衣。看來,除了武器、盔甲和食物,現役士兵還得解決自己的穿衣問題。
秦國統壹全國後,軍隊並沒有因為大規模戰爭的結束而復員。而是北攻匈奴,南守武陵。據說總共招募了230萬人服兵役,還不包括提供勞動力的徭役人數。當時總人口約2000萬。正常的兵役制度不足以完成帝國統治建立所需要的人力,因此存在大量特定對象的“貶謫”。公元前214年“死者、夫婿、賈家略取呂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郡”,即有過逃亡前科,被世俗所不齒的人。後來還專門招募“獄官待遇不正的人”參與修建長城或者進攻南越。據說按照當時的制度,征兵先招村裏的“左”(有錢的),再招“左”。陳勝、光武等駐軍據說都是“左撇子”被招募的。最後他們鋌而走險,發動起義,得到各地響應,最終推翻了秦朝。
公元前206年,劉邦率軍占領秦都鹹陽時,蕭何先入宮保護秦王朝的戶籍檔案,帶著這些檔案退守漢中地區,成為日後各地征兵、組織軍隊的依據。西漢建立後,全面繼承秦朝的兵制,要求所有男子年滿20歲(後來放寬到23歲)都要“學傅”,直到56歲。免服兵役(當時叫“復服”)的條件是“罷服”,即身高不超過6英尺2英寸;擔任縣鄉兩級“三老”(鄉鎮官員)職務;曾在漢高祖劉邦平(前200)圍困的軍隊中服役;被評為“孝順”;能通過的秀才,或者在朝廷設立的“五經博士”隨博士學習的博士弟子;該家族有90歲以上的後代;為國家提供過車馬的人。此外,劉邦富庶的家鄉、皇親國戚(宗室)、英雄之家的住戶,跟隨劉邦進入漢中根據地兩千多石爵位的官員之家,五品以上博士爵位的住戶,都是國家的“牧羊人”放牧馬匹,剛遷邊的住戶和剛流放歸來的住戶,都是“還鄉”,免服兵役。對於那些父母去世和哀悼,他們將被推遲。
漢代有明確的服役期。公元前183年,首次明確衛戍兵服役期為壹年。後來的制度明確規定,每個男子在服兵役期間,要在和平時期服兩次壹年兵役。曾作為“正規軍”在指定兵站服役,擔任過“物資官”、“造艦”、“騎士”等各兵種的士兵。還有壹次,他要麽被調到駐紮在首都的中央警衛“南北軍”當“警衛”,要麽被派到邊疆當“守備”。這種服務其實是按天數計算的。據居延等地出土的漢簡記載,有壹種記錄士兵服役期間表現的“每日記錄本”,立功或超額完成任務可獲“獎勵”。比如,拍得好的可以“獎勵”15天;完成定額的可以“兩天當三天幹”等等,制度相當嚴格。
除了服兵役之外,所有的男人還得承擔每年為朝廷效力30天的“多役”,也就是所謂的“多死”。這種勞動是可以有償的,但是兵役是不能有償的。即使是宰相的兒子也還是要在邊疆服役。
和秦朝壹樣,漢代也有“落發”。最著名的是所謂的“七科科舉”,即集中招收被社會習俗視為賤民的刑官、逃犯、兒女、商人、子孫。漢武帝統治時期,還招募犯了死罪的罪犯和北京逃亡者打朝鮮,還招募全國各地的“流氓”打大宛。
雖然東漢理論上仍然實行全面的征兵制,但實際上漢光武帝劉秀大規模裁軍,主要依靠集中在中央的職業軍人來維持他的統治,並不定期征兵。征兵制在東漢時期逐漸放松並趨於崩潰。職業軍人已經成為邊疆和內陸地區的主要武裝力量。黃巾起義後,割據的軍閥大多也是職業軍人。
這種戰國秦漢時期確立的傘形征兵制,在後世已不再是兵役制度的主體。全面的征兵制要求臣民對統治者有相當的認同感,有壹定的共同作戰的意誌,有自耕農的經濟基礎支撐,有嚴格有效實施的法律,特別是有壹個階梯,能為士兵提供因服役而提高社會地位的機會。唐代詩人李賀寫道:“人何不取吳鉤,集關山五十州,請暫去淩煙閣,若妳是秀才萬戶侯。”當戰功是平民步入社會上層,甚至“萬戶侯”的主要機會時,才有可能有全面的征兵制。
這些條件在以後的朝代是相當缺乏的。統治者像旋轉木馬壹樣換來換去,都是為了自己姓氏的榮耀,用嚴刑峻法驅使人民投入戰鬥。貧窮的農民根本無力準備各種戰爭物資,壹旦失去了家裏的勞動力,就失去了最重要的生活資料。被趕上戰場的士兵很少有機會發財,進入上層社會,因為讀書做官提供了更安全的上升途徑,而且在隨後的大多數朝代,武將的地位總是排在文官之後。當絕大多數人不願意服從和遵守法律的時候,不僅說明法律本身是蠻橫的,而且也很難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