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優位主義認為公法優於私法,私法包含在公法之中;另壹方面,私法優越論認為私法優於公法。
對此,學術界尚未達成基本認識,壹般有“私法優越論”、“公法優越論”、“調整方法優化論”三種觀點?
公法主要指調整國家與普通公民、組織與國家機關及其成員之間關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指調整普通公民與組織之間關系的法律。
公法和私法是大陸法系國家常見的法律分類方法。近年來,在中國法學界,公法和私法也成為劃分中國法律的方法。關於分類的標準,眾說紛紜。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說:“公法是關於羅馬國家的法律,私法是關於個人利益的法律。”
詳細介紹:
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提出的。按照烏爾比安的解釋,公法是旨在保護國家利益的法律,私法是旨在保護私人利益的法律。
大陸法系國家普遍認為,公法應當調整國家或公眾的利益,其主體應當是國家,國家與其他主體壹般是不平等的。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優先考慮強制性規範。
而私法則是強調私人利益關系的法律規範,多為任意性規範,提倡私法自治,以自治為最高原則和本質。
公法和私法在調整的範圍和機制以及所維護的利益上有著本質的區別。公法與私法最大的區別在於它們的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強制服從,註重權力的運行;私法註重意思自治、平等對等,註重權利的形式和保護。
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正如德國學者kyrk所說:“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是今天整個法律秩序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