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與法律是保持社會穩定與發展的兩種基本手段。宗教的形成和發展對法律有著深刻的影響,並且觸及到法律的制度層面,價值層面。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規範體系。有人群的地方就須有法律,它使人們生活有序;宗教是人們對現實生活虛幻歪曲的反應。有苦難的地方就需要有宗教,它為人們提供壹種心理上的慰藉。人不僅對物質世界有追求,也追求精神的寄托和升華,法律只能調控人們客觀現實的活動,宗教則能為人們提供精神家園。因而法律與宗教是保證人類社會平穩定與發展的兩種重要手段。它們互相聯系,互為補充,***同保障人類社會健康穩定協調發展。
壹、法律與宗教***同維護人類社會的發展
人類社會具有復雜性,需要法律與宗教從物質發面和精神方面來***同調整,二者缺壹不可,因而在強化法律作用的同時,必須註意宗教信仰的培養,在培育宗教精神的同時,也要重視法律對生活的調控。然而宗教與法律畢竟是兩種不同的規範,在本質目標、調節方式上都有所不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保障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誌的,以權利與義務為基本內容的,調整社會關系的規範體系。它的主要特征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註重解決現實社會中的實際問題,它的最終目標是建立法治社會、法治國家,形成法律至上的權威。宗教是人們是對生命意義的個人信仰,宗教的宗旨在於對超自然力的信仰,並由此獲得精神上的慰藉,它主要解決人們精神領域苦惱與痛苦,它對現實世界的苦起壹種緩解作用,使人們對現世的不滿在對未來的向往中得以實現。
二、宗教對法律的影響人們普遍認為西方文明是基督教文明,同時西方社會人群的主體目前也是信奉基督教的,與此相關聯西方社會目前也是世界上法治建設做得比較好的國家。
基督教對西方社會影響是全方位的,對法律影響不僅觸及規範層面,制度層面,更滲透到價值層面和精神層面。可以說西方人們法律生活無論是訴訟的具體操作,還是人們對法律的堅定信仰無不打下基督的烙印。
(壹)基督教對西方的法律規範的內容產生深刻的影響:
(1)在家庭中給予妻子在法律上更加平等的地位,將配偶雙方的合意作為婚姻有效的前提。廢除父親對子女生殺予奪的權力。強調壹夫壹妻,保持家庭穩定。家庭穩定,社會就穩定了。因為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細胞。
(2)在嚴格法與衡平法之間,強調衡平法的概念,緩和壹般法的嚴厲性。西方社會普遍主張並且實行輕型化,改善囚犯的待遇,不少國家已經取消死刑,實行開放性的監獄管理,這與基督教的傳統影響有著重大關系。因為西方社會普遍相信:只有上帝才能剝奪人的生命!
(二)宗教對法律價值層面的影響:
西方社會宗教精神是平等、博愛、自由與秩序。而這些精神無壹不滲透到法的價值之中,成為法治追求的目標。這壹點從法律的詞淵上可以得到證明:眾所周知,現代西方法根基是羅馬法,在古羅馬那裏,法這個詞就是正義Lustus。為了從內在和目的意義上即從法的宗旨和實質上表述法,羅馬人使用Aequitas,它產生於壹個含有平等意思的詞根。它體現了法的宣告性原則為單個人的活動所確定條件和限度,這些條件和限度對每個人都是平等的,法被傑爾書定義為“善良和公正的技藝”,烏爾比安提出法的定義是:“誠實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從以上法的定義之中不難看出宗教的平等、正義、自由價值觀已在法律概念中生根。這種平等、正義、自由宗教精神被西方奉為法律的本質精神。如法國憲法序言中莊嚴宣告:自由、平等、博愛是憲法的精神,這種精神已與法律精神融為壹體。宗教精神已經得到立法者的認可,民眾的接受。西方的宗教生活已與法律生活或暗或明地結合起來,人們在教堂裏接受宗教洗禮的同時,也同時在接受法的陶冶。因為在西方法的精神與宗教信仰已經很難把它們加以區分。
(三)宗教對法律原則和訴訟程序的影響:
基督教中有愛神,愛是宗教中壹條神聖的戒律,伯爾曼在研究愛與法律關系時指出:“無論對基督教還是猶太教,愛都是被認為法律本身之所在,而法律既包括其具體行為,也包括其抽象的道德,都要成為愛的體現。”西方社會主張的程序正義,程序先於權利,給相同的人以相同的待遇,就是發軔於宗教中的博愛。相同的案件應做出相同的判決。不能因人而異,這並非只是正義原則,同時也是愛的原則,不平等待人就不是愛,法官如果徇私枉法,不僅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更要受到宗教道德的譴責,在上帝的末日審判時他是難脫其咎的。基督教主張在上帝面前壹律平等,除上帝之外,大家都是平等,都是上帝的臣民。無論是上至國王,還是下至臣民,都處於主的恩惠之下,他們是平等。上帝面前壹律平等的原則最終演繹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在淩駕於法律之上,它只能在法律之下。
(四)宗教的訴訟技巧和訴訟理念對法律的影響:
四川大學龍宗智教授認為聖經就是壹部訴訟法教科書。《聖經》中關於伸張正義的故事比比皆是,而這些例子告訴人們許多關於訴訟技巧的方法,比如這證據學上的矛盾規則、交叉詢問法則,對今天西方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在這裏上帝的天啟可以看作是人類文明對司法的基本要求。流行於西方國家的各種法律誓詞也深受宗教影響。人們在法庭作證都是要手按《聖經》發誓的,這無非是借助於宗教的力量,強迫人們講真話。如公元前九世紀英國的英格魯—薩克遜法律中就有如下的規定,索賠被盜財物原告的誓詞:“我在上帝面前宣誓指控他就是盜竊我財物的人。這既不是出於仇恨、妒忌或其他非法目的,也不是基於不實所言或信念。”被告人的誓詞“我在上帝面前宣誓,對於他對我的指控,我在行為和意圖上都是無罪的。”助誓人的誓詞:“我在上帝面前宣誓,他的證詞是清白和真實的。”
三、宗教精神對法治的影響以及對我國法治推進的啟示
我國目前的法治模式是采取政府推進型的,政府重立法,重法制宣傳。但由於我國法律沒有得到人們普遍認同,對法律缺少像對宗教的那樣信仰。因而我國法治推進的步伐是沈重而緩慢的。影響人們對法律信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從歷史傳統上看,我國始終把法律看成是治民之具,而沒有像西方那樣把法律看成是壹種公平、正義的象征。同時我國傳統文化是以儒家文化為正統,而儒學始終強調無訴、息訴。並且統治者常把壹個地方訴訟多少看作是評判地方官吏政績的壹個重要標準。儒家主張和為貴,人們之間的爭訟大多不是通過訴訟來解決而是通過訴訟外的方法加以調整。可以說法律作為壹種定爭止紛的工具從來沒有在民眾心理上引起認同。而西方的民族具有好訟精神,為壹、二元錢的瑣事打官司常見諸報紙,這種好訴精神來源於基督教的平等,正義,凡事討個說法,正是這種精神推動了西方法治文明的進程。
由於我國歷史上壹直是王權占統治地位。宗教從來沒有占據政治,精神生活的主導地位,並且我國宗教既有本土的,也有外來的,從來沒有形成壹個統壹於全國,被人們廣泛認同的宗教。因而宗教的壹些價值觀也沒有被人們的廣泛接受。我國各種宗教沒有形成統壹的認知,因而難以對法律產生統壹的影響。同時我國傳統儒家文化壹直強調德主刑輔,內聖外王。很少對法律的精神、理念進行探索並給予理論上的支撐。目前推進我國法治的關鍵就在於樹立法律權威,使法律宗教化、神聖化。“正義需要與之相適應的堂皇儀表和其具壹定戲劇性的演示。否則人們就看不見它。甚至不知道它的存在。宣示正義準則的角色也會因不同凡俗的儀表,而使自己的精華得到升華”。目前要在我國培養壹種統壹的宗教是不可能的,也難以得到政府的認可和社會的接受。關鍵是我們必須把法律作為壹種宗教來看待,來培養人們對它的信仰,對它的虔誠。法律宗教化並不是要把法律變成宗教的教義,也不是要把宗教中壹些不符合人類理性的東西納入法律的價值範疇。因為這樣做並不是社會的文明進步,而恰是歷史的倒退。我們所要做的,僅是把壹些被人類普遍認同的宗教精神納入法律的範疇,樹立法律至上的權威,推進我國法治進程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首先在法律制定過程也就是立法過程中,要體現自然法的理性,符合法的理念,法治社會的法必須是良法。法律成為良法的關鍵是我們在立法時必須把宗教所包含的壹些平等、博愛、自由、善良的精神融入立法過程中。
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體現宗教的平等精神,博愛精神。不應把法看成是治民之具,而應把法看成是衡量是非正義的尺度。在法律原則和法律制度的設置上,要體現平等的要求,給相同的人以相同的待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因為從宗教的角度看,無論是罪人還是好人,他們都是上帝的子民,在上帝面前是壹律平等的。何況佛教還主張“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所以法律的制定應體現宗教精神。其次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堅持程序正義,貫徹宗教精神,防止執法者成為法律殺手,執法者在執法中要體現法律的仁愛之心,惻隱之心。古羅馬法學界對法最流行的定義是“法律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在執法中須體現這種正義精神,執法者必須做到公正地處理人際糾紛,要求在壹切場事見義勇為,也要求不以自己的法律智慧去規避法律、危害社會。同時,要切實做到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是宗教精神中的自由公平正義原則真正深入到司法工作中,最終實現守法執法司法的全面公正合理。再次,要進壹步深入普法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成員的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樹立法律的宗教權威,為推進法制建設奠定信仰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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