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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果·布萊克的簡介

雨果·布萊克Hugo Black(1886~1971),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937~1971)。“最高法院裏的唐吉柯德”。

出身南方的貧寒家庭,自1906年起在阿拉巴馬州執律師業。從勞工律師與司法官做起壹步步向上,年青時就以堅持司法公正、揭發政府濫權而著名。1927~1937年擔任美國參議員,強力支持“新政”立法。羅斯福總統任命他為最高法院法官,他幫忙扭轉了先前法院對新政立法的投票結果。1960年代,在最高法院的自由派多數法官中占顯要地位,他們堅決取消學校裏強制性的祈禱,保證嫌疑犯能得到法律諮詢。他以堅決主張“人權法案”確保人民自由而聞名。1971年公開支持《紐約時報》有權發表五角大樓文件。

他被任命為大法官標誌著最高法院“洛克納時代”的結束,又經歷了從霍姆斯-法蘭克福特為代表的司法克制主義時代向沃倫法院的司法能動主義時代的轉變,直到他的死使伯格法院的保守主義勢力重新占據最高法院而結束。這個時代是美國社會經歷了巨大社會變革的時代,羅斯福新政、冷戰、麥卡錫主義、黑人民權運動、越戰、學生反戰運動、性解放、保守主義思潮……激烈的社會力量的對比與碰撞無不通過案件與判決反映在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對憲法概念的解釋和運用的矛盾沖突中。

但雨果·布萊克在他的34年大法官生涯中始終堅持自己對美國憲法、基本權利與正當程序的理解,幾乎從來沒有動搖過。雖然他是壹位自由主義多數派大法官,但他在判決上的自由主義立場是基於起對憲法的理念而非其他價值觀傾向、信仰、社會經歷、派別、政治壓力或偏見,這使得他在眾多大法官與那個火熱的時代中顯得如此冷靜和堅定,如此無私公正。

他有壹句名言:“憲法是我的法律聖經,它對我們政府的設計,就是我的設計;它的命運,就是我的命運。我珍視上面的每壹個字,從第壹句到最後壹句;對憲法的最微小的要求的稍許偏離,都會讓我有切膚之痛。”這種對憲法與法律的真誠而堅定的信仰,甚至超越了對宗教的信仰的崇高信念,無疑是對他的壹生的最好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