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謙抑性,是指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
換言之,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
下列情況沒有設置刑事立法的必要:
1、刑罰無效果。就是說,假如某種行為設定為犯罪行為後,仍然不能達到預防與控制該項犯罪行為的效果,則該項立法無可行性。
2、可以他法替代。如果某項刑法規範的禁止性內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經濟或其他行政處分手段來有效控制和防範,則該項刑事立法可謂無必要性。
擴展資料:
謙抑性原則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的適用
(壹)?謙抑性原則的在刑事司法過程運用的表現形式。
謙抑性原則在刑事司法過程中體現為司法機關應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人人平等原則的前提下,適度可減不必要的犯罪認定或者抑制不必要的重型主義傾向。
“疑罪從無”是謙抑性原則在刑事司法過程中運用的最主要表現形式,筆者認為,除了“疑罪從無”,謙抑性原則還有另壹種表現形式——“疑罪從輕”,即當事實在罪與非罪之間存在疑問時,認定無罪,體現的是“疑罪從無”;當事實在輕罪與重罪之間存在疑問時,以輕罪處理,當事實在是否具備法定從輕或從重情節之間存在疑問時,認定從輕情節或者不認定從重情節,體現的是“疑罪從輕”。
(二)?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在司法過程中的適用及限制
1、應嚴格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的適用條件。只有在有足夠的證據導致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該原則,如果某種懷疑只是壹種猜測,則不能視為合理懷疑。
2、在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認定存在疑問時,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應受到合理推定的限制。即當行為人實施了刑法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或者具有某種目的的行為,而行為人辯解不明知或者不具有該目的,導致存在疑問時,不能簡單的適用“疑罪從無”認定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或者不具有該目的,而應根據客觀事實做出合理推定。
3、無法區分輕罪重罪的情況下,如何適用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當事實在此罪與彼罪之間存在疑問,而此罪與彼罪的量刑輕重又相同時,顯然無法簡單的套用“疑罪從無”或者“疑罪從輕”,在該情況下,司法機關應怎樣適用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參考資料:
中國普法創新網-論謙抑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