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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引經據典的那些事

01

法庭調查結束後,D庭長沒有直接宣布進入法庭辯論,而是帶領著雙方當事人讀起古詩來。

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這首三國時曹植的七步詩在法庭裏壹遍壹遍響起,原告被告應庭長的要求每人輪流誦讀十遍。

讀到第七遍時,哥哥想起幼時艱難,背著弟弟相依為命的日子,泣不成聲。弟弟眼前浮現出哥哥當年有壹塊饃也掰成兩半塞給自己的情景,不禁慚愧低頭。

本案的原告被告是親生兄弟,因為壹座宅基的繼承把訴訟從壹審進行到二審,寸土不讓,寸金必爭。

讀完十遍,兩兄弟在法庭上抱頭痛哭,握手言和。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這句詩千百年來廣為流傳民間,成為人們勸戒兄弟鬩墻、自相殘殺的教材。

D庭長巧妙地引用這首詩成功地化解了這件繼承糾紛而起的矛盾,喚回了兄弟二人心底深藏的那份手足之情。

很多時候, 壹個動情的故事遠比壹條理性的法律條文更具有說服力。

02

當然也有失敗的例子。

同樣壹個親兄弟爭議財產的糾紛,法官如法炮制。調解時用七步詩教育二人,讓他們當庭背誦。

兄弟二人小和尚念經壹樣分別背了十遍。背完後更覺自己是豆,對方是煎自己的豆萁,互相指責辱罵對方沒有情義,邊罵邊又扭打在壹起。

大家調侃:如果碰上這樣立場和思維的當事人,妳讓他背壹百遍詩也無濟於事。

盡管嘗試的結果是成功與失敗參半,但 民事法官們在庭審和裁判中引經據典,已成為壹種習慣性常規動作。

尤其是碰見夫妻分道揚鑣,子女拒不贍養,兄弟反目成仇,鄰裏相爭不讓……這些涉及親情,身份和相鄰關系的爭議時,民事法官們此時儼然成了典故專家。

03

壹個同事在勘察相鄰關系糾紛現場時,原告堅稱路基在自己宅基地範圍內,被告爭辯這路基是歷史形成的,並不是原告的。

雙方各執壹詞,都拿不出有力證據,但糾紛已經存在十多年。

現場裏的原被告各仗勢壹群家人朋友,幫腔打氣,僵持不下,氣氛劍拔弩張。

同事不緊不慢,不急不躁,在壹群人中間,講起了故事:

康熙年間,宰相張英的府第與吳宅為鄰。吳家建房子時占據張家的空地,張家不服告到了縣衙門。

張吳兩家均是顯貴望族,縣官左右為難不能判決。張英家人見有理難爭,就寫信向張英告知此事,想讓宰相給家中撐腰。

張英並不贊成家人為爭奪地界而驚動官府的行為,於是便提筆在家書上批詩四句:“壹紙書來只為墻,讓他三尺又何妨,長城萬裏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

張家接到書信後,深感愧疚,便毫不遲疑地讓出了三尺地基。吳家見狀,被“宰相肚裏能撐船”的大度所感動,於是也效仿張家向後退讓了三尺地基,便形成壹條六尺寬的巷道,被鄉裏人稱之為“六尺巷”。

聽完故事,雙方當事人都低頭不語,似有所悟。

同事乘勝追擊,抓住契機,分別調解,終於化解了這起靠證據無法判斷的十幾年路基之爭。

有些客觀事實,是沒有證據所能證實的。有些爭議,也不是法律的功能所能盡然涵蓋的。但 也許法官通過引經據典,會創制另外壹種糾紛解決的可能性。

04

不僅僅是庭審和調解中,民事法官們在判決中也紛紛嘗試援引經典作為判詞或者判後寄語。

曾經在網上看到過壹位廣受認同和贊譽的北京同行引經據典的判決。

案件中老母親患晚期癌癥,子女卻為房產鬧上法庭。

兩個兒子拿出字據,上面寫著房子歸他們所有;但由於字據沒有公證,三個女兒不認可。於是,老母親的證詞成了關鍵。老母親的證詞最終傾向了兒子,法院判決房產歸兩個兒子所有。

判決書中,這位同行引用了孟郊的“慈母手中線,遊子身上衣。”來說服子女:多考慮親情,讓老母親生命最後壹段走得平靜,別讓她死後閉不上眼睛。

讀完判決,兒子說:法官說到我心坎裏了,我們確實應該這樣做,讓母親不傷心。

女兒壹方看見判決書後哭了:我們很明白您寫的內容,我們壹定要照顧好老母親,請法官放心。

壹首耳熟能詳的詩句,喚回了兒女們對母親的愛。

法律是剛性的,道德是柔性的。那些溫情的 法官們把少許帶有公序良俗的倫理和道德規勸之詞引入判決書,讓人們從冷冰冰的法律文書中,讀出了溫情和厚愛。

05

不要認為引經據典是民事法官們標新立異的首創,古今中外還都有這先例。

古代法官制作判詞為了說理透徹,運用耳熟能詳的經典語錄、歷史典故作為勸說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理由。

清朝陸稼書在《兄弟爭產案》的判決書中寫 到:“ 判得黃仁、黃義,爭執祖業遺產,久訟未決。夫鵬鳥呼雛,慈鳥反哺,仁也。蜂見花而聚眾,鹿見草而呼 群,義也。鳴雁聚而成行,睢鳩摯而有別,禮也。螻蟻閉塞而壅水,蜘蛛結網而羅食,智也。雞非晨不鳴,燕非 時不至,信也。彼夫毛蟲蠢物,尚有五常,人為萬物之靈,豈無壹得?古雲:同田為富,分 貝為貧。應羞析荊之田氏,宜學分被之姜公。過勿憚改,思之自明,如再不俊,按律治罪不迨。”

判詞批評黃仁、黃義兩兄弟爭訟財產不仁、不義行為,將二者的不義之舉與動物的仁義行為進行對比。暗示黃仁、黃義爭祖業的行為違背五常倫理。

不僅僅我國古代的法官,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壹份承認同性婚姻的判決中,居然也引用了《禮記?昏義》中壹段,用儒家思想論證婚姻制度的重要性。

借助所引用的名言警句,法官不僅實現了說服聽眾的目的,同時也借助人性化的方式拉近了聽眾與法官的距離感。

06

當然,也有矯枉過正,壹不小心引經據典引出爭議和事端的法官。

在壹起離婚案件的判決書中,法官引用了辛棄疾的詞句:眾裏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該判決由此被戲稱為“詩意判決書”。

最近有個最具爭議的判決,重慶的法官將《聖經·馬太福音》中的表述寫入離婚判決中,有人評其為“‘史上最跩判決書”。

這些引經據典所以引起爭議,大都是沒有把握好尺度,棄法律規定於不顧,而只註重道德判斷。

譬如,離婚的法定理由是感情是否破裂,壹首詩詞弱化了對兩人感情狀況的審查。同樣,聖經教義的引用也弱化了現行法律的色彩。

畢竟, 道德判斷永遠不可能取代法律判斷。所以民事法官忙著引經據典時,永遠不要忘記考察清楚:這種援引是否能對判決的闡述起到解釋說明的作用?

06

也許有些引經據典流於生澀,說理效果也差強人意。

但至少有壹點需要說明,民事法官們引經據典,並非刻意矯情的賣弄,也非故弄玄虛地顯示自己文采斐然。

透過壹個個庭審和判決的嘗試和實踐,至少 我們看到了法官試圖從情、理、法的各個維度審理和裁判的那份真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