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李離伏劍的文言文翻譯是什麽原文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過聽殺人,自拘當死。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非所聞也。”辭不受令。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當刑,失死當死。公以臣能聽微決疑,故使為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遂不受令,伏劍而死。
譯文
李離是晉文公的獄官,他錯誤地聽取了下級的匯報而判人死罪,把自己關押起來定了死罪,晉文公說:“官有貴賤之分,處罰有輕重之分,下級官吏有錯,不是妳的過錯!”李離說:“我擔任的官職是長官,並不讓位給下級官吏;享受俸祿多,不和下屬平分利益,現在我錯誤地聽從了下級匯報而判人死罪,卻把罪轉嫁到下級官吏身上,是沒有聽說過的。”他推辭而不接受命令,晉文公說:“妳如果自以為有罪,我也有罪嗎?”李離說:“獄官遵守法紀,錯誤地判刑,應判自己的刑,錯誤地判人死罪,就應判自己死罪。您認為我能審察不明顯的和判定疑難案件,所以讓我當獄官,現在我錯誤地聽取下吏的匯報而判人死刑,罪責應當死。”於是他仍不接受命令,用劍自殺而死。
特殊句式:過聽殺人。(省略句,省主語“李離”)自拘當死。(賓語前置)壹詞多義:理(獄官)當(定罪)過(錯誤)聽微決疑(聽:審察)通假字:傅(同“附”,指轉嫁)聞:聽說
2.李離伏劍的譯文李離是晉文公的獄官,他錯誤地聽取了下級的匯報而判人死罪,把自己關押起來定了死罪,晉文公說:“官有貴賤之分,處罰有輕重之分,下級官吏有錯,不是妳的過錯。”
李離說:“我擔任的官職是長官,並不讓位給下級官吏;享受俸祿多,不和下屬平分利益,現在我聽了下級錯誤的匯報而判人死罪,卻把罪轉嫁到下級官吏身上,是沒有聽說過的。”他推辭而不接受命令,晉文公說:“妳如果自以為有罪,我也有罪嗎?”李離說:“獄官遵守法紀,錯誤地判刑,應判自己的刑,錯誤地判人死罪,就應判自己死罪。
您認為我能聽察細微的事情,就能判斷案情,所以讓我當獄官,現在我錯誤地聽取下吏的匯報而判人死刑,罪責應當死。”於是他仍不接受命令,用劍自殺而死。
3.李離伏劍的詞解(1)過:錯。
(2)當:判罪。
(3)為:擔任,作為。
(4)受:接受。
(5)分:分享。
(6)傅:通“附”,附著,引申為推及。
(7)子:妳。
(8)以為:認為。
(9)聽微決疑:聽察微理,判斷疑難案件。
(10)使:派遣,命令。
(11)伏:通"服"屈服。此指服罪。
(12)晉文公之理:晉文公的獄官。晉文公,春秋時晉國國君,名重耳,為春秋五霸之壹。
4.李離自刑文言文翻譯李離是晉文公的獄官,他錯誤地聽取了下級的匯報而判人死罪,把自己關押起來定了死罪,晉文公說:“官有貴賤之分,處罰有輕重之分,下級官吏有錯,不是妳的過錯!”李離說:“我擔任的官職是長官,並不讓位給下級官吏;享受俸祿多,不和下屬平分利益,現在我錯誤地聽從了下級匯報而判人死罪,卻把罪轉嫁到下級官吏身上,是沒有聽說過的。”
他推辭而不接受命令,晉文公說:“妳如果自以為有罪,我也有罪嗎?”李離說:“獄官遵守法紀,錯誤地判刑,應判自己的刑,錯誤地判人死罪,就應判自己死罪。您因為我能審察不明顯的和判定疑難案件,所以讓我當獄官,現在我錯誤地聽取下吏的匯報而判人死刑,罪責應當死。”
於是他仍不接受命令,用劍自殺而死。
5.李離自刑古文加翻譯李離,是晉文公的法官。
他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發覺後就把自己拘禁起來判以死罪。文公說:“官職貴*不壹,刑罰也輕重有別。
這是妳手下官吏有過失,不是妳的罪責。”李離說:“臣擔當的官職是長官,不曾把高位讓給下屬;我領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處分給他們。
如今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卻要把罪責推諉給下級,這種道理我沒有聽過。”他拒絕接受文公的命令。
文公說:“妳認定自己有罪,那麽我也有罪嗎?”李離說:“法官斷案有法規,錯判刑就要親自受刑,錯殺人就要以死償命。您因為臣能聽察細微隱情事理,決斷疑難案件,才讓我做法官。
現在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應該判處死罪。”於是不接受晉文公的赦令,伏劍自刎而死。
6.翻譯文言文,急需原文:
昔有醫人,自媒能治背駝,曰:“如弓者,如蝦者,如曲折者,延吾治,可朝治而夕知矢。”壹人信焉,而使治駝。乃索板二片,以壹置地下,臥駝者其上,又以壹壓焉,而即屣焉。駝者隨直,亦復隨死。其子欲鳴諸官。醫人曰:“我業治駝,但管人直,那管人死!”
從前有個醫生,自吹能治駝背。他說:"無論駝得像弓那樣的,像蝦那樣的,還是彎曲像鐵環那樣的,請我去醫治,管保早晨治了,晚上就如同箭桿壹般直了。"有個人信以為真,就請他醫治駝背。
這個醫生要來兩塊門板,把壹塊放在地上,叫駝背人趴在上面,又用另壹塊壓在上面,然後跳上去使勁地踩。這麽壹來,駝背倒是很快就弄直了,但人也被踩斷了氣。駝背人的兒子要到官府去告他,這個醫生卻說:"我的職業是治駝背,只管把駝背弄直,那管人是死是活!"
千金買馬首
[原文]
古之君人有以千金求千裏馬者,三年不能得。涓人言子君曰①:“請求
之。”君遺之,三月得千裏馬。馬已死,買其首五百金,反以報君②。君大
怒曰:“所求者生馬,安事死馬而捐五百金③!”涓人對曰:“死馬且買之
五百金,況生馬乎?天下必以王為能市馬④。馬今至矣⑤!”於是,不能期
年⑤,千裏之馬至者三。
——《戰國策》
古代有個國君,願意出於金高價買壹匹千裏馬,但買了三年沒能買到。
這樁事成了國君最大的心病。有個太監對國君說:“請允許我去尋訪千裏馬,
為陛下解憂。”國君十分高興,讓他帶了壹千兩黃金立即上路。這位太監走
遍全國,到處尋訪,用了整整三個月時間才打聽到某地有壹匹千裏馬。他立
即趕到那兒,不巧,這匹千裏馬已經老死了。怎麽辦呢?太監經過再三考慮,
決定花五百兩金子買了這匹死馬的腦袋,帶回國都,獻給君王。國君見是壹
顆死馬的腦袋,勃然大怒:“我要的是能夠日行千裏的駿馬,妳卻花了五百
兩黃金買回來壹顆發臭的馬腦袋。居心何在?妳戲弄國君還想不想活?”太
監不慌不忙地說:“請君王息怒。千裏馬非常難求。沒有十分的誠意,馬主
是不肯輕易出手的。現在君王連死去的千裏馬的腦袋都肯用五百兩黃金購
買,活馬就更不用說了。君王訪求千裏馬的誠意壹定會很快傳遍天下。要不
了多久,日行千裏的駿馬就會送到國君面前。”果然,不到壹年的時間,各
地就送來了三匹千裏馬。
原文:
登州海中,時有雲氣,如宮室、臺觀、城堞、人物、車馬、冠蓋,歷歷可見,謂之“海市”。或日“蛟蜃之氣所為”,疑不然也。歐陽文忠曾出使河朔,過高唐縣,驛舍中夜有鬼神自空中過,車馬人畜之聲壹壹可辨,其說甚詳,此不具紀。問本處父老,雲:“二十年前嘗晝過縣,亦歷歷見人物。”土人亦謂之“海市,”與登州所見大略相類也。
譯文:
在登州的海上,有時候會出現雲霧空氣,象宮殿居室、臺閣景觀、城墻垣堞、人物、車馬、樓屋頂蓋,(都)清晰可見,把它(這種景象)叫做“海市”。有人說:“(這是)蛟龍吐氣而形成的。”(我)懷疑不是這樣的。歐陽文忠曾經河朔去出使,路過高唐縣,在驛館的房屋中夜間聽到有鬼神從天空而經過,車馬人畜的聲,都壹壹可分辨出.他說的非常詳細,這裏不詳細摘錄了。詢問本地的老人,說:“二十年前曾在白天路過這個縣,也清楚可以看見人與物。”當地人也稱這(種景象)為“海市”。同登州所看見的大致上相同。
7.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李離簡介李離,大約出生於今天的山西省侯馬市壹帶,生卒年份無從考證。
有關於李離的記載,不見於先秦史書,他的事跡最早出現在漢代著作中。這也許是這個人物被人忽視的原因。
《史記·循吏列傳》記載,李離在春秋時代的晉國擔任理官壹職,其任職時間在晉文公(前636—前628)時期。至於他是否世襲的理官,今天難以考證。
不過,他卻是迄今為止在正史中發現的最早的以李為姓的人,遺憾的是,他沒有能夠在李姓的早期發展史上獲得應有的地位。不過,他捍衛法律的尊嚴,為錯判案子承擔責任以身“殉法”的故事,卻在中國法治史上留下了精彩的篇章。
原文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過聽殺人,自拘當死。
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
李離曰:“臣居官為長,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非所聞也。”
辭不受令。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當刑,失死當死。
公以臣能聽微決疑,故使為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
遂不受令,伏劍而死。譯文李離是晉文公的獄官,他錯誤地聽取了下級的匯報而判人死罪,把自己關押起來定了死罪,晉文公說:“官有貴賤之分,處罰有輕重之分,下級官吏有錯,不是妳的過錯!”李離說:“我擔任的官職是長官,並不讓位給下級官吏;享受俸祿多,不和下屬平分利益,現在我錯誤地聽從了下級匯報而判人死罪,卻把罪轉嫁到下級官吏身上,是沒有聽說過的。”
他推辭而不接受命令,晉文公說:“妳如果自以為有罪,我也有罪嗎?”李離說:“獄官遵守法紀,錯誤地判刑,應判自己的刑,錯誤地判人死罪,就應判自己死罪。您因為我能審察不明顯的和判定疑難案件,所以讓我當獄官,現在我錯誤地聽取下吏的匯報而判人死刑,罪責應當死。”
於是他仍不接受命令,用劍自殺而死。解釋特殊句式:過聽殺人。
(省略句,省主語“李離”)自拘當死。(賓語前置)壹詞多義:理(獄官)當(定罪)過(錯誤)聽微決疑(聽:審察)通假字:傅(同“附”,指轉嫁)解析對於李離的殉法,《韓詩外傳》引用《詩經》當中的壹句詩來評價:彼君子兮,不素餐兮。
《史記》則點評得更為精到:李離伏劍,為法而然。以今天的眼光來解讀,李離殉法,至少有以下三層含義:第壹,在面臨君命與法律相抵觸時,他選擇違抗君命來維護法律的尊嚴。
也就是說,在李離看來,法律是高於君命的。自古以來,“君命不可違”是條鐵律,為了君王的壹句話而死節的“忠臣”實在太多;當然,也有違抗君命的,譬如,君王昏庸,就會有大臣出來勸諫,勸諫不成,即以“死諫”,從而成為壹代忠烈。
但類似於這樣違抗君命以殉法的例子,在中國幾千年以“人治”為主色調的歷史上,不說絕無僅有,也是十分罕見的。第二,李離的時代應該是“刑不上大夫”的時代,但他卻以“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精神來挑戰奴隸主的等級特權制度,這說明,早在春秋時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因子就已經悄然萌芽。
第三,即使以今天的法律來衡量,李離的錯判也只是壹個過失行為,其責任應該由整個國家機器來承擔,就李離個人而言,他以道歉和引咎辭職的方式懲罰自己,就已經足以承擔相應的責任了。
但是,李離卻選擇了以生命來謝罪的方式。這種矯枉過正的方式雖然有其迂腐的壹面,但是以生命為代價來宣示法律的神聖不可侵犯,卻是中國古代法制史上的絢麗篇章。
李離伏劍雖然在法制史上有其明顯的進步意義,但是,李離視法律高於生命、視法律高於皇權的思維,與支撐中國社會兩千多年的封建皇權專制政體是格格不入的,這恐怕也是他的名字和事跡在歷史的長河中常常被淹沒的主要原因。在李離之後,有“風蕭蕭兮易水寒,壯士壹去兮不復返”的荊軻,有“我自橫刀向天笑,去留肝膽兩昆侖”的譚嗣同,等等。
較之於他們,李離的鮮血或許並不壯烈,李離的犧牲或者有些人微言輕,李離的行為甚至有矯枉過正。但是“李離伏劍”的典故卻是中國法制史上的鮮活教材;他捍衛法律的尊嚴,為錯判案子承擔責任以身“殉法”的故事,成為了中國法治進程中難得的財富。
評論趙化南據《史記·循吏列傳》記載:晉文公時代的最高司法長官李離,壹次根據下屬向他匯報的案情,將人錯判了死刑,便自己把自己拘押起來,準備抵當死罪。晉文公說:“官階有高低,處罰也有輕重,這案子是下面人弄錯了,並不是妳的罪責啊!”李離說:“我的官職很大,從沒有讓給下屬壹點權;享受很多奉祿,卻沒有賞給下屬壹點利益,現在錯判案件而殺了人,卻把罪責推卸給下屬,這可沒有聽說過。”
說完,他不顧晉文公的勸阻,伏劍自殺了。這就是歷史上有名的“李離伏劍”。
這個李離確實可敬可佩,可能在有些人看來,他還有點“冒傻氣”,但實際上他必須這麽做。古代法官斷案,就是講“責任制”和“追究制”的——統治階級為使體現自己意誌的法律得以實施,對懲治司法官吏斷案中的“枉、縱”行為均有明確規定,李離任職的晉國,就明文規定法官錯判者,如同對待誣告者壹樣,實行“反坐”原則。
李離“伏劍而死”,其實。
8.文言文翻譯:李離傳李離傳
石奢,是楚昭王的國相,他為人剛強正直廉潔公正,既不阿諛逢迎,也不膽小避事。壹次出行屬縣,恰逢途中有兇手殺人,他追捕兇犯,竟是自己的父親。他放走父親,歸來便把自己囚禁起來。他派人告訴昭王說:“殺人兇犯,是我的父親。若以懲治父親來樹立政績,這是不孝;若廢棄法度縱容犯罪,又是不忠;因此我該當死罪。”昭王說:“妳追捕兇犯而沒抓獲,不該論罪伏法,妳還是去治理國事吧。”石奢說:“不偏袒自己父親,不是孝子;不遵守王法,不是忠臣。您赦免我的罪責,是主上的恩惠;服刑而死,則是為臣的職責。”於是石奢不聽從楚王的命令,自殺而死。
李離,是晉文公的法官。他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發覺後就把自己拘禁起來判以死罪。文公說:“官職貴*不壹,刑罰也輕重有別。這是妳手下官吏有過失,不是妳的罪責。”李離說:“臣擔當的官職是長官,不曾把高位讓給下屬;我領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處分給他們。如今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卻要把罪責推諉給下級,這種道理我沒有聽過。”他拒絕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說:“妳認定自己有罪,那麽我也有罪嗎?”李離說:“法官斷案有法規,錯判刑就要親自受刑,錯殺人就要以死償命。您因為臣能聽察細微隱情事理,決斷疑難案件,才讓我做法官。現在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應該判處死罪。”於是不接受晉文公的赦令,伏劍自刎而死。
9.晉文公反國,李離為大理文言文翻譯晉文公回到國內,李離擔任大理(執掌刑法的官),錯殺了無辜之人,他把自己捆綁起來說:“我的罪行應當處以死刑。”晉文公下令說:“官有上下之分,處罰有輕重之別,這是妳屬下官員的罪,不是您的罪。”李離說:“我是大理寺的最高長官,我沒有把職位讓給屬下;我的俸祿最多,沒有與下屬分享。錯殺了無辜,自己怕死,把責任推給屬下,這不是‘義’,我的罪行應該處死;”晉文公說:“您壹定認為自己有罪,那麽我也有過錯了。”李離說:“陛下衡量壹個人的才能授予他官職,做臣子的接受這個職務擔負起處理事務的職責,我接受官印綬帶的這壹天,陛下告訴我:‘壹定要用仁義來輔佐我處理朝政,寧可因為錯判而讓人活命,’不可因為錯判而殺人。'我聽了陛下的話,但是沒有這樣去做,使陛下的恩惠不能施加於人,依照我的罪行應當判處死刑,陛下有什麽過錯?而且大理寺有法律,因為錯判而讓犯人活命的官員,不判處死刑,因為錯判而殺人的官員,判處死刑,陛下認為我是能註意細微
的情節,解決疑難的問題的,
形容思想縝密,善於通過聽察解決疑難
)
所以任命我為大理,
如今我行事苛酷,
不顧仁義,
相信屬下
不明察是非,
,
聽信別人的證詞,
不細致地查明事實,
使無罪之人屈打成招,使百姓心生怨恨,天下人聽說了,必定議論陛下,諸侯聽說了,壹定
看輕我國。
百姓心中積聚起怨恨,陛下的惡名在天下傳揚,國家的威名在諸侯中喪失,
依照
我的罪行,
是應當判處兩次死刑的。”
晉文公說:
“我聽說過,
只知筆直行走不知道繞道而行
的人,
是不能與他交往的;為人方正而不會靈活處世,是不能與他長期***處的,希望您因此
聽壹聽我的話。”
李離說:
“我因為私心而有損於國法,殺了無辜之人而以生代死,這兩
者都是不能用來教化百姓的,
我不敢聽陛下的話。”
晉文公說:
“妳難道沒聽說管仲做臣子的
事嗎
自身受到羞辱而君主之心得到滿足,行為有汙點而霸業得以成功。”
李離說:
“我沒有
管仲的才能,
卻有道德敗壞的名聲,
沒有幫助陛下成就霸業的功勞,
卻有讓陛下的名聲受連
累的罪行。
我不能再管理官員,
憑借不好的名聲來管理百姓,
陛下雖然不忍心把法律施加於
我,
我也不敢玷汙官名,
亂了法律來求得活命,
我接受陛下的教誨了。
'
'
於是就用劍自殺了
10.文言文翻譯訓練史記·循吏列傳
李離,是晉文公的法官。他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發覺後就把自己拘禁起來判以死罪。文公說:“官職貴賤不壹,刑罰也輕重有別。這是妳手下官吏有過失,不是妳的罪責。”李離說:“臣擔當的官職是長官,不曾把高位讓給下屬;我領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處分給他們。如今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卻要把罪責推諉(wěi,偉)於下級,這種道理我沒有聽過。”他拒絕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說:“妳認定自己有罪,那麽我也有罪嗎?”李離說:“法官斷案有法規,錯判刑就要親自受刑,錯殺人就要以死償命。您因為臣能聽察細微隱情事理,決斷疑難案件,才讓我做法官。現在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應該判處死罪。”於是不接受晉文公的赦令,伏劍自刎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