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導向功能。我們正在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是壹個非常艱巨的任務。因為新中國成立以前,社會主義法制基礎相當差,建國以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雖加快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步伐,但仍未能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我們過去制定的不少法律、法規已經不適應不斷發展的客觀物質生活條件,尤其是在目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特殊歷史條件下,加快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尤其是加快立法、加強執法(包括司法)更顯迫切。立法的前提條件是客觀條件的需要,這裏的客觀條件除主要包括生產力發展水平之外,還包括公眾的法律意識的現狀。法律的制定就是為了規範人們的行為,調節人們相關之間的社會關系,如果人們的法律意識水平處在較低的層次上,法律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貫徹和實施,即使在實施過程中,也會因此而增加法的實施成本。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水平與法律實施的關聯程度較大,如果大學生能有較高水平的法律意識,這對法律的實施無疑會有很大的促進作用,進而帶動和促進全體社會公眾對法律實施的支持。從這個角度講,大學生法律意識具有導向功能。這種導向是相對於社會公眾而言的。
3.評價功能。法的實施,包括法的遵守和法的適用兩個方面。就法的遵守而言,法律意識的功能主要指社會公眾把法律當成自己生活中的壹個組成部分,自覺依法辦事,自覺維護法律尊嚴。而就法的適用而言,法律意識的功能主要表現在對專門機關的司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保證法律得到切實有效和公正、及時的實施。在這裏,主要體現的是評價功能,即對行為的正確與錯誤,法律是否公正,法律的實施是否有效做出價值判斷,從而影響法制建設的進程。當然,由於大學生缺乏判斷和辨別復雜事物的能力,因此當他們在做價值判斷時,就不可避免地出現錯誤的判斷,從而影響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評價功能的發揮。
4.規範功能。統治階級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以法律這樣壹種特殊的行為規範來規範人們的行為,以法律來調整習俗、道德和政策等行為規範,無法調整或調整不力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法律這壹目的的實現除依賴國家強制力外,還必須依賴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因為國家強制力僅僅是外部力量,而法律意識則是實現法律目的的內在動力。根據馬克思主義的普遍原理,內因是在事物的發展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當代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構建可以使他們自覺按照法所體現的廣大人民的意誌去規範自己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