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羅馬法中采用“罪案有疑,利歸被告”的原則,從有利於被告的角度出發,做出從寬或從免的判決。疑罪從無原則在資產階級啟蒙運動中被作為壹項思想原則提出來。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提出了無罪推定的理論構想:“在法官判決之前,壹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保護。”後該原則被許多西方國家的憲法、憲法性文件,或國際條約所采用。德國刑事訴訟中采用罪疑唯輕的原則。英美法系等國沒有疑罪從無的說法,但有疑罪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