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暴力的喧囂聲中,法律的聲音顯得太微弱。——古羅馬馬略《名人名言集》
2、 穩坐權力寶座的人很快就會學會思考安全問題,而不是圖發展這 壹治國的最大的課題。——美國詹·拉·洛威爾《名人名言集》
3、 法的功能不僅在於國家權力的穩定和合法化,而且在法治國家中, 很大程度上在於壹個國家權力的限定和削弱。——德國N霍恩《法律科學與法哲學導論》
4、 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 普遍接受的唯壹的政治與道德觀念。——美國路易斯·亨金《權利的時代》
5、 只有法律才能規定懲治犯罪的刑罰,而且頒布法律的權力只能屬 於立法者。——意大利貝卡利亞《論犯罪和刑罰》
6、 個人、權力壹類觀念絕不是普遍的自然生成的事實,它們實際是 價值,是某種基本的文化立場或者態度。——中國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的和諧》
7、 與和平的目標密切相關聯的,是安全。法律規定了壹些行為規則, 人們可以據此規劃自己生活。人類似乎有壹種本能的願望,希望根據 某種規則生活。——英國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
8、 天賦的權利是每個人根據自然而享有的權利,它不依賴於經驗中 的壹些法律條例。後得的權利是以法律條例為根據的權利。——德國康德《法律哲學》
9、 國王的主要義務在於依據法律管理人民。國王並不享有無限的權 力是我們的歐陸日耳曼先輩的憲法。這不僅符合自然、自由、理性和 社會的原則,而且壹直被視為英國普通法的顯然內容……——布萊克斯通——摘自凱利《西方法律思想簡史》
10、 天賦的權利又可稱為“內在的我的和妳的”;因為外在的權利必然 總是後得的。——德國康德《法律哲學》
11、 在專制國家裏,法律不過是君主的意誌,而懲罰和獎賞與其說是 犯罪或善行的結果,不如說是君主憤怒或寵愛的表示……——法國羅伯斯庇爾《革命法制和審判》
12、 專制國家是無所謂法律的。法官本身就是法律。——法國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
13、 主張法治的人並不想抹殺人們的智慮,他們就認為這種審議與其 寄托壹人,毋寧交給眾人。——亞裏士多德——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
14、 如果壓迫者們認為壹切有利於暴政的法律合乎憲法,而不再承認 那些抑制暴政的法律合乎憲法,那麽我們就會陷入比起憲法使我們擺 脫的那種壓迫更加不堪忍受的壓迫之下。——法國羅伯斯庇爾《革命法制和審判》
15、 因為所有這些被承認的權利在某種程度上或在某些時刻可能發生 沖突。對法律活動來說,也許重要的不是承認權利,而在於如何恰當 地配置權力,並因此給予恰當的救濟。也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普通法 上的權利壹直同司法救濟相聯系,有“無救濟就無權利”之說法。——中國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
16、 每壹個國家有三種權力:(1)立法權力;(2)有關國際法事項的 行政權力;(3)有關民政法規事項的行政權力。依據第壹種權力,國 王或執政官制定臨時的或永久的法律,並修正或廢止已制定的法律。 依據第二種權力,他們媾和或宣戰,派遣或接受使節,維護公***安全. 防禦侵略。依據第三種權力,他們懲罰犯罪或裁決私人訟戰。我們將 稱後者為司法權力,而第二種權力則簡稱為國家的行政權力。——法國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
17、 如果法律的地位在統治者之上或者統治者的地位低於法律,那麽, 這些國家就得到了拯救……——古希臘柏拉圖國家使空洞的法律權利成為實在的,因為它滿足了法律的要求。——英國拉斯基《國家的理論與實際》
18、 國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中國董必武《在軍事檢察院檢察長、軍事法院院長會議上的講話》
19、 治國之有法,猶治病之有方也,病變則方亦變。——康有為——摘自梁鳳榮《中國法律思想史》
20、 從來沒有政治法律的國家,任用何教,總是亡國。這咎不在佛教, 在無政治法律。——中國章太炎權利和欺詐決不能***處。——摘自《英漢法律詞典》
21、 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壹個人或同壹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 復存在了。——法國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
22、 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壹,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 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壹,法 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法國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
23、 在任何置司法人員的財源於立法機關的不時施舍之下的制度中, 司法權與立法權的分立將永遠無從實現。——美國漢密爾頓、傑伊、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
24、 把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授予同壹群體,也就是授予其成員每 天都在變化的壹個群體,這絕非明智之舉。在我看來,這三大主權部 門永遠應該區分開來,如此區分的目的在於它們相互制約。——美國傑斐遜《傑斐遜文選》
25、 壹個立法權、壹個執行權以及壹個司法權,這包含了所謂的和理 解的政府之全部。正是通過平衡這些權力中任何壹個和其他兩個權力, 就可能制約和限制人性中趨向暴政的驅動力。——美國亞當斯《亞當斯演說集》
26、 國王在萬人之上,但是卻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布雷克頓——摘自考文《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
27、 由國王提名但不能由國王隨意撤職的人組成的特定機構,這種獨 特和分立的司法權的存在構成壹個維護公***自由的主要因素,除了在 某種程度上普通司法既與立法權又與執行權分立,這種司法權是不能 長久維持的。——布萊克斯通司法的任務是通過其判決確定是非曲直,判決為壹種“認識”,不 容許在是非真假上用命令插手幹預。“學術自由”被用於實際的法律科 學時,即成為“法官的獨立性”。因此,法院沒有義務,甚至沒有資格 去服從行政機關及其首腦即政府的指示。——德國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
28、 壹個代議機構集政府治理與立法這兩項權力於壹身,不僅與權 力分立原則相抵觸,而且也與法律下的政府的理想和法治的理想不 相融合。——英國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
29、 立法並不意味著掌控財政、批評行政或包攬在英國由議會所承擔 的百分之九十九的事情。立法機關應當立法,亦即依照科學的法理學 原理構造善法,但是必須尊重行政機關的獨立性,壹如它欲求自己的 獨立性受到尊重壹樣。——法國拿破侖《拿破侖文集》
30、 跟其他憲法壹樣,分權仍然是增強治能的:它能夠使交叉管轄的 問題得到解決,能夠解開不明確的命令鏈並有助於克服致命的功能混 亂。作為政治方面的勞動分工,由於專業化強化了對多樣化的社會問 題的敏感度,所以分權是創造性的。——英國霍姆斯《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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