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名人名言大全網 - 名言警句 - 民法與刑法的關系

民法與刑法的關系

刑法和民法並非是兩部具體的法律,更多意義上是法學上的壹種分類方式,是指兩個特定的部門法。而部門法之間相互區分根本上的依據,則是它們彼此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

所謂知法懂法,在我們的生活中人們關於法律的知識了解的並不多,只是當我們的生活遇到難題的時候我們才會去翻看有關的法律。更別提關於《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與《刑法》的關系了,今天的我就帶大家了解壹下,民法和刑法的關系以及區別,並且從救濟性、靈活性和生活性三個方面分析了民法和刑法。

壹、民法典與刑法的關系:

刑法和民法並非是兩部具體的法律,更多意義上是法學上的壹種分類方式,是指兩個特定的部門法。而部門法之間相互區分根本上的依據,則是它們彼此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

依刑法和民法為例。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調整的主要是犯罪行為。刑法規制的對象主要是嚴重危害社會的各類行為。而民法則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門法調整社會關系的區別,是兩者之間的根本差異。

二、民法的特點

1、救濟性

民法不像刑法,是種懲罰性質的法律,它不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而是在妳被損害時彌補妳的損害。殺掉殺人犯難道能救回壹個人的性命嗎?但是救濟壹個受損害者卻真正能幫到它。民法固然有法律固有的來自懲罰的威懾力,但其懲罰不會剝奪生命。

2、靈活性

除了民法的救濟性之外,民法還有極高的靈活性。比如在壹個冒名頂替前往學校就讀的案件中,既可以判侵犯受教育權,又可以判侵犯姓名權。當出現脫法行為時,律師還要大膽而謹慎地擴大法的範圍,選擇壹個可以使用的法,遵循特別優於壹般的原則。而在壹個相對封閉的刑法體系裏,司法者成為了輸入案件事實和法律條文,輸出法律判決的自動櫃員機。民法需要的不僅是理解和對號入座,更是壹系列選擇與衡量。雖然民法中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飽受詬病,但是仍然無法否認它對於法律公正性價值的巨大貢獻。

3、生活性

同時,民法具有很強的生活性,它所調節的各類關系盤根錯節於我們的生活之中。和刑法針對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不同,民法顧及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日常大事小事。這就決定了它對於個人日常生活中行為的規範作用,而非只是與壹小部分人有關的法律。隨著社會治安和經濟的發展,犯罪率會越來越低,人民生活水平會不斷提高,刑法的用處也會漸漸縮減,但是市場經濟中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卻會使民法具有某種程度上的永恒性。甚至可以這麽說,只要世界上還有人,就壹定會有社會關系,而只要有社會關系,就壹定需要民法。從長遠來講,刑法是為了消失而存在,是為了忘卻的紀念。但是民法卻將伴隨人類直至終結。

看完正文的內容,大家壹定對民法典與刑法的關系有了壹定的認知。我們現在生活的時代是壹個法律的時代,我還是要提醒大家壹句遇到事情首先就要考慮是否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而不是壹味的逃避或者說忍讓,我們不能讓不法分子逍遙法外。知法懂法不犯法是我們作為公民的義務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