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詢問。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者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
3.辨認。辨認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幹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
4.勘驗。勘驗是指執法人員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
5.檢查。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驗的專門活動。
6.搜查。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者人身進行強制性的尋查、尋找和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
7.實驗。實驗是指執法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者案件發生過程的專門活動,主要適用於刑事案件。
8.鑒定。鑒定是指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鑒定,對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測,並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擴展資料
律師在接受委托後,首要的工作就是進壹步了解案情、全面收集案件的相關證據。收集證據是舉證的重要內容之壹,是收集、整理、提交和闡釋這四個舉證程序中最基礎性的環節。沒有充足的證據,就無法完成本方的舉證責任,無法達到本方需要達到的證明標準。
律師團隊全面審查閱看第壹手材料、充分與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交流、親臨現場調查了解,不僅是收集證據的重要手段,也是律師工作嚴謹務實的基本要求。律師在壹起案件中的代理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調查收集證據工作開展得如何。法律界有壹句名言,“事實不會從法庭的窗口飛進來,而是用腳把它拖進來”,這句話形象說明了律師團隊收集證據的重要性。廣義而言,收集證據有二種情形,壹是當事人及代理人自行收集,二是人民法院或仲裁庭調查收集。
當事人及代理人自行收集證據是主要的證據收集方式,當事人和代理人自行收集證據又包括當事人獨自收集、代理人指導當事人收集和代理人代為調查收集這三種情形。
在代理流程管理的角度來看,從律師代理工作的角度來看,該步驟主要關註律師團隊如何指導當事人收集證據,律師團隊如何指導當事人提供證據,律師團隊如何發揮代理人的優勢代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或仲裁庭調查收集包括人民法院或仲裁庭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也包括人民法院或仲裁庭依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