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說來:
大將既受命,總專征之柄,犒師於野,畢而下令焉,不從令者必殺之。
夫聞鼓不進,聞金不止,旗舉不起,旗低不伏,此謂悖軍。如是者斬之。
呼名不應,召之(壹作引)不到,往復愆期,動乖師律,此謂慢軍。如是者斬之。
夜傳刁鬥,怠而不振,更籌乖度,聲號不明,此謂懈軍。如是者斬之。
多出怒言,怨其不賞,主將所用,崛強難治,此謂橫軍。如是者斬之。
揚聲笑語,若無其上,禁約不止,此謂輕軍。如是者斬之。
所學器械,弓弩絕弦,箭無羽旋,劍戟澀鈍,旗纛雕敝,此謂欺軍。如是者斬之。
妖言詭辭,撰造鬼神,托憑夢寐,以流言邪說恐惑吏士,此謂妖軍。如是者斬之。
奸舌利嘴,鬥是攢非,攢怨吏士,令其不協,此謂謗軍。如是者斬之。
所到之地,陵侮其民,逼其婦女,此謂奸軍。如是者斬之。
竊人財貨,以為己利;奪人首級,以為己功,此謂盜軍。如是者斬之。
將軍聚謀,逼帳屬垣,竊聽其事,此謂探軍。如是者斬之。
或聞所謀及軍中號令,揚聲於外,使敵聞知,此謂背軍。如是者斬之。
使用之時,結舌不應,低眉俯首而有難色,此謂狠(壹作恨)軍。如是者斬之。
出越行伍,爭先亂後,言語喧嘩,不馴禁令,此謂亂軍。如是者斬之。
托傷詭病,以避艱難,扶傷舁死,因而遁遠,此謂詐軍。如是者斬之。
主掌財帛給賞之際,阿私所親,使吏士結怨,此謂黨軍。如是者斬之。
觀寇不審,探寇不詳,到而言不到,不到而言到,多言而少,少言而多,此謂誤軍。如是者斬之。
營壘之間,既非犒設,無故飲酒,此謂狂軍,如是者斬之。
這壹大段充斥著“如是者斬之”的文字壹個個“斬”字聞者驚心,簡直就是壹言不合就砍腦袋,若是嚴格執行,真不知壹軍之中能有多少人存活。
說起來,中國的軍法有著極為悠久的歷史。上古時代的《尚書》中記錄了夏啟在準備討伐有扈氏時,在甘這個地方(今陜西戶縣西南)發布的戰爭動員令——《甘誓》。
▲夏啟畫像
因為《甘誓》中有壹句“左不攻於左,汝不恭命;右不攻於右,汝不恭命;禦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而被認為是具有了中國最早軍法性質的規範。(解釋壹下,那句話的意思是說:“戰車左邊的兵士如果不善於用箭射殺敵人,妳們就是不奉行我的命令;戰車右邊的兵士如果不善於用矛刺殺敵人,妳們也是不奉行我的命令;中間駕車的兵士如果不能使車馬進退得當,妳們也是不奉行我的命令。服從命令的人,將在祖廟神主受到獎賞;不服從命令的人,將在社神神主前懲罰。我將把妳們降為奴隸,或者殺掉。”)
到後來周武王“左杖黃鉞,右秉白旄”集結軍隊於商郊牧野,準備討伐商紂王時發布了壹道《牧誓》。在《牧誓》的最後部分上,我們可以看到周武王對手下士兵的威脅:“妳們如果不奮力向前,妳們自身就會被殺。”(爾所弗勖,其於爾躬有戮)。
這既是由於打仗不用命就會被敵人殺死,也是因為周武王左手持仗的黃鉞不光是拿來宣示王權,還是件實打實的執行軍法的刑具。許多時候,君王將這種大型號的斧子賜給統帥出征的將軍,以示授予生殺大權。例如在商代女將軍婦好的墓裏就出土過四把青銅鉞,其意義就好比後世的尚方寶劍。
▲婦好鉞
春秋時期的兵法家田穰苴在他的《司馬法》中主張用軍法執行要嚴,小罪即要嚴辦,杜微防漸才能避免大罪產生。其書中曰:“約法省罰,小罪乃殺,小罪勝,大罪因。”在《史記》中我們也可以看到他不但斬殺了遲到失期的大貴族莊賈,還以在軍營中駕車馳騁為由,斬了國君派來說清的使者的仆從、車廂外的立木,處死了三駕車中的左馬,給後世留下了那句“將在外,君令有所不受”的名言。
▲田穰苴畫像
他的侄子孫武後來有樣學樣,在給吳王闔閭訓練宮女時斬殺了闔閭的兩位寵姬更是廣為人知,給後世的將領立下了殺人立威的典範。
▲孫武畫像
再往後的軍法也是越發展越多,越細致。遂有了開篇《虎鈐經》的這段“斬斬斬”。宋代《武經總要卷十四罰條》對於不同罪行擬定了重則斬、輕則杖壹百的處罰等等。雖然說充斥肉刑的古代刑法已經是很不人道的嚴刑峻法,但是和上面這些軍法比起來只能算是毛毛雨了。
還是在那本《司馬法》裏就說明了治國與治軍的區別:“古者,國容不入軍,軍容不入國。軍容入國,則民德廢;國容入軍,則民德弱。”——古時候,朝廷的禮儀法度不用在軍隊中,軍隊的禮儀法度,不用在朝廷內。如果把軍隊的禮儀法度用在朝廷內,民眾的禮儀風氣就會被廢弛,把朝廷的禮儀法度用在軍隊中,軍隊的尚武精神就會被削弱。
當然這治軍從嚴的道理,不用筆者多說,各位讀者自然也都是知道的。“慈不掌兵,義不掌財”。誰要是培養出壹堆驕兵悍將、目無軍法的手下,這軍隊是遲早要完。在木有愛國主義文化教育的年代,嚴厲的軍法就是最好的治軍手段。何況打仗就是腦袋別在褲腰帶上的活,要讓士兵不畏懼敵人的刀劍,就必須用軍法讓他們先明白違令即是壹死,遵從軍令殊死壹戰方能死裏求生,甚至還有賞格。將領必須要讓士兵畏懼自己甚於敵人甚至是死亡,壹手揮大棒壹手捧蘿蔔,此乃自古良將為將之道。
只不過總歸有這麽幾個人,不管平日是如何遵守軍法,到了實際戰鬥中就變慫了。對於這壹類人,往往就需要上級軍官將他們就地正法,不然的話就會動搖身邊同袍的軍心。對於戰場上那些雖然沒慫,但卻是出工不出力的則可以采取秋後算賬的手段。宋太祖趙匡胤還在周世宗柴榮手下打工的時候就幹過:“是戰也,士卒有不致力者。 太祖皇帝(即趙匡胤)陽為督戰,以劍斫其皮笠。明日,徧閱其皮笠,有劍跡者數十人,皆斬之”。
戚繼光在他的《練兵實紀》中,明確要求遠程攻擊的銃手與近戰的殺手配合,後者不僅負責給前者近身防護,還要監督前者打放鳥銃是否得法,如果有違令先發等事跡,殺手就要割掉銃手的耳朵,回營後主管檢查有沒有哪個銃手的耳朵沒了,沒了耳朵的銃手就要問斬。朝鮮人記錄下的後金八旗軍隊也有類似這樣的做法:“臨戰則每隊有押隊壹人佩朱箭,如有喧呼亂次,獨進獨退者,卽以朱箭射之。戰畢查驗,背有朱痕者,不問輕,重,斬之。”
可能是覺得光有人監督,還是不夠可靠。古人還創造出了“什伍連坐法”這樣殺猴子給猴子看的手法。戰國時代的《尉繚子·伍制令》裏就有這樣的記載,壹人犯禁,全隊不揭發就要全隊受罰;往上壹級也是壹樣,從最小的吏壹直到最頂上的將軍誰都不能包庇誰。
其《兵令》中則規定: “ 三軍大戰, 若將死,而從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敵者斬, 大將左右近卒在陣中者皆斬,余士卒有軍功者奪壹級, 無軍功者戍三歲。”意思就是如果大將掛了,其底下的軍吏還有統領五百人以上的軍官,如果沒有為國捐軀的話,就要統統死啦死啦的,呆在陣中的大將的那些近衛也要給處死。剩下的士兵裏有軍功的取消壹級,沒軍功的就得受罰去守邊三年。
人言秦法嚴苛,殊不知戚繼光的連坐之法有過之而無不及。其連坐軍法曰:凡壹人對敵先退,斬其甲長。若甲長不退而兵退,陣亡,甲長之家從厚優恤,餘兵斬首。若甲長退走,或各甲俱退走,斬其隊長。若隊長不退而甲下並兵退走,致隊長陣亡者,厚恤其隊長之家,本隊兵各扣工食二個月,給亡隊長家領用,隊下甲長俱斬。若壹哨下各隊長兵俱退走者,斬其哨長。如哨長不走,致被陣亡,而隊兵棄之退走者,斬其各隊長,兵通罰工食二月,恤哨長之家。若壹哨官之兵與哨官俱退走,斬其哨官。如哨官不走,而哨長以下甲兵退走,斬其各哨長,通罰工食,給恤哨官之家。由是而上,至把總、領兵將領等官,皆照此壹體連坐行之。凡所謂罰工食者,仍以軍法捆打,打不死,才罰其工食,也就是說不只是罰工錢而已。
戚繼光使用連坐之法令手下的官兵退無可退,成功地打造出了戚家軍這樣壹支虎狼之師。據黃仁宇所說,後來的蔣介石就從戚繼光這裏照搬了連坐之法。1926年1月6日,黃埔軍校校長蔣中正公布了對黃埔軍校的連坐法,主要內容為:
班長同全班退,則殺班長。
排長同全排退,則殺排長。
連長同全連退,則殺連長。
營長同全營退,則殺營長。
團長同全團退,則殺團長。
師長同全師退,則殺師長。
軍長亦如之。
軍長不退,而全軍官兵皆退,以致軍長陣亡,則殺軍長所屬之師長。
師長不退,而全師官兵皆退,以致師長陣亡,則殺師長所屬之團長。
團長不退,而全團官兵皆退,以致團長陣亡,則殺團長所屬之營長。
營長不退,而全營官兵皆退,以致營長陣亡,則殺營長所屬之連長。
連長不退,而全連官兵皆退,以致連長陣亡,則殺連長所屬之排長。
排長不退,而全排皆退,以致排長陣亡,則殺排長所屬之班長。
班長不退,而全班皆退,以致班長陣亡,則殺全班兵卒。
但是這壹套復古的做派看似兇橫,卻並沒有維持住蔣記國軍的戰鬥力。我們都知道,在解放戰爭中人民軍隊摧古拉朽的攻勢下,蔣家王朝被迅速地推翻。從這壹點上來看,古代的殘酷軍法也是伴隨著舊時代的結束而終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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