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不責於人”,《索隱》解釋說:“擇人而於人不負之,故雲不責於人”。亦即指在商業中講信用不坑害人的意思。
PS:
範蠡:生於楚平王十二年(公元前517年)字少伯,春秋戰國末期,楚國宛(今河南南陽)人,是歷史上早期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和經濟學家。(我囯長達五千余年的封建傳統,均以“士、農、工、商”為列,士為首,商為末,直至宋朝,尚有商人穿鞋必須著壹黑壹白之劣規,故範蠡壹生雖有輝煌業績,然終因棄官經商的經歷使他無緣與歷史名人***同載入史冊。)
範蠡“能擇人而任時”,“與時逐而不責於人”。所謂“能擇人”就是善於識別、選擇人才,安排在合適的崗位,發揮最好的作用。至於“不責於人”,就是“於人不負之”之意,不做對不起別人的事情。當範蠡在山東東北部海濱開荒,發展農、牧、漁、鹽業的時候,他對下屬的壹般勞動者沒有絲毫虐待行為,而是關懷和愛護,如為他耕種的“耕奴”與文化娛樂的“樂奴”,他分別在15年與10年後就予以除去“奴籍”,轉為自由民。同時這種“不責於人”還體現在商人與顧客之間的關系,誠以待人,義中取利,顧客就是上帝,只有不負於人才能贏得顧客的信任。這些都可以看出他的“人道”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