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長是統攬省內全局的,具體工作需要分管的副省長來做。對各地的各類政策扶持、評先創優,分管副省長更有發言權,屬於“直接領導”,所以有了“寧肯得罪省長,也不能得罪副省長”的說法。這是官場壹種不正常確有很常見的狀態。
省長主要職責
主持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在本省範圍內,行使法律規定的職權;代表省人民政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
擴展資料
副省長任期:每屆任期5年
產生和任職: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需要經過省委和省政府批準確認和中***中央、國務院、批準確認
上級單位:中***中央、國務院
工作職責:負責省政府常務工作。負責分管金融,財政,等等等方面工作。
主要職責:分管省政府常務(或日常)工作。分管部門和工作根據常務會議議定的分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