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認為屬於人性的第二個基本概念是“自私”或“自利”。他認為自私自利確實就是人的本性。所謂人性或人類的“自然權利”即“人權”,正是以“自私自利”的概念為基礎。他說:自私自利來自個體人的天然的生存欲求。而這種自利意誌也是每壹個人求取生存的天性和天然權利。只要我們承認,任何人都有必要運用自己的能力,保護和維持我們自己的生命,那麽自然權利也就存在了。?
霍布斯認為,這種權利不是由人或制度所給予的,它來自“天賦”。(這就是“天賦人權”觀念的原型。)霍布斯的意思是:我們是人,天生就有保護自己的願望和可能,而且我們事實上也在這樣做。“凡對於生命有益的事情,我們就有權去做。”?
霍布斯的第三個概念是自然法。那麽什麽是法呢?法被霍布斯定義為限制。法,事實上就是對人權的限制。?
根據霍布斯的理論:也就是說,人的天然權利(即人權)由自由和自利來定義,而法律則由“自由”的反義——即限制和約束來定義。人的天賦權利規定我們有權做什麽。然而法律則規定我們不能做什麽。?
由上述概念出發,霍布斯提出了對於近代西方法學和政治學的壹個至關重要的概念,這就是“自然秩序”和“自然法”
自由和權利就是作法律和道德允許做的任何事情.在人類社會中, 生存的其中的每壹個人, 都有其可以自由決定作的事情, 也有很多他不能違反規定去作的事情. 法律和道德允許的事情他可以做, 法律不允許的事情, 他絕對不能做, 道德不允許的事情他也不能作.
要保持整個社會的所有人的***同利益, 保證每個人的正常生活和工
作, 保證每個人的生命財產和物質財產不受侵犯, 就必須有法律, 就必
須有道德的標準來約束每個人的活動. 因此每個人的活動都要受到壹定
的限制和規範.
絕對的自由是不能存在的. 絕對的自由意味著每個人都隨心所欲,
他可以隨隨便便地去傷害別人, 侵害別人, 如果我們每壹個社會成員都
追求絕對的自由, 那麽我們所有的人都會隨時隨地受到侵害.
絕對自由將個人權利無限制放大, 放大到侵害他人的利益和財產.
壹個人的絕對自由就意味著他人的自由被剝奪. 他人的生存權利和物質
利益受到損害.
因此為了保證整個社會的利益, 保證每個人的權益, 從古到今, 人類社會制定出許許多多的法律, 制定出許多的道德規範來約束每個人的活動.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 每個人也沒有可以追求絕對自由的權利.
因此我們每個人作任何事情, 都要內心衡量這樣作是不是法律允許,
是不是不違反社會的道德準則.
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所以人要守規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