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李陽家暴”的關註與法律思考
摘要:隨著李陽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庭暴力”這個冷酷殘忍的詞又再壹次走入公眾的視野。當前,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這嚴重地侵擾著家庭的安寧,破壞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並且使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人成為首當其沖的受害者。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和保障人權,特別是從法律的角度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已成為壹個亟待解決的全球性課題。
關鍵詞:家庭暴力 成因 法律保護 法律思考
9月4日是個瘋狂的日子,“瘋狂英語”創始人李陽對外籍妻子KIM實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論壇瘋傳,引起眾多網友圍觀。微博中,“麗娜華的Mom”如此解釋李陽的名言“我熱愛丟臉”: 我熱愛丟臉= 我熱愛打我老婆的臉。署名“麗娜華的Mom”的網友發微博稱:“李陽,妳需要幫助。家庭暴力是壹個嚴重的問題。我擔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來。妳孩子需要她們的爸爸。我不知道怎麽辦!”微博中還附有壹個外籍女子額頭被打腫的照片,以及膝蓋、耳朵受傷的照片。在微博上,“麗娜華的Mom”多是用英語在寫微博,翻譯成中文後,言語比較哀怨,如“It would be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如果愛可以消失在妳的手擊中我臉的那壹分鐘,壹切將會簡單得多,可惜沒有。當我在醫院的時候妳卻塗脂抹粉為了在電視上亮相,看到這樣的妳比妳讓我的頭撞擊地面更讓我受傷。)“李陽妻子遭遇家暴”的消息引起眾多網友關註。同時又引發了人們對家庭暴力的深刻思考。
家庭暴力已成為全球公害而為世界各國所關註。有資料顯示,中國每年有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美國每年有4百萬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國曼谷50%的婦女經常遭受丈夫的肉體摧殘;我國臺灣地區有20%—30%的上層家庭存在暴力行為。在我國國內,廣東省婦聯在廣州等11個城市1389個家庭進行入戶抽樣調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對妻子施暴。鄭州市婦聯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訪投訴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了解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現狀,才能對癥下藥,防治並最終根除家庭暴力。
壹、 家庭暴力的成因
在我國,壹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緣和法律關系為基礎而構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員以暴力,脅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員身體,精神和性等人身權利的強暴行為。目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對“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釋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壹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導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種多樣,結合中國的國情,其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幾千年的封建殘余的男尊女卑,夫權統治思想
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夫為妻綱”的古訓在壹些人的觀念中根深蒂固。雖然新中國的法律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則,但“夫權”觀念卻不是短期內就能改變的。而且“男主外,女主內”的千古遺訓壹直控制著某些人的思想,在這種觀念下,女性的全面發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認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擔起養家的重擔,這種思想註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說壹不二的局面。同時重男輕女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現出來。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於妻子沒有生育男嬰或女方喪失生育能力的占相當比例。
2、婚姻家庭個性方面的原因
婚姻質量差,婚姻基礎不牢固。夫妻之間的關系處於壹種松散和仇視狀態,這為家庭暴力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現象。當其他家庭成員難以容忍酗酒、吸毒、賭博等惡習的時候,可能采取極端的行為。由於心理變態而發生的家庭暴力,這種情況可分為:無情型變態人格,子女往往成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對象;偏執型變態人格,容易懷疑配偶不忠,並采取暴力行為“教育”。
3、法制觀念淡薄,受害者軟弱,不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人們的法制意識不強,與家庭暴力形成有很密切的關系,他們通常認為夫妻之間打架不犯法,壹般公民認為倆口子打架是私事,說什麽:“天上下雨地上流,兩口子打架不記仇,白天同吃壹鍋飯,晚上睡覺同枕頭。”往往在夫妻之間打架時,鄰裏朋友勸上幾句了事;而基層幹部則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夫妻打架報警,警察來了也是壹樣,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在處理問題上有法不依,缺乏公正力度,導致家庭暴力不僅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助長了施暴者的威風。
4、我國的法律救助略顯薄弱
我國現行法律打擊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處於消極和被動狀態,雖家庭成員遭受到遺棄、虐待或傷害已納入犯罪範疇,但這些案件僅是自訴案件,司法機關是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傷或死亡時,司法機關才主動追究,那麽,出現重傷以下的案件,由於受害方懾於強者的威性不敢告發,司法機關就決不多管“閑事”。大多數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層司法部門,均認為“家務事不好管”壹勸了之,侵害方不會受到任何制約和制裁,受害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護,回家之後,反遭之報復,迫使受害者忍氣吞聲,致使侵害者更加有持無恐。
二、 我國目前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現狀
我國目前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婦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條文,《婚姻法》中第三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目前,我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雖然對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缺乏明確的認定和制裁條款,民法中處罰和賠償條款依據不足,刑法中沒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來懲治,以致傷害未達到輕傷以上的無法追究法律責任。這些規定的可操作性較差,對家庭暴力懲治不力,沒有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證據法規則。
三、關於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1、加強反家庭暴力行為的立法,依法預防家庭暴力。從社會發展需要出發,我國應當從整體上規劃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從兩方面進行:完善現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內容和力度和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從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利益出發,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進行科學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幹預,加強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打擊力度,通過健全的法律來預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擴大。
2、發揮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經過多年來的努力,我國已經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預防和處置機制,這些機構的積極作用顯而易見,但配合的不協調,從目前看,為強化家庭暴力行為的處置機制,還有必要強化警察在處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現實生活中。公安司法機關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應當依法嚴厲打擊:對已有殺人動機但未著手實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實行邊拘留邊教育。
3、促高社會道德水加強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質,樹立良好風尚。通過多種教育活動形式加強國民的道德教育,準,制止、減少甚至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通過教育,借助輿論的力量,倡導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同時也通過教育使每個人懂得彼此尊重對方的人格和尊嚴的重要,充分認識到只有尊重別人的人,才能獲得別人對自己人格尊嚴的尊重。另外,通過多種渠道對弱勢群體———婦女進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教育,使她們提高自身素質,擁有獨立的人格和尊嚴,從根本上擺脫家庭暴力。
筆者認為,完善的立法能夠為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提供最為堅實的基礎和後盾,完善的司法能夠為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提供最為有力的執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幹預機制能夠以法律為受害人擎起沒有暴力的藍天。認真對待家庭暴力的產生和激化,正確運用法律手段對待施暴者,並加強對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教育,家庭暴力就會得以制止,社會也會更加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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