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時期的政治統治集團的法律主張;
"德禮為本,刑罰為用"。《唐律疏議》強調"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把法律的功效和禮義道德的作用有機地結合起來,禮的精神完全溶化在法律條文中。禮法結合在《唐律疏議》中已達到了十分完備的程度,標誌著中國古代禮治法律化的完成。
封建綱常的法律化。《唐律疏議》把"三綱"法律化、制度化。凡是反對"三綱"的,均被認為觸犯了封建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列為"十惡"大罪,是刑罰打擊的重點。
.維護等級特權的立法思想。《唐律疏議》把人們分為良人、賤民兩大類,在皇帝以下分為貴族、官吏、平民、賤民幾個等級。法律規定貴族、官吏有罪無刑;良人和賤民在政治、經濟、訴訟、社會生活等方面”、“良賤異法",等級地位各不相同;而且還規定貴族、官吏觸犯國法時,制定了壹整套關於"議、請、減、贖、官當"的法律措施。
楊堅“除削煩苛”的法律思想;
北周的法律既殘酷又混亂,“內外恐怖,人不自安” 。在楊堅掌握北周政權時就曾經進行過改革,親手刪定《刑書要制》,但不太徹底。隋朝建立後,開皇元年(581年),楊堅下令命高熲等人參考魏晉舊律,制訂《開皇律》。開皇三年(583年),楊堅又命蘇威、牛弘修改新律,刪除苛酷條文。《開皇律》將原來的宮刑(破壞生殖器)、車裂(五馬分屍)、梟首(砍下頭懸掛在旗桿上示眾)等殘酷刑法予以廢除。規定壹概不用滅族刑。減去死罪八十壹條,流罪壹百五十四條,徒、杖等罪千余條,保留了律令五百條。刑罰分為死、流、徒、杖、笞五種。基本上完成了自漢文帝刑制改革以來的刑罰制度改革歷程,這就是封建五刑制。《讀通鑒論》這樣贊評道:“古肉刑之不復用,漢文之仁也。然漢之刑,多為之制,故五胡以來,獸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慘。至於拓跋、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絞、斬、梟、磔,又有門房之誅焉,皆漢法之不定啟之也。政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絞、曰斬,改鞭為杖,改杖為笞,非謀反大逆無族刑,垂至於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死刑復奏制度是從開皇十五年(595年)形成定制的,楊堅規定凡判處死刑的案件,須經“三奏”才能處決死刑。《隋書 刑法誌》:“(開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決。”楊堅還下詔:“天下死罪,諸州不得便決,皆令大理復治。” 《開皇律》對後世律法影響深遠,楊堅修訂的法律唐朝都基本上繼承了。
李世民“安人寧國”的重民思想;
(1)以“安人寧國”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
以李世民為首的統治集團認為,隋亡的主要原因在於統治者過於貪婪,人民負擔過重。他們“動靜必思隋氏,以為殷鑒”。在制定政策時以“安人寧國”為指導,施行“無為”政治。魏征以為“以為而治,德之上也”。李世民既推崇儒學,將堯舜之道、孔孟之書作為為政摜,又吸收了道家清靜無為的思想及法家的某些思想。在“安人寧國”方針指導下,唐初法律思想具有禮法融合,德主刑輔,立法寬簡,執法嚴明等特點。
(2)立法公平,務求寬簡
李世民君臣認為,要安邦治國,必須重視立法,而立法應以禮為指導,以“寬簡”為核心。這主要表現於以下幾點:其壹,既制禮,又立刑。唐初統治者認為,治國必須禮法兼用,“制禮以崇敬,立刑以明威”,李世民強調禮法統壹,主張失禮則入刑,不忠、不孝皆為犯罪行為,《貞觀律》條款處處體現了禮刑結合的思想,它為永徽時律疏奠定了基礎。 其二,立法必須公平。唐初統治者認為,法是國家的權衡,人君立法應“以天下為公,無私於物”。魏征言:“聖人之於法也,公矣。”唐初統治者所說的“公”,當然是指地主階級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而言。為了能保護地主階級的整體、長遠利益,唐初統治集團主張立法要從公而棄私,不能以這個人好惡代替法律。其三,立法須穩定,“不可數變”。李世民君臣認為,法律固然應隨時代不同而有所改變,但卻不可多變,法律多變害處甚多,官吏不能盡記,前後條文牾,民不知所避,失掉權威而難以實行。其四,“國家法令,惟須簡約”。在強調立法公平、法律穩定的同時,唐初 統治者格外強調律文的簡約,認為只有簡約,才能使律文前後壹致,公平合理。貞觀年修律,便“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貫徹了這壹原則。
(3)慎獄恤刑,務求其“實”
為貫徹正統法律思想“德主刑輔”的主張,李世民統治集團不僅在立法上強調變簡,執法上也強調慎獄恤刑,務求其實。其大致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壹,慎獄恤刑。李世民認為,官吏多以入人之罪為能,利在殺人,因此造成冤獄。他明令,司法官員須慎刑慎殺,依法斷罪,或重或輕,均依定制。其二,創立九卿議刑制度。唐初統治者對待死刑十分慎重,“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 其三,完善死刑審批程序。唐太宗將死刑三復奏變為“五復奏”,京城中兩天內復奏五次,給皇帝以充分的時間考慮生殺予奪,有效地避免了冤案。其四,反對嚴訊,務求其實。李世民君臣以隋嚴訊逼供為戒,強調審訊中要註重事實,並規定了“不嚴訊,不旁求,不貴多端”的原則,以防止濫刑濫罰。
(4)明正賞罰,壹斷於律
唐太宗贊揚諸葛亮罰不避親,賞不遺仇,要求官吏審獄斷案“壹斷以律”。他自己還帶頭守法,在司法判決與自己的敕令有所違背時,克已從法,使司法人員敢於維護法律,犯顏直諫。 (5)納諫與執法相結合 唐太宗從諫如流,當其敕令與律相矛盾時,他往往能接受司法機構的觀諫,忍個人小忿,而存法律大信。因此,皇權對司法的幹涉相對減少,使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在司法活動中得以充分體現。}
綜上所述,李世民及其統治集團在總結了歷代統治經驗的基礎上,發展了更為嚴密、更能適應社會發展和鞏固統治的法制思想。他們在"公平"的基礎上,依法辦事、嚴格執法,出現了中國社會罕見的、為人稱道的"法治"局面。
柳宗元的法律起源於“勢”及賞罰及時的法律思想;
"天人不相預"的主張?
柳宗元曾作《天說》與韓愈的天刑論相對抗,認為人事的存亡得失與天毫無關系,天也不能賞罰人的過失。
賞罰及時說?
柳宗元在《時令論》和《斷刑論》中分析了自然條件與人類活動的關系,批評了必須按照時令行事的觀點,批判了"賞以春夏而刑以秋冬"的謬說,強調賞罰要及時,提高執政效率。他認為施刑和賞罰,是用來勸勉和懲戒人們的,賞罰及時,勸勉和懲戒的功效也才顯著,那種附會天意的按時令來行刑的說法,,不過是欺人之談。?
法律源於"勢"?
人類社會的發展有其必然之"勢",國家和法律的產生取決於"勢";隨著時勢的發展,法律也要相應的變化,從而否定了傳統的神權法思想。?
刑、禮"其本則和,其用則異"?
刑和禮"其本則和,其用則異",他們的根本原則相同, 而其用途迥異;刑罰在與懲罰違法犯罪,禮儀在於表彰善行,二者不容混淆。 他還強調定罪量刑要與事實為依據,既要合法,又要合乎情理,即所謂"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
柳宗元的法律思想對後世有壹定的影響。?
劉禹錫的法治思想;
劉禹錫的法制思想是在對“天人關系”問題進行長期爭論中形成的,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首先,他認為法制是人們判斷是非善惡的行為準則,其次他認為法制是“人能勝乎天”的根本保障,最後他認為法制應當體現社會公平與公正。
白居易的刑、禮、道叠相為用的法律思想。?
白居易通過對唐朝中期政治形勢的深刻洞察,以極為務實的態度提出了具有現實主義色彩的“刑、禮、道叠相為用”的治國理念。白居易說:“夫刑者,可以禁人之惡,不能防人之情;禮者,可防人之情,不能率人之性;道者,可以率人之性,又不能禁人之惡。”鑒於刑、禮、道各有其獨特的治理功能並都存在缺陷,所以,白居易認為:“王化之有三者,猶天之有兩曜,歲之有四時,廢壹不可也。”他還強調,三者必須“循環表裏,叠相為用”。他又提出,這三者具體應用於“治人”時,“懲惡抑淫,致人於勸懼,莫先於刑;?邪窒欲,致人於恥格,莫尚於禮;反和復樸,致人於敦厚,莫大於道。”而應用於“治世”時,“衰亂之代,則弛禮而張刑;平定之時,則省刑而弘禮;清靜之日,則殺禮而任道。”(《白居易集·刑禮道》)由此可見,白居易的治國理念既不同於激進法家商鞅、韓非等人,又相異於儒家“以禮為主,禮法合治”的二元觀念。他以兼容並蓄的開明態度,根據刑、禮、道三者各自的治理作用,主張采用交替運用的方針。同時,白居易也打破了儒家禮主法次、禮先刑後的成式,主張刑、禮、道互為表裏,三者因事、因時、因勢的不同而各有輕重緩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