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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對待權利》讀後感

德沃金當今世界上最傑出的法律理學家之壹,在其名著《認真對待權利》問世後再法學界引起巨大震動,也因此他贏得了世界性的聲望。淺顯地讀完這本書後,對其中許多對我而言還比較晦澀深奧的東西目前還理解不透,但對有些論述卻讓我醍醐灌頂

德沃金作為西方後現代自由主義的代表之壹,其思想無不受“自由”之影響。在此基礎上他對美國盛行的功利主義給予了理性的批判。而自由理念,從西方哲學和社會學的發展歷程來看,自由就是必須承認自然客觀規律與社會規律為前提,人與外部世界的聯系不受限制的狀態。而在社會學意義上的自由是人與人的聯系的相互尊重與平等,均衡的狀態下的自由。而法律意義上的自由是以前兩者為基礎,我認為就是個人的權利。自由無論從哪個角來看都是以個人為出發點,是對於個體而言的,就是“把壹個人當壹個人”,就是使人不斷成為自由體。從這個立場出發,權利就是我們為人之不可忽視和脫離的重要東西,我們不是認真而是應該要很嚴肅地對待,因為它時刻受到限制和幹擾。德沃金很清晰地看到了這壹點。

他在書中指出:“法律並不是統治者強加給弱者的意誌,而是社會***存的保證。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法律應該提供必要的基本框架和規範,使這些問題的爭論局限在這些規則之內。盡管立法是民主的過程,但名義上是大多數人意誌的體現,但立法往往通過功利主義的思路論證限制個人權利的合理性。大部分調整社會。經濟和外交政策的那些法律不可能是完全中立的,它必然體現社會大多數人或壹些強者關於社會利益的觀點,再嚴格的立法程序也不能確保少數人的權利不受到傷害。因此,權利制度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它代表了多數人對尊重少數人的尊嚴和平等的許諾。當人群中的這種分裂作為嚴重時,如果必須執行法律,那麽這個許諾必須是最真誠的。”由此可見,功利主義並不是真的如許多法學家那樣標榜的“把每壹個人當壹個人”在不平等成為不可否認的事實的社會裏,為追求最大多數人的利益而限制個人權利往往為我們多數人所認同和接受,為了公***利益可以犧牲個人的自由和權利的立法我們到處可見,最為嚴重的問題是我們欣然接受並且在自覺承受這些的同時將其融入了我們的判斷的價值觀中。為多數人的福利而限制個人權利往往會帶來更大的不平等。壹個平等的社會應該謹慎註意個體的權利,更應該認真對待之,尤其是社會底層人的權利。德沃金這壹論述其實回答為什麽要認真對待我們的權利這壹必須讓我們所有人重視的問題。

那麽,繼續追問我們該有什麽權利呢?顯然自由主義者與功利主義者是不同態度。德沃金從對權利的概念分析作為切入點,回答了這些復雜的問題。他認為在不同的背景下權利的內涵是不同的。“當我們說某個人有權利做某件事情的時候,我們的含義是,如果別人幹預他做這件事,那麽這種幹預是錯誤的,或者至少表明,如果為了證明幹涉的合理性,妳必須提出壹些特別的理由。”從這句話裏,我們可以體會到,說壹個人有權利做什麽事情,和說他做這件事情是對的或者是錯的,有著明顯的區別。德沃金認為,真正的權利必須是能夠做某些事情的權利,盡管在社會多數人的眼裏這樣做事錯誤的,甚至這樣做的結果可能使多數人的境況比以前更糟糕時也是如此。即使是為了普遍的社會利益或為了保護多數人希望在其生活的任何壹種環境,政府也不能否認這種權利。在以公民的言論自由為例子,他談到,公民享有的言論自由的權利,即使政府認為公民要說的話所帶來的壞處大於好處,政府阻止他們發言也是錯誤的。德沃金這種比較激進的權利含義意在提高人們對政府及公權力的警惕,因為他們是個人權利最大的威脅者。英國思想家洛克的名言:“哪裏沒有法律,哪裏就沒有自由,不受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主義其實並不否定這壹說法,也沒有形而上得認為自由就是為無限的。德沃金同樣認為權利也不是無限制的,還是要受到必要的國家限制。他認為在壹個民主制度下,每壹個公民都負有必須遵守全部法律的基本道德義務,即使他不喜歡那些法律並希望它們盡快得到修改。他的這壹義務是對他的同胞所負有的,因為大家都在服從同樣的法律,可能其他人也對法律存在抱怨,但是穩定的法律秩序,沒有人去違背法律。不過接受法律限制和責任並不意味著剝奪公民的反抗政府的權利。

從自由主義的觀點來看,德沃金認為個人首先有對抗政府的權利。在作者成書的背景來看,當時越戰給美國帶來了巨大的創傷,而許多美國人認為國家的外交政策不合理導致了遵紀守法的公民的生命的犧牲,而這被譽為為國家利益而戰的外交鼓動辭令的背後卻是政客濫用了人們賦予國家的權力的後果。從美國歷史來看,這個壹直崇尚追求自由的國家,在建國壹開始就壹直對政府的問題保持著無比的小心和警惕,壹部美國憲法的起草建立過程,就是當時各州在為保障來之不易的自由和人權護航的準備過程,立憲會議的55位國父們爭吵不休,核心爭論是政府該怎樣建立,為誰建立,以及它的權力該怎麽限制。到了後來,最終達成妥協。美國憲法的誕生意味著這個國家的實質建立,但是更具深遠意義的是這個民主的國度確立了個人自由的權利本位的思想,將對政府的懷疑和警惕深入到國民心中。政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它的本質是為人民挑選出來為其服務的機構,而不是幹預和限制個人的自由。所以,公民的自由的維護,現實中必須在立法上賦予公民對抗政府的權利,這種對抗不是以壹種激進偏激暴力的方式,而是以壹種平和的,法律賦予的形式予以制約。從《獨立宣言》到《美國憲法》壹脈相承地對政府予以理性的警惕和規制,盡最大可能性保障公民權利。作為在有這壹傳統的國家裏的法理學家,更是作為自由主義學者的德沃金自然而然地會在這壹基礎上加人深入的論述。這這本著作中,也可以在多處得到體現。

其次,德沃金認為應該認真對待的另壹重要的權利是平等權和自由權。這是從個體人本位並且是個人最為基本的權利,也是其他的個人權利的基礎。德沃金核心的概念並不強調自由而是平等,他認為在政策決策中,自由權的分量不能和平等權相抗衡。同時在其著作中他對自由也作了區分。許可的自由和作為對立性的自由。前者指個人不受社會和法律的限制去做他希望做的事情,而後者則指人作為獨立平等的人的自由。他指出:“好的法律,如禁止謀殺的法律也以同樣的方式限制了它,而壞的法律,如禁止政治性演講的法律,則更大程度上限制這種自由。”這兩個概念是緊密結合在壹起的。如果壹個人受到社會和法律過多的限制,那麽,至少這是壹個有力證據,表明他在政治上附屬於那個向他發號施令並強加諸多限制的集團,就是我們所說的屈從於統治階級的政治要求。從兩種自由的區分來看,還是有區別的。對於作為許可的自由來說,每壹項法律制度都削減了這種自由,不存在壹般的自由。作為自由權只是壹種比較弱的意義上作為獨立性自由。由於每壹項限制自由的法律都會侵犯這種自由,這種自由權在政治爭論中不會有太大的說服力,不能與平等權相抗衡,而根本不存在普遍自由權。而對於平等權,他認為“平等權意味著平等對待每壹個人,這是德沃金認為的最高政治準則。如果政府更否定了公眾的平等權,就意味著把壹個人不當人來對待,或者給予他人的關心少於其他人對的關心。由此看來,政府必須不僅僅關心和尊重人民,而且必須平等地關心和尊重人民。它千萬不要根據由於某人值得更多關註從而授予其更多的權利這壹理由而不平等地分配利益和機會。它千萬不要根據某個公民的某個集團良好生活的概念更高尚或高於另壹個公民同樣概念而限制自由權。”

有人認為對人的平等保護也不是絕對的,個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有時候在實踐中不能完全行得通,或多或少會與我們的社會政策相沖突,法律就會做出對個人平等保護規範以壹定的限制。我覺得,這些限制雖然在功利的角度來看起到了很大的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的作用,但是對於其合理性我們應當予以懷疑,機會的平等並不能保證結果的平等,也並不壹定能保證實質的公平正義。法律給予人平等的保護,或許有可能是在平衡壹些機會不平等的狀態,以求權利人起點的公正,而對於那些被限制的有更大機會優勢的人而言,這種的平衡其實功利地對其權利予以傷害。

從這兩種我們應該認真對待的權利來看,其實是在外和內兩個語境將權利和法律聯系起來。德沃金的“權利論”在這兩個方面出發,很好得批判了百年來西方法學實證主義和功利主義的內在缺陷,確立了權利的地位。同時,對法理的自由和平等的價值位階作了調整。這樣壹來,我們就可以體會到法律要想受到尊重,必須寄托著人的壹些美好的理想理念,壹則我們的政府要認真對待法律,忽視法律就如同忽視其建立的根本,沒有區分法律和行政命令,同樣是野蠻的行徑,否則就無法構建人們對於法律的尊重。同樣,政府不重視或不認真對待權利,同樣也就意味著沒有認真對待法律。二者作為個體的公民要積極為權利而鬥爭。德國法學家耶林說過,權利的本質是鬥爭,為自己也為他人。只有理性的鬥爭,我們的權利才能擴大,我們的就越有我們追求的自由。也許我們只有在鬥爭的爭取中才能明白“法律對我們來說是什麽:為了我們想要做的人和我旨在享有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