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2、法律作為壹種規定,它自身的約束力弱於欲望,它只能是限制人們而無法改變人們。
——盧梭《論人類不平的的起源》
3、事實上,在法律建立以前,壹個人要想使另壹與他平等的人服從他,除了搶占他的財產或把自己的財產分給他壹部分之外就沒有別的辦法了。
——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4、壹旦法律喪失了力量,壹切就都告絕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壹切合法的東西也都不會再有力量。
——盧梭《社會契約論》
5、立法的力量就應該總是傾向於維持平等,因為事物的力量總是傾向於摧毀平等的。
——盧梭《社會契約論》
6、事實上,法律永遠有利於占有者,而不利於壹無所有的人。
——盧梭《盧梭的政治哲學》
7、服從法律:無論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擺脫法律的光榮的束縛。
——盧梭
8、壹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裏。
——盧梭
9、根本就不存在沒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高於法律之上的,無須問何以人們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從法律,因為法律只不過是我們自己意誌的記錄,法律只不過是社會結合的條件,服從法律的人民就應當是法律的創作者;規定社會條件的,只能是那些組成社會的人們。
——盧梭
10、我之所以說法律的對象永遠是普遍性的,是因為法律考慮的是臣民的***同體和抽象的行為,而不是個別人和個別的行為。所以,法律可以規定各種特權,但是卻不能把這種特權明確賦予任何壹個人;法律可以把公民劃分為若幹等級,甚至規定各個等級的資格和權利,但是卻不能規定個人是屬於哪個等級的;法律可以確立壹種王朝政府和壹種世襲的繼承制,但是卻不能選定國王和王室。總之,立法權利中沒有與個別對象有關的職能。
——盧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