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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事物“形式(style)與其實質(substance)”的名言

法相唯識。

名詞解釋:

法,萬法,就是萬事萬物,萬事萬理。 事實和道理,事物和原理,統稱為法。

相:表現形式。

識:六識。 眼睛、視覺,接觸到外在東西,產生眼識,可以看到東西的相貌。 身體有觸識,可以感受物體的冷暖和軟硬。 鼻子有鼻識,可以聞出味道來。 舌頭可以產生味識,可以嘗味道。味耳朵可以聽,意識可以思考。都是這個意思。

打個比方:紅色的壹張紙。這張紙的本身顏色不變的情況下,給壹個正常視覺的人看是紅色的。給壹個色盲(我們常規認知裏面的色盲)看,是灰色的。

這就是法相唯識的意思。

妳說的形式和實質,其實是實質比形式重要。 形式是表現實質的,是通過妳的識來認知的。 實質不變的前提下,識的不同,形式就不同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