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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地構建"法官遴選"制度

 法官這壹職業是承載法治理想的職業,擔負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任。如果說“大法官不僅是資歷和經驗的標誌,更重要的是法律專業水平和審判能力的象征。應當在思想品質、法學涵養、斷案經驗等方面,成為全體法官的楷模。”[1]那麽,也可以這樣詮釋上級法院的法官,上級法院的法官也應當是專業水平、資歷和經驗的標誌,應當成為下級法院法官學習的楷模。研究當代中國的法官遴選制度,只要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年滿23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身體健康、具備壹定的法律專業學歷和從事法律工作經驗,就可以被任命為法官。

筆者認為,這樣的條件對基層法院法官可以,對中級以上法院就有問題了。這樣的條件,就中級法院而言,就會導致部分初任法官任職年齡偏低,缺乏社會生活經驗和法律工作經驗,導致了從事審判業務指導工作的上級法院的法官沒有辦案的經歷,不利於保證上級法院法官的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尤其在處理上訴案件時壹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和權威。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改革現行的法官任命制度,上級法院的法官應當從下級法院的法官中遴選,下級法院的優秀法官經法定程序可以被遴選到上級法院擔任法官職位,而不是直接在本院的符合法官法第九條規定的人選中進行任命,只有這樣,才能確保上級法院的法官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法學素養、才能使上級法院的法官真正成為下級法院法官學習的楷模,才能保證上級法院指導工作的權威性和監督工作的正確性。

壹、遴選下級法院優秀法官擔任上級法院法官是法官職業化的需要

專業化的法官職業隊伍是現代司法制度存在和發展的主體基礎,更是構建現代和諧社會的主要法治力量。近年來,司法公正問題備受社會關註,大量湧現的矛盾和問題凸顯司法能否做到公正。應當說,我國的法律體系基本完善,司法問題的關鍵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的問題。法律要主要依靠法官來操作,法官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司法的效率與公正。法官行使審判權,不僅影響到人民的財產利益,而且會影響到人們的人身自由,甚至影響到人的生命。如果行使審判權的法官並不具有較高的素質和能力,就不能夠公正地、正確的行使審判權。在加強司法監督的同時,要特別重視法官隊伍建設,選好社會公正最後壹道防線的“守門人”。因此,科學嚴謹的法官遴選制度,不但是實現法官職業化的需要,而且也是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需要,更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於2008年4月1日正式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隨之公布了全國四級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受理範圍。2008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的案件受理範圍,對全國各級法院受理壹審案件的標的額大大擴大,特別是基層法院的受理標的額的擴大,將使大量的壹審案件像潮水般地湧入基層法院,中級法院的主要職能發生的壹個重大變化就是行使再審案件的審查和審理權。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賦予上級法院在十四種情形下的案件再審權,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可以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需要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這就賦予了上級法院更多的審判監督職能,這就更需要上級法院的法官具備更高的法學素養和審判技能。遴選基層法院的優秀法官進入中級法院擔任法官,使得二審法官不僅具備壹審法官的審判工作經驗,而且又使二審法官具有本級法官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必將對二審法院的審判工作大有裨益,必將更好地確保中級法院指導工作的權威性和監督工作的正確性。

二、現行上級法院法官遴選模式的弊端

我國四級法院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並擔負著不同的工作任務。上級法院審理的案件難度相對較大,壹般均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疑難復雜、幹擾多、阻力大的案件,並負有對下級法院的各項業務工作進行全面的指導與監督的職責。因此,對上級法院的法官的素質應當有更高的要求。作為上級法院的法官,如果由在下級法院任職的經驗,對重大、復雜案件既有壹般案件的審理經驗,又有擔任本級法官職務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就能保證上級法院指導工作的權威性和監督工作的正確性。

正如前文所說,目前我國上級法院法官的選任方式主要是從本院符合法官法第九條規定的人選中進行選任,因而造成被選任的部分法官任職年齡偏低,缺乏社會生活經驗和審判工作經驗。從事審判指導工作的上級法院的法官沒有辦案經歷,審判指導與監督形同虛設,甚至亂指導、濫監督,對不服下級法院判決裁定的案件,該維持的不維持,該改判的不改判,出臺的用以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規範性文件與法律規定相抵觸,導致同壹類型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出現多種不同的結果。

上級法院自產自銷式的法官選任模式,阻斷了法官奮發向上、刻苦鉆研業務的雲梯,不利於專家型法官的成長。壹些書記員壹旦通過司法考試,就四處通門路、托關系,希望早點被任命為初任法官,而不是繼續鉆研業務,有些已經擔任法官職務的法官,則壹味地想著向上爬,鉆門路而不去鉆業務,有的上級法院的法官的政治素質或者業務素質還不如下級法院的法官,某中級法院因壹件案件倒下四名庭長級法官、某中級法院倒下的法官足以使該中級法院審判工作癱瘓,這樣的實例足以說明某些上級法院的法官不是以業務見長,而是以上級老大見長。筆者多次陪同上級法院的法官,從他們的言談舉止中可以看出,其中不乏兢兢業業鉆研業務的專家型法官,但更多的是在乎自己是處級或是副處級審判員、科級或者副科級審判員,似乎壹個處級審判員比壹個副科級審判員在判決書上的署名上效力更高。從這樣的實例上看,陳舊的上級法院法官選任制度是導致上級法院法官落馬的制度原因所在,也說明上級法院法官選任工作容易滋生腐敗。

自產自銷式的上級法院法官選任模式也不符合國際通行做法,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法官選任模式脫軌。世界各國都強調上級法院的法官要有豐富的審判經驗,並通過法律規定了到上級法院擔任法官在資歷上的要求。許多國家從法律上分別規定了不同層次法官的任職條件,實行法官逐級遴選制度,目的就是保證不同層次的法官具有相應的素質。英美法系國家實行法官的精英型選拔和平等性待遇,大陸法系國家則實行高淘汰率培養和嚴格職業技能的訓練。我國上級法院的法官選任則完全由同級黨委的組織部門或法院黨組決定,這種行政提拔式的法官選任方式很難完全保證精英型法官、專家型法官得到被選拔任用。

三、國外法官遴選模式比較

法治水平相對較高的國家,對法官遴選制度無不采取十分嚴格的態度。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側重點不盡相同。

大陸法系法官產生的道路是:法學院---統壹司法考試---職業化專門培訓---擔任初審法院的法官---通過嚴格的晉升選拔制度逐級晉升。這種模式產生的影響是:經過嚴格的司法考試和職業化的訓練,使法官成為少數精英者的職業。由於標準化的訓練,大陸法系的法官們觀點壹致,壹次又壹次的標準化考試,把未來法官本身有差異的思想統壹起來了,有利於培養壹支高度專業化且具有相近司法風格的法官隊伍。但是,統壹的職業化培訓,也容易使他們缺乏開拓意識和獨立思想,思維模式過於教條,視野相對狹隘,謹小慎微、缺乏個性,這也是絕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有特征[2]。

英美法系法官產生的道路是:法學院—律師考試—擔任律師—選拔為任何壹級法院的法官,不存在職級晉升問題。這種模式產生的影響是:1、從律師中任命法官既能保證法官隊伍的專業化,又能保證法官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熟悉社會各階層的實際情況,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而這種經驗和獨立性是職業律師在長期職業生涯中磨練產生並帶給法官職位的。由於遴選的條件、程序苛刻,壹旦選為法官,他們的自信心強、獨立性強、有很高的榮譽感、依附性少。2、法官壹般不存在晉升問題,待遇壹進入法院就已確定,不同級別法院法官薪金差異很小。因此,英美法系法官壹般不十分關註晉升,獨立性強。但是,缺乏動力、工作怠慢、不思進取、效率不高也是這種制度可能產生的弊端。3、英美法系法官在適用法律過程中能夠解釋法律和創造法律,作出的判決對今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權力很大,作用也極為重要,法官的裁決甚至能改變國家司法甚至政治的進程。因此,法官的素質和社會地位較高,人們對法官十分信任和尊敬。

四、我國上級法院法官遴選模式改革路徑

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法官職業化的重要性逐漸得到黨中央乃至全社會的認同和肯定。全國各級法院參照兩大法系的法官遴選模式,進行了豐富多彩的法官遴選實踐,總結了許多關於上級法院法官的遴選理論和經驗。相對來說,我國上級法院遴選法官的模式更接近與大陸法系的遴選方式,這與我國法律體系和法院模式受大陸法系影響是分布開的。從能夠接觸到的資料顯示,總的來說,選任下級法院優秀法官擔任上級法院法官似乎已經成為當前上級法院法官遴選的必然趨勢。

有學者建議,仿照英美法系的做法,從律師或者法學家中選任法官充實上級法院的法官隊伍。筆者認為,這種建議也不失為壹個途徑。有的精英型律師或者法學家確實具有豐富的實踐或理論經驗,如果他們被選任為法官,會對法官素質的整體提高起到巨大的推波助瀾的作用,對法官辦案也會起到指導幫助作用,對國家的法治進程也會起到壹定的促進作用。

也有專家建議,實行檢法交流。筆者認為,對於法院院長,檢法交流是可行的,有利於對法官隊伍進行針對性的行之有效的監督。但我們這裏討論的是建立壹支精英型、專家型的法官隊伍,而不是討論法院的領導與監督問題。討論上級法院法官遴選制度,是在法官職業化的立論基礎上進行的,如果從檢察官中遴選上級法院的法官,遴選對法院審判工作壹知半解甚至根本不熟悉法院審判工作的優秀檢察官進入上級法院擔任法官,只能理解為選任了壹名優秀的檢察官(檢察院少了壹名優秀的檢察官),而不能確定的認為遴選了壹名優秀的上級法院的法官。也許該法官上崗後,許多適用於法院的東西需要他從頭學起,如此下去,法官職業化豈不是壹句空談,上級法院又如何能夠保證更好地行使審判指導與監督權呢?

上級法院遴選法官既不能從本院具備法官法任職資格的人選中直接任命,也不能從律師、法學家中遴選,只能從下級法院的優秀法官中遴選,這也許就是中國特色上級法院法官遴選制度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