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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案卷存在的問題原因分析

近日,許昌市下發《督查工作通知》,全文刊載了許昌市政府法制辦《關於對市直行政部門行政執法及訴訟工作存在問題的匯報報告》,對許昌市2014年度市直行政部門行政執法及訴訟工作存在問題的進行了全面的分析。市長武國定專門作出批示:壹是可將此問題下發通知,引起各單位重視;二是組織好相關培訓工作。常務副市長石迎軍批示:法制辦的分析比較到位,建議壹是抓好下步工作的落實;二是以適當方式把此內容發市政府工作部門,引起大家的重視,指導他們做好今後的行政執法工作。

壹、存在問題

1、壹些執法單位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執法案卷中的個別文書沒有執法人員簽字或單位印章,執法主體職能變更但執法權限沒有隨之更改,非現場執法執法人員沒有按照普通程序亮證執法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壹個本來依法依規正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因為這些細節的瑕疵面臨著被訴訟和撤銷的風險,執法單位正常的管理目的無法有效實現。

2、壹些執法單位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外部執法程序完備、充分,但執法管理的內部程序卻存在瑕疵:執法案件立案審批表缺失或者表中單位印章和負責人簽字不全,執法證據及相關檔案保存不全或者缺失,執法單位負責人先簽署處罰決定書後執法人員才補齊執法案卷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對當時的外部行政執法行為的實施雖無影響,但壹旦該執法行為被提起訴訟,執法卷宗面臨司法的全面審查,執法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將暴露無疑。

3、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體系更新問題:執法人員對執法依據的公***法律法規和部門法律法規把握比較準確、具體,但是對法律法規的修訂、變更的部分不敏感,把握不準確,比如個別執法單位在告知當事人復議期限時仍依據原部門法規,其實該部門法內容已被新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所取代。

4、對信息公開等新類型行政案件不作處理或者怠於答復,壹些執法單位對當事人信息公開的申請不做正面回應,而後對引發的訴訟案件依舊缺乏重視,導致案件敗訴後被法院強制要求公開,執法單位的形象和執法權威性受到損害。

5、應訴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不答辯、超期答辯,專業法律問題自己搞不清也不聘請專業法律顧問支持應訴,集體訴訟行政機關負責人或分管領導不出庭、不知情,明知案件存在瑕疵不能勝訴仍不積極調解和解結案或者主動糾正錯誤執法行為,坐等敗訴判決造成行政機關財政、名譽遭受更大損失。

二、問題存在的原因

1、對壹線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與更新不到位。市政府法制辦應該承擔對市直全體執法人員公***法律知識的培訓,各個相關執法單位應該承擔對自己單位全體執法人員專業法律知識的培訓。全市在冊執法人員***2115名(不包括下劃許昌市管理的工商、質監部門的執法人員),受到培訓場地、師資力量、培訓經費的限制,市政府法制辦很難每年組織公***法律知識的更新培訓,壹般都委托各個執法單位自行進行法律培訓,但培訓內容和培訓效果與預期目標存在距離。

2、行政執法監督不到位。按照省政府對我市政府依法行政總體目標的考核要求,市政府法制辦承擔對各個執法局委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具體通過行政執法資格管理、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案卷評議、執法人員考試測評等手段去實施,法制辦雖然也積極開展上述工作,但受制於人員機構、測評場地限制等多種因素,並沒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開展執法監督類工作。

3、相關執法單位應對應訴案件時重視程度不夠。壹些執法單位辦理應訴案件時,之所以不答辯、超期答辯,單位負責人不參與答辯,不做協調調解工作,原因還是思想上重視程度不夠,認為傳統的自己部門承擔的行政執法及相關行政管理工作完成好就行了,行政應訴只是個案,只是小概率的事情,最後賠點錢理順就行了,如果每個案件從開始都重視,會過度耗費行政成本。當前經濟社會進入新常態,民主法制環境也在向新常態邁進,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全面修改,審查立案制到登記立案制的變更,信訪案件納入法制軌道審查辦理的轉變,行政相對人法律意識、維權意識的普遍提高,行政權力約束更具體更全面,國家賠償範圍更廣、數額更高,維穩信訪成本代價更大更復雜,這種新常態下,壹些以前司法審查不作為違法案件處理甚至立不上案的執法瑕疵,現在都普遍地轉化為行政應訴案件。今年5月份開始各地行政機關都感受到了訴訟案件的大爆發,法制辦代表市政府正在辦理的應訴案件有15件,其中壹些案件以前並不多見:壹位當事人到胖東來超市買了盒奶粉認為配方列舉不合標準最終能引發壹起告市政府和工商局的訴訟案件,壹批群眾分別向王書記、武市長申請公開多年前的壹份會議紀要,最終引發壹起群體性的訴訟案件,壹個簡單的拆遷補償事件最終因為敗訴引發巨額的國家賠償和其他拆遷群眾隨之效仿等等。處理這些案件,負責人不親自到庭或了解案情,普通工作人員很難決策是繼續訴訟確保勝訴還是積極調解降低損失,專業法律人士或者法律顧問不參與,也無法有效地應對法院庭審的各個環節,從而為執法單位依法依規爭取最大權益。

4、外部監督的完備和內部監督的不足造成了對執法相對人的重視與內部管理的輕視。壹些執法單位從執法案件開始,嚴格依法依規對執法相對人履行各種手續,非常完備,但對案件立案、證據保存、集體討論等環節卻不十分重視,總認為內部環節事後可以補齊,但由於當時沒有按程序進行,事後補齊案卷時往往缺項少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