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否認遺傳的作用
首先,華生認為行為發生的公式是刺激——反應。從刺激可預測反應,從反應可推測刺激。在華生看來,刺激是指客觀環境和體內組織本身的變化,反應是指整個身體的運動,手臂、腿和軀幹的活動,或所有這些運動器官的聯合運動(華生,1998)。他將思維、情緒、人格等心理活動都等同於壹系列動作。由於刺激是客觀存在的,不決定於遺傳,而行為反應又是由刺激引起的,因此行為不可能決定於遺傳。
其次,華生雖承認機體在構造上的差異來自遺傳,但他認為,構造上的遺傳並不能導致機能上的遺傳。個體遺傳的構造,其未來的形式如何,要決定於其所處的環境。華生曾舉例對此進行了說明。壹位身為鋼琴家的父親有兩個兒子,大兒子手指長而靈活,而小兒子的手指不長也不靈活。而鋼琴這種樂器需要手指長,手型好,有腕力。假定父親喜歡小兒子,對他說“我要妳成為鋼琴家,我想做壹個嘗試。妳的手指不長,也不靈活,但我會為妳造壹架鋼琴。我把鍵變窄,以便適合妳的手指,再改變鍵的形狀,使妳按鍵時毋需特別用力。”誰又會知道,小兒子在這樣的條件下,不會成為全世界最偉大的鋼琴家呢?(華生,1998)
第三,華生的心理學以控制行為作為研究的目的,而遺傳是不能控制的,所以遺傳的作用越小;控制行為的可能性越大。因此華生否認了遺傳對個體心理與行為發展的作用。
(二)片面誇大環境和教育的作用
華生的壹句名言充分體現了其環境決定論的理論取向,他指出:“給我壹訂健康的嬰兒,並在我自己設定的特殊環境中養育他們,那麽我願意擔保,可以隨便彰b選其中壹個嬰兒,把他訓練成為我所選定的任何壹種專家——醫生、律師、藝術家、小偷,而不管他的才能、嗜好、傾向、能力、天資和他祖先的種族。不過,請註意,當我從事這壹實驗時,我要親自決定這些孩子的培養方法和環境。”(華生,1998)雖然華生在提出此觀點的同時,註意到了個體的遺傳基礎,“給我壹打健康的嬰兒”,但他片面誇大了環境和教育在個體心理發展中的作用,忽視了個體的主動性、能動性和創造性,忽視了促進心理發展的內部動因。不可否認華生的環境決定論觀點確實具有很大的啟發作用,他使人們開始關註個體心理發展的社會因素。同時我們在現實生活中也深刻地體會到了環境,包括家庭環境、社會環境和學校教育環境對個體發展的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