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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改良周禮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管仲作為春秋時期開明革新人士的主要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張"天道"與法律相結合,改革舊禮與創立新法並舉以法統政、禮法並用,以法律手段推行軍事、行政以及商業政策,促進富國強兵。

管仲的事跡和言論主要保留在《左傳》、《國語》、《管子》以及《史記》之中。

(壹)"修舊法,擇其善而業用之"

對過去的法制不能簡單地廢棄或否定,而要選擇其好的方面加以創造性地運用,這是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

管仲說的"舊法",包括西周的禮制和刑罰制度,是壹個廣泛的概念。他十分重視"禮"在治國中的地位和作用。他把禮、義、廉、恥視為"國之四維",即維系國家的四大繩索,其中的壹根繩索斷了,國就要傾斜;兩根繩索斷了,國家便很危險;三根繩索斷了,國家就會顛覆;四根繩索都斷了,國家必然滅亡。

管仲所說的"禮",主要是指臣吏服從君主,兒子不違背父親,以及重用賢才、慈愛百姓、接繼敗落的國家與世族、薄稅輕刑等。

管仲在繼承周禮的同時,又對周禮進行了四個方面的改造:

壹是打著"尊王"即維護周天子的旗號,"挾天子以令諸侯",以"尊王攘夷"和維護周禮為名,建立齊國的君主集權制和霸主地位;二是突破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傳統,強調"萬物待禮而後定",用禮來教育和引導民眾;同時用削奪封邑的方法打擊分封制貴族,加強諸侯的權勢;三是打破了"親親"的宗法原則,任用賢能;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輕視法度的舊傳統,主張以法令作為人們言行的準則,以公開的法律作為標準,用賞賜以資鼓勵,用刑罰糾正偏頗。

(二)"作內政而寄軍令"

管仲主張以法理政,以法統軍,以法治民,並在制度上將這三者結合起來。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現。

以法理政、統軍和治民,是管仲加強君主集權的重要措施,也是他對西周禮治的重大修正。

管仲在相齊之初,就提出了自己治國的總方針:"作內政而寄軍令",富國強兵。這壹思想的基本特征是寓兵於農,把軍事制度融會於行政制度之中,以法律強制手段迫使民眾就範。為實現這壹主張,管仲提出了"四民分居定業"論。"四民"指士、農、工、商。

"四民分居定業"思想的具體化是"三國五鄙"制度。管仲在沿襲"國鄙"制的基礎上進行了改良,實行"三國",即把國分成二十多個鄉,其中"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

所謂"五鄙",是指將"鄙"即農村分為五個行政區域,分別由五個大夫統管。

可見,管仲的"三國五鄙"制,主要依靠的是行政權力和法律強制手段。為了使民眾就範,他特別強調"以威治民"。

管仲認為,確立法制、富國強兵的關鍵是伸張君主的權威,使每個民眾都畏懼權威,服從權威,而決不能讓民眾隨心所欲。他把民眾分為上下兩等:上等的"畏威如疾",即像害怕瘟疫壹樣地畏懼權威;下等的"從懷如流",即想幹什麽就幹什麽。

(三)"令順民心","與民分貨"

管仲主張,法令的制定必須適應民眾好財爭利的習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經濟制度。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經濟立法方面的主張。

管仲認為,民心的向背,是國家盛衰的關鍵,是統治成敗的標準。

從民心好利出發而得出的立法原則,自然是壹切法令政策都要建立在物質利益的基礎上,使法令適應人們對於物質利益的要求。因此,在管仲看來,法令不僅是制裁民眾的暴力,同時是君主利用民力、取得民心的工具。

管仲認為,物質利益不僅是人性所求,而且是人們遵守禮義法度的前提。他也很重視對傳統經濟政策的改革,力圖用行政和法律手段進行控制,提出了"通貨積財,富國強兵"的方針。這兩個方面的結合,便形成了管仲的以重商主義為特征的立法思想,好在加強官營商業、手工業的同時,又提倡重農節用,抑制富商大賈。

綜上所述,管仲的功業和思想有著自己的特色,對後世有很大的影響。他對周禮的改良,為後來的儒家所肯定;他的"富國強兵"、"令順民心"、以法統政等主張,成為後來法家思想的先聲。其他如墨家、道家、陰陽家等派別也都承認他是壹位政績卓著的名相,不同程度地采納了他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