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頒布對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生活有什麽影響?
《物權法》歷時14年,8次提交審議。圍繞物權法的諸多爭論,終在全國“兩會”上得以平息。2007年3月16日,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物權法》以高票獲得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壹、物權法的立法背景 按照國家立法規劃,到2010年,我國要出臺《民法典》,目標是基本建成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民法典》的內容包括五大部分:主體編、合同編、物權編、債權編和責任編。法律條文至少要超過1000條。為了實現立法目標,必須早日制定《物權法》。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門成立了以粱慧星、王利明為首的兩個課題小組,從事《物權法》的起草工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後制定了不少市場交易規則,同時十分關註財產的歸屬和利用問題。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專門有壹節規定了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1993年物權法開始起草,1994年正式列入立法計劃。1998年3月,成立了民法典研究小組,開始了對物權法的研究和討論工作。2002年1月,公布了《物權法(征求意見稿)》。2002年12月23日,《民法》(草案)被首次提請審議,物權法是作為其中的壹編。2004年,對民法草案第二編物權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物權法草案。從2004年10月至2006年10月,十屆人大常委會先後六次對草案進行審議。2006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高票通過了有關議案,決定將物權法草案提請2007年3月舉行的十屆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高票通過《物權法》。近3000名人大代表的投票結果:贊成的2799人,反對的52人,棄權的37人。這標誌著中國民法典向誕生邁出關鍵壹步。 物權法破了我國立法的記錄,是立法史上審議次數最多的壹部法律,是12部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的法律之壹,在2005年7月公開征求意見中,***收到11543件來信,召開了100多場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廣泛聽取各個方面的意見、建議。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北大法學院教授鞏獻田的壹封公開信。題目是《壹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在全國引發了廣泛的爭論,因為涉及政治問題,有關領導叫停了立法步伐。雙方各持己見。 鞏教授說《物權法》草案照搬西方法律,社會主義的東西基本沒有。沒有寫社會主義公***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反而強調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的平等保護。在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的情況下講平等,就是要乞丐的要飯棍和少數人的汽車、機器平等保護,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舊房和那些高級別墅壹樣保護,這樣形成的不是勞動的平等,而是資本的平等,這與資本主義社會有什麽區別? 起草小組粱慧星和王利明等民法學專家辯解:第壹、對合法財產壹體承認、平等保護是物權法準則。其二、《物權法》是民事法律,不是憲法。沒有寫明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理由:①憲法已規定,物權法沒有必要重復;② 如果重復該規定,易引起誤解。第三、貧富分化是社會本身問題,不是物權法問題。 正在物權法即將審議通過之際,不知是巧合還是刻意,“史上最牛的釘子戶” (屋主楊威、吳蘋夫婦)在重慶市九龍坡區適時出現,向為城建熱點的拆遷與“釘子戶”問題再度升溫。各大媒體紛紛跟進,壹場關於物權法與“釘子戶”的爭論就此展開。最牛釘子戶用它的“大海中的壹葉孤舟”築就了壹座公民私產的堡壘,實踐了物權法中“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規定,捍衛了憲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原則。 二、物權法的基本理論 (壹) 物權與物權法 所謂物權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是壹種重要的財產權,與債權、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權不同,物權的客體主要是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包括能夠為人力所控制的汽車、火車、飛機、輪船和電、氣、光波、磁波等物。 物權法是規範民事財產關系的基本法律,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包括明確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以及對物權的保護。物權法的調整對象是物的歸屬關系以及對物的占有、利用而發生的財產關系。物權法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我國改革開放勝利成果的法律形式,特別對經濟體制改革的勝利成果進行的法律確認。 物權法與財產權法在內涵和外延上不同。財產權法包括物權法、債權法、繼承法和知識產權法等內容,財產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種,“看不見、摸不著”的東西才上是難以確定其價值。有些無形財產簡直就是無價之寶。 (二)物權法的指導思想、原則和意義 物權法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從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出發,全面準確地體現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對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給予平等保護;加大對國有財產的保護力度,防止國有財產流失;全面準確地體現現階段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維護農民利益;針對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範的問題,統籌協調各種利益關系,促進社會和諧。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①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及其內容由物權法和其他有關的法律規定。②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公示就是公開表示出來的意思。③物權優先於債權的原則。 制定物權法,意義重大。壹是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需要;二是體現了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要求;三是實現憲法原則的需要; 四是維護群眾物質財產利益的需要;五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物權法的作用是定分止爭、促進社會和諧。商鞅說:“壹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物權法從表面上看是保護物權,透過物權實際上是保護人權。物質資料是由人類控制的,只有先尊重和保障人權,才能更好地保護物權,不尊重人權就難以保護物權。 英國洛克有句名言:“沒有個人物權的地方,就沒有公正。” 物權和人權是公民兩大基本權利。王利明提出:財產權與生命權、自由權壹起,被稱為公民的三大基本權利。物權法不僅僅是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保護人民群眾財產權利的基本法,也是規範行政機關公權力、保障人民財產權利的壹部重要民事法律。西方國家有壹句格言,對私人住宅,“風可進,雨可進,國王的軍隊不可進”。 這就是著名的“波茨坦磨坊”故事。1866年10月13日,剛剛打贏奧地利的普魯士國王威廉壹世,在大批臣屬的前呼後擁之下臨幸他在波茨坦的行宮。然而,行宮前的壹座破舊磨坊卻讓他大為掃興,他想拆除,但磨坊卻並不屬於王室;他想贖買,奈何磨坊主死活不賣。暴怒的國王強令拆除,但被磨坊主訴至法庭。本來平民告國王已經是破天荒頭壹遭,但審理案件的三位法官毅然壹致裁定:被告人因擅用王權,侵犯原告人由憲法規定的財產權利,觸犯了《帝國憲法》第79條第6款;責成被告人威廉壹世,在原址立即重建壹座同樣大小的磨坊,並賠償原告人150元德國馬克。波茨坦磨坊的故事被視為西方司法獨立、民主法治的經典案例,後來成為法律院校的學生法制教育的基地。 物權制度是羅馬人的創造,物權法體系則是德國人的智慧,經由日本人提供的橋梁,通過清末沈家本、伍廷芳等中國人的努力,最終來到了古老的北京。羅馬法是奴隸制社會最完備的法律,對後世產生巨大影響,《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都是參照羅馬法而制定的。古羅馬到處侵略擴張,成了地跨歐、亞、非三洲的大帝國(歷時1100多年)。在奴隸制社會,古羅馬人用軍事統治世界;在中世紀,古羅馬人用宗教統治世界;在資本主義社會,古羅馬人用法律統治世界。公法與私法是大陸法系依古羅馬法劃分出來,憲法、行政法是公法,它體現國家統治階級意誌或者行政管理職能作用;民法、物權法是私法,它體現平等主體之間的老百姓意誌。 三、物權法的創新規定 《物權法》分為總則(包括基本原則、物的變動、物權的保護);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占有***五編、19章247條,約22000字。主要內容涉及:①關於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②關於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③關於國有財產的範圍和保護問題,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問題;④關於集體財產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有權;⑤關於房屋等私有財產的法律保護問題;⑥關於征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