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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原則的歷史由來

現代意義的法治始源於西方,最早可追溯自古希臘。古希臘人把尊重法律和自由並論為實現他們的政治理想——城邦生活的和諧(“善”)的兩個基本政治準則,主張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約束,法律比人還要有權力。

畢達格拉斯最早提出“人治不如法治”之說。古希臘偉大思想家亞裏士多德在其代表作《政治學》中明確主張: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壹個必不可少的條件,是導致城邦“善”的壹個條件。

在此基礎上,他認為法治的基本要素在於“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有應該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他認為法治優越於人治,他說:“凡是不憑感情治事的統治者總是比憑感情治事的人們優良,法律正是沒有感情的。”

因此,“誰說應該由法律來遂行其統治,這就有如說,惟獨神祇和理智可以行使統治;至於誰說應該讓壹個個人來統治,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亞裏士多德的法治理論對西方法治傳統產生過久遠深刻的影響。

羅馬人的法治觀直接導源於希臘文明,他們不善於思辯,但卻精於行動,輝煌的羅馬法成為羅馬人高聳的紀念碑。西塞羅所謂的“我們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們可以獲得自由”成為壹句不朽的名言。

擴展資料

原則的適用

第壹,合理借鑒人類在建構和發展法治文明中的優秀成果

從發生學的角度而言,法治固然要體現國別性、時代性和階級性,但它更應體現人類在追求進步和發展過程中的***同智能,因此對那些後法治化的國家來說,如何充分吸取先法治化的國家的經驗與教訓,是壹個極其重要的課題。

第二,重視習慣規則。

現代法治發展所面臨的***同環境是:國家與社會日益混同,傳統意義上的公法與私法界限

法治原則逐漸模糊,與條文法相對應的“活法”(living law)和"內部規則"(inner law)逐漸復活。這就使我們有必要重新反思和審視立法者的"制法"理性。

馬克思認為:立法者不是在創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關系的內在規則表現在有意識的現行法律之中。真正的法律規則只能在特定的情景中發現,系統地創造壹整套法律規則的任務超出了人類的理性能力。

第三,正確處理民主和法治的關系。

現代國家在法治化建設的過程中,通常也把民主作為壹個極其重要的社會發展目標。這是因為民主在滿足社會的合法性訴求,體現正義和公平,制約國家權力和促進公民參與等方面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民主本身是壹個多維度的概念,她既可指壹種制度形態和政體形態,又可表征公民享受的權利和自由,還可指壹種多數表決為基礎的程序操作機制。從功能主義的視角來看,民主並不代表壹種絕對的善,她既可發揮正向度的作用,也可發揮副向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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