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文是公元7世紀,吐蕃大臣吞彌.桑布紮仿照天竺(印度)的梵文蘭紮字和瓦爾都字體創造創制的。這是權威的說法,藏文典籍《賢者喜宴》、《王統世系明鑒》《布頓教法史》等都是這樣記載的。這似乎是定論,然而著名學者更敦群培,對這個流傳壹千來年的說法提出了挑戰。
藏文史籍如《賢者喜宴》中記載得比較詳細,主要內容有:
第壹,頒布厘定新詞術語的“法令”,確定工作主持人為缽闡布·貝吉允丹和定埃增二人。
第二,確定了翻譯的三大原則,即翻譯要符合聲明學理論原則;譯文要忠實原文;譯文要通順易懂。
第三,制定了音譯、意譯、直譯和改譯的方法。其中音譯規定:難以解釋的虛字詞或聲明理論不宜意譯的采用音譯;多義詞不能按它的某壹義來譯時,采用音譯;壹些詞意容易使人發生誤解或有歧義的,采用音譯。
第四,規定4條註意事項。尤其規定,各譯場不得按各自方言土語翻譯和創造新詞術語,必須使用厘定規範了的語言;若確要創新字詞,必須理由充足而有根據,新創造字詞必須由贊普下詔批準後,方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