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範疇,道德屬於意識形態範疇。兩者都是調控社會關系和人們行為
的重要機制。法律是由國家制定並強制實施的行為規範,道德是依靠
人們的內心信念、傳統習慣和思想教育調整行為的規範。兩者既相互
區別,又相互滲透、互相支持、互相轉化、相輔相成。法律與道德的
有機結合、協同發展,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由之路。
法德並舉:歷史的借鑒
法律與道德關系為中國歷代統治者所重視。早在西周時統治者就
提出“明德慎罰”的思想。它標誌著奴隸主階級對法德之間的關系有
了自覺的意識。孔子是儒家倫理道德思想的創立者,他意識到法律和
道德是兩種不同的治國手段,認為善德觀念只能以道德教育來引導,
僅靠刑罰是不行的。他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
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秦用嚴法和酷刑
排斥道德而短命,西漢統治者總結了秦亡的教訓,提出“禮法並重”,
繼而董仲舒論證了“德主刑輔”的思想,認為“刑者德之輔,陰者陽
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無論是“明德慎罰”、“禮
法並重”,還是“德主刑輔”,都是為了維護封建的倫理綱常。封建
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是泛道德主義,是把法律作為手段
來配合推行封建的倫理道德。數千年來,歷代統治者把倫理道德與政
治相結合,禮與刑融為壹體,使僵硬的法律規範借助於道德提升為人
們自覺的內心信念和行為標準。
西方對法律與道德關系的探討也源遠流長。早在兩千多年前,古
希臘思想家柏拉圖就認為,法律是維護正義的手段,正義就是以善待
友,以惡對敵。亞裏士多德、蘇格拉底主張守法是人的道德責任,法
律的制定必須著眼於德和善。亞氏曾說,法律的實際意義應該是促成
全邦人民都能進行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他認為,法律應當是實現
正義、美德和幸福的各項原則。西方許多著名法學家都認為,人對社
會道德理想的追求是通過法治體現出來的。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哥學
派的自然法,它對羅馬法和羅馬法學產生了巨大影響。自然法的核心
就是認為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藝術,自然法構建了自然、理性、正義、
平等的價值體系。17、18世紀以後,自然法思想又被資產階級法學家
作為反對封建專制的武器。自然法學派最突出特征是認為符合道德的
法才有效力,與道德沖突的法則是惡法。在西方傳統中,有許多值得
我們借鑒的關於“守法”的道德觀,如柏拉圖的“人們必須有法律並
且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將像最野蠻的獸類壹樣”的名言;近代
的“愛法律”作為“國民公德”的核心等等。這些道德觀強調守法是
公民的道德責任,自律就是對法治的強有力的支持。
從中西方法律與道德關系的發展脈絡中可以看出:東方倫理法與
西方自然法都主張把外在的法律內化為人們自覺的意識,法律只有成
人們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覺的遵守。法律與道德是互相
滲透、互相融合、相互轉化的。法律總是代表著社會最基本的道德追
求,如勿偷盜、勿殺人就是社會最基本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