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四十二條 軍人必須遵守以下保密守則:
(壹)不該說的秘密不說。
(二)不該知道的秘密不問。
(三)不該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五)不用非保密本記錄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場所談論秘密。
(七)不私自錄制、復印、拍攝、摘抄、收藏秘密。
(八)不向無關人員泄露秘密。
(九)不用民用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辦理秘密事項。
(十)不帶秘密載體遊覽公***場所或探親訪友。
第壹百四十三條 軍事秘密載體要有專人保管,嚴格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在涉外、會議和宣傳等活動中,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軍事秘密。
第壹百四十四條 部隊要根據工作情況,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