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為,而所謂社會關系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互動或交互行為,沒有人們之間的交互行為,就沒有社會關系。法律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而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張文顯
3、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避免的宿命,那麽為了取得社會的平衡,壹方面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眾的意願,另壹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棚瀨孝雄
4、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有占有,是壹種事實。壹個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於社會賦予實際占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質。——馬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