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證明,在基層矛盾糾紛調處工作中,設置首席人民調解員,這條路是走對了。在某種意義上說,他使目前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編制和精力的嚴重不足與大量民事糾紛在社會轉型期的湧現,二間之間不協和的反差得到了及時的彌補。首席人民調解員來自於基層中的基層,壹般都是在村組裏或某個地域內德高望重的幹部(或老幹部)、黨員(或老黨員)、離退休退職人員所組成。在人民調解工作中,他們以其熟悉情況、身份相對較為特殊、工作經驗足等有利條件,使現實生活中大量的、形形色色的矛盾糾紛都得到了及時的化解,其功是不可沒的。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它也是將閑置的另類社會資源進行著有效而合理的利用。
然而,從目前的許多縣市來看,我們在開發利用這種不可多得的另類資源時,都只註重了開采而忽略了對他們的保護,客觀點說,我們給他們的,僅僅只有“首席人民調解員”這壹身份的榮譽,而對他們的實際情況與切身利益方面卻進行的是壹種剝削性的挖掘,根本就是沒有考慮或在刻意淡化著這群人的利益問題。
中國有句名言,“已之勿欲莫施與人”。將心比心換位思考來說,化解壹件社會矛盾糾紛,需要的不僅僅只有時間與精力,有時還得需要壹些不必可少的物質條件做為輔助物(如對雙方進行溝通時用煙作為媒介,如為處理問題及時趕往現在的交通費用等等)。如何解決這壹群人的工作報酬問題,如何自始至終做好凝聚與提升這群人的工作熱情的工作,更是我們面對現實不得不進行思考與解決的大問題。筆者可以斷言,如果我們采用積極的辦法充分調動壹切可以調動的力量,那麽社會矛盾糾紛不僅會得到及時的調處和化解,還可以在更大的程度上杜絕或防範上訪或越級上訪等現象的發生,從某程角度上來看,它也能減少財力變相浪費或支出的重復運轉;反之,則這條具體新時期特色的首席人民調解員工程建設,路能走多遠與多久,不得不讓筆者深感憂慮。
要積極進行“人民調解基金會”工程建設的探索,切實提高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矛盾糾紛調處的成功率。
在人民調解工作中 ,矛盾糾紛的調解率、調解的成效率和調解協議的履行率就是“質量”。而檢驗質量的標準不在於矛盾糾紛的調解率,矛盾糾紛的調解率只能稱之為“量”;只有矛盾糾紛調解的成效率和調解協議的履行率才是名實相符的“質”。在矛盾糾紛調解的成效率和調解協議的履行率二者間,後者更是關健中的至為關健。簡單地說,只有調解協議履行了,與之相關的矛盾糾紛才能算得上調解真正成功了。
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就必須要保證矛盾糾紛調處的質量,只有質量保證了,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而質量則必須靠措施來保障。要想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成功率,就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來保障矛盾糾紛調解的成效率,尤其是調解協議的履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