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權威的理念。法律權威的理念又稱“法律至上”的理念,它實際上是人們對法律的壹種信仰。法律在壹個國家有沒有權威,是該國治國策略是人治還是法治的根本區別。就我國目前所處的社會轉型期(其中之壹就是人治向法治轉變),法治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的現實狀況而言,強調樹立法律權威理念,顯得尤為重要。
3、公開透明的理念。 與封建時代“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落後的司法理念相反悖,現代司法強調“陽光下司法”,以最大限度防止暗箱操作所帶來的偏私與腐敗。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所大力倡導“審務公開”系列活動,以公開促公正收到了明顯成效,不僅使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也為人民法院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增強司法的公信力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4、平等對待的理念。司法活動中所應遵循的平等理念,實際上是憲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司法活動中的反映和必然要求。平等地重視當事人的權利、平等地制裁各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
5、嚴守中立的理念。所謂中立性,強調能夠客觀的,沒有任何偏袒的居中裁判,其內在機理是裁判的本質就是利益的衡量,作為利益衡量者,本身不能有利益,裁判者應當是無利益沖突的第三方,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6、司法文明的理念。司法作為上層建築的範疇之壹,從壹個側面反映著社會文明的水準,特別是在推動政治文明的發展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樹立司法文明的理念,也是建樹現代司法理念問題中應有之義。
7、人權本位理念。人權保障是法律的最高價值,司法的終極目標就是實現人權。為人權救濟提供司法途徑,實行人權的司法保護,是現代司法理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壹環。因此,在司法的各個領域中,都要體現和反映現代司法對人權的關懷。
8、司法效率的理念。司法效率問題,實際上是壹個投入產出觀的問題。
9、司法方法科學理念。所謂的司法方法科學理念,強調的是法律思維的方法論問題。任何壹種司法裁判活動,實際上都是壹個從已知的事實出發(即利用現有證據),運用適當的思維方法,推導出未知事實,並加以法律評價的過程(肯定或否定的評價)。
10、權力制約的理念。對司法權力進行必要的監督與制約,也是構建現代文明司法的理念之壹。當前,要在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權的前提下,進壹步加強司法機關的內部監督,規範司法機關的外部監督,使監督制約工作真正做到有序和有效,從而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地適用法律和不折不扣地實現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