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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的名人名言,

1、康德在《永久和平論》中提到的法律名言:

不能期待國王哲學化或者哲學家成為國王,而且也不能這樣希望,因為掌握權力就不可避免地會敗壞理性的自由判斷。但是無論國王還是(按照平等法律在統治他們自身的)國王般的人民,都不應該使這類哲學家消失或者緘默,而是應該讓他們公開地講話;

這對於照亮他們雙方的事業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因為這類哲學家就其本性不會進行陰謀詭計和結黨營私,所以也就不會蒙有宣傳家這壹誹謗的嫌疑了。

2、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提到的法律名言:

社會條約的目的是保護締約者。要想達到目的就必須使用手段,而這些手段和某些冒險,甚至和某些犧牲是分不開的。如果壹個人在保全自己生命的時候要依靠別人,那麽當別人的生命需要得到保護時,他也要獻出自己的生命。

而且公民自己也不應該去判斷法律要求他去冒的是哪種危險。當君主對他說“妳要為了國家去死”,他就應該去死;正因為如此,他才壹直都享受著安全,這樣他的生命才不是單純的自然的恩賜,而是國家的壹種有條件的贈禮。

3、盧梭在《論政治經濟學》中提到的法律名言:

我們希望人們品行善良麽?那末,我們首先應該讓他們熱愛國家,但是,如果國家對於他們和對於外國人壹樣,如果國家只是給他們對任何人都不能不給的東西,他們又怎麽會愛國呢?

假如他們甚至連社會安全的權利也享受不到,生命、自由和財產都任憑有權力的人們擺布,不能(或者說,不允許他們)得到法律的保障,那就更糟糕了。他們要盡文明的社會狀態的義務,卻連自然狀態中的壹般權益都享受不到,也不能用自己的力量保護自己。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會陷入壹個自由的人所能設想的無可再壞的情況。這時,在他們看來“國家”二字就是純然可憎可復可笑的東西了。

4、馬丁路德金在壹次演講中,提及的關於法律的名言:

我們將以自己忍受苦難的能力,來較量妳們制造苦難的能力。我們將用我們靈魂的力量,來抵禦妳們物質的暴力。我們不會對妳們訴諸仇恨,但是我們也不會屈服於妳們不公正的法律。妳們可以繼續幹妳們想對我們幹的暴行,然而我們仍然愛妳們。

妳們在我們的家裏放置炸彈,恐嚇我們的孩子,妳們讓戴著KKK尖頂帽的暴徒進入我們的社區,妳們在壹些路邊毆打我們,把我們打得半死,奄奄壹息,可是,我們仍然愛妳們。

5、托克維爾在《舊制度與大革命》中,表達了自己在研究法國大革命的法律時代背景時發現的壹個“悖論”:

革命的發生並非總因為人們的處境越來越壞。最經常的情況是,壹向毫無怨言仿佛若無其事地忍受著最難忍受的法律的人民,壹旦法律的壓力減輕,他們就將它猛力拋棄。被革命摧毀的政權幾乎總是比它前面的那個政權更好。

而且經驗告訴我們,對於壹個壞政府來說,最危險的時刻通常就是它開始改革的時刻。……人們耐心忍受著苦難,以為被消除的所有流弊似乎更容易使人覺察到尚有其他流弊存在,於是人們的情緒便更激烈:痛苦的確已經減輕,但是感覺卻更加敏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