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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法治精神推進平安建設

如何以法治精神推進平安建設

(壹)要堅持黨的領導。“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是對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規律的科學總結,充分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的統壹。”中國***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憲法確定的政治原則,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證。人民司法事業要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而發展,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程的推進而推進,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不動搖。

(二)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壹位。推進平安建設,歸根結底還是為了維護經濟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歸根結底還是為了維護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升人民生活的幸福感、滿足感和安全感。基於這壹點,以法治精神推動平安建設,就要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絕不能因極少數人的不合法、不合理要求而損害大多數人的利益。積極引導人民群眾依法表達訴求,努力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圍。始終堅持把群眾滿意作為平安建設的最高標準,讓老百姓切切實實感受到法治建設、平安建設的成果。築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最後壹道防線。

(三)清醒認識到基層法院在平安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在維護社會穩定過程中,基層人民法院工作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層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通過開展嚴打整治鬥爭,實現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穩定、國家安全和公***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的基本任務;通過訴訟調解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及時合理、妥善地解決和控制民間糾紛,促進農村穩定;通過法律宣傳工作的開展,使得廣大公民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識得到加強;通過組織開展回訪、幫教工作,使得重新違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通過提司法建議等形式參與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使得社會穩定大局得到鞏固和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工作是貫徹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實現民主與法治社會的必然選擇,也是確保社會長效穩定不可或缺的壹環。通過審判具體案件,開展法律宣傳工作等提高法人和自然人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提高他們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推動民主與法治以及社會法制化進程。再者調解工作在形式上也起到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作用,其實質就是反映調解是社會民主的重要內容,充分體現人民群眾自選、自主、自治的民主與法治精神,體現黨和國家政權的本質特征。

(三)樹立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平安的責任意識。?法院的審判和執行工作直接面對社會群眾,承辦的每壹起案件背後,都可能隱藏著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可以說,辦案的過程,就是處理矛盾糾紛的過程。同時,在這個處理的過程中,我們所面對的利益沖突關系又是具體的,所解決的矛盾糾紛也是具體的,所維護的是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而恰當、合理、合法地處理和化解這些矛盾糾紛,毫無疑問將贏得群眾的尊重與信任,推動社會的和諧進步。因此,應始終牢固樹立“三個至上”意識,貫徹“司法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原則,最大限度地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官除了要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知識外,還要做到轉變審判作風,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更積極運用和諧的方式,化解消除矛盾紛爭,平衡利益關系。只有具備了這樣的歷史責任感,才能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四)充分發揮法院審判工作職能,依法嚴厲打擊犯罪。審判工作是運用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權利,促進社會發展。平安社會的構建,要求刑事審判工作要繼續貫徹依法嚴打各類刑事犯罪,保衛國家主權,保護國家和公民個人、各種社會組織的政治、經濟、人身、生命財產安全權益,依法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個人人權。使社會生產安全,生活安寧有序。在我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部分,案件數量多、涉及範圍廣,與人民群眾的衣食住行息息相關,與百姓的生產生活緊密相連,與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更是密不可分,直接影響到社會和諧、平安穩定,人民法院審理好民商事案件,有效運用司法手段,調節利益關系,消解社會矛盾,促進人民內部團結,維護家庭、社區和鄰裏關系的安定,有效地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有利於在更大範圍、更廣大的領域內維護社會穩定。法院審判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佳手段。公平正義是司法制度賴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權威的基礎,是司法永恒的主題,更是壹個社會法治公平的基本保障。在和平時期,對於大量壹般性的社會矛盾和沖突的化解,很大程度取決於當事人的訴求能夠得到充分表達,正義能夠得到申張。法院通過公正審判,能夠及時地使違法行為受到制裁和糾正,消除社會的緊張關系,維護和諧的社會秩序,這事關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五)要依法妥善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及時妥善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是推進平安建設的壹項重要工作。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絕大多數是人民內部矛盾的反映,能否處理好這些案件,直接關系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安定團結。法院工作者要進壹步強化司法為民的思想,落實司法為民的措施,堅持“群眾利益無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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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則,努力暢通人民群眾通過司法手段解決矛盾糾紛、維護合法權益的渠道;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因土地征用、城建拆遷、環境汙染等問題引發的群體性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既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又切實保護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依法審理各類婚姻家庭、債權債務、損害賠償、勞動爭議等案件,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勞動權利;加大對下崗職工、農民工、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司法保護力度,審理好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及勞動報酬等案件,制裁職業中介的欺騙行為,防止引發不穩定因素和影響穩定的事件;審理好各類涉農案件,依法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現象;加強刑事自訴案件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既依法制裁違法犯罪行為,又依法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切實加強法院信訪工作,強化責任意識,及時妥善處理人民群眾申訴信訪中反映的問題,疏導化解矛盾糾紛。

(六)努力把法治精神深深根植於自身及人民的心中。毋庸置疑,在深入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的今天,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當成為廣大法院幹警的壹種內心信念和文化自覺。盧梭有壹句至理名言:“壹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裏。”法院幹警要堅持“法”字當頭,從內心深處尊重和信仰法律,把“依法辦事”作為壹種穩定“基因”註入思考模式,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推進平安建設,善於運用法治方式研究、解決平安建設面臨的問題。同時還要結合執法辦案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要激發起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並形成***同的法治信仰,化有形的法典於無形壹般將其刻在民心,結合典型案例引導人民群眾自覺把法律作為指導和規範自身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以理性合法方式表達訴求、維護自身權益。

(七)創新推進平安建設的有效機制。?

人民法院作為判斷是非、定紛止爭的國家審判機關,要善於運用改革和創新機制,將社會矛盾的化解工作、維護人民群眾正當利益的工作貫穿審判和執行的各個環節。要正確處理調解與判決的關系,充分發揮這兩種審判方式的作用和優勢,強化訴調對接工作;要完善和推動協作員制度、司法公開機制、涉訴信訪機制等便民利民的工作機制;要最大限度地發揮法院的職能作用,切實加強與信訪、紀委、政法委等相關單位的溝通和聯系,建立經常性的協作網絡,實現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樹立法律的權威和法院良好的社會信譽,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充分考慮案件的特定背景及當時的綜合社會因素,寬嚴相濟、深入細致,防止簡單地從執法角度出發處理案件。既要集中力量嚴厲打擊嚴重犯罪,對於具備從寬情節的,又要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給犯罪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減少社會的不和諧、不穩定因素。

(八)發揮化解社會矛盾的延伸職能。?

法院在抓好司法辦案第壹要務的同時,還要積極發揮司法延伸職能,參與社會建設、承擔社會責任。因此,要註重發揮司法建議職能。法院雖然不直接參與經濟建設、行政管理,但在政法機關中接觸社會生活最廣泛、觸及社會管理問題最深入,必須註重通過各項審判執行工作,發現經濟建設、社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提出可行的司法建議,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管理機制的法治化。其次要充分發揮隱性司法職能,善於開發主流媒體和新興媒體陣地,宣傳司法、宣傳法制,引導社會法治意識進壹步加強。註重以案講法、以案釋法,選擇壹批符合基層群眾生產生活實際、對法治意識有強化作用、對依法辦事有引導作用、對防範法律風險有指導作用的典型生動案例,增強廣大群眾學法用法守法意識,特別要註重廣大農民、工人群體和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群體的普法教育工作。

在新的時期,要推進平安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就要求法院工作者充分發揮自覺性、主動性、創造性,遵循法治精神,努力做好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實踐者、引領者,守好保障人民利益的最後壹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