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
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管子·七臣七主》
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眾惡之,必察焉;眾好之,必察焉。
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
——《論語》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為政。
——《孟子》
法者,定分止爭也。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是以賞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罰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壹而固,使民知之。
法不阿貴,繩不繞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夫,賞善不遺匹夫。
——《韓非子》
禁奸止過,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國無刑民,故曰明刑不戮。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所至矣,此謂治之於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輕其輕者,輕者不止,則重者無從止矣,此謂治之其亂也。
——《商君書·賞刑篇》
禮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後。
——司馬遷《史記·太史公自序》
任能者責成而不勞,任己者事廢而無功
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殺人而不能使人仁……所貴良吏者,貴其絕惡於未萌,使之不為非,非貴其拘之囹圄而刑殺之也。
——《鹽鐵論》
懲其未犯,防其未然。
——長孫無忌《唐律疏議》
銷惡於未萌,彌禍於未形。
——司馬光
大臣為小臣之表率,京官為外吏之觀型。大法則小廉,源清則流潔,此從來不易之理。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紀,勤修職業,公而忘私,小臣自有顧畏,不敢妄行。
——康熙《清聖祖實錄》
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庫全書·政法類·法令之屬按語》
國不可無法,有法而不善與無法等。
——沈家本
昔之欲抑民權,必以塞民智為第壹義;今日欲伸民權,必以廣民智為第壹義。
——梁啟超
立國於大地,不可無法也。立國於20世紀文明競進之秋,尤不可以無法,所以障人權,亦所以過邪僻,法治國之善者,可以絕寇賊、息訟爭。
——孫中山
2.外國
法律絕不可能發布壹種既約束所有人同時又對每壹個人都是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完全準確地給社會的每壹個成員作出何謂善德、何謂正當的規定。人之個性的差異,人的活動的多樣性,人類事務無止境的變化,使得人們無論擁有什麽技術都無法制定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絕對適用於各種問題的規則。
——古希臘柏拉圖《政治家篇》
人在達到德性的完備時是壹切動物中最出色的動物;但如果他壹意孤行,目無法律和正義,他就成為壹切禽獸中最惡劣的禽獸。
法治應包括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壹個法律制度之實效的首要保障必須是它能為社會所接受,而強制性的制裁只能作為次要的和輔助性的保障。
——古希臘亞裏士多德《政治學》
執政官是說話的法律,法律是無聲的執政官。
——古羅馬西塞羅
正義是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的這種堅定而恒久的願望。
——古羅馬優士丁尼《法學總論》
妳所說的話不壹定正確,但我誓死捍衛妳說話的權利。
——法伏爾泰
只要不違反公正的法律,那麽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英亞當·斯密《國富論》
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因為,即便是最小的惡果,壹旦成了確定的,就總令人心悸。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
——意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
人壹出生就口含壹枚金幣,壹面寫著平等,壹面寫著自由,這枚金幣叫人權。
婚姻的結合要求夫妻雙方都要忠實,忠實是壹切權利中最神聖的權利。
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公意和眾意之間經常有著很大的差別。公意總是叛塾詮?怖?媯?諞庠蜃叛塾謁嚼皇歉鎏逡庵鏡淖芎汀?/P>
——法盧梭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壹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法規和民事法規應該只是把這種人類理性適用於個別的情況。
壹個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壹種產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狀態。為了享有這種自由,就必須要有壹個誰也不必懼怕誰的政府。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
由於人類的天生弱點,賦有過大權力的某個固定集團都會沾染傲慢、驕傲和專制的作風。
——法羅伯斯比爾《革命法制與審判》
壹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英培根《論司法》
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
在民主的國家裏,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裏,國王就是法律。
壹般說來,刑罰應該是壹種感化或恫嚇的手段。可是,有什麽權利用懲罰壹個人來感化或恫嚇其他人呢?……歷史和統計科學非常清楚地證明,從該隱以來,利用刑罰來感化或恫嚇世界就從來沒有成功過。適得其反!
只是由於社會賦予實際占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質,才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
我的行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壹領域,因為行為就是我為之要求生存權利、要求現實權利的唯壹東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現行法的支配。
——德馬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