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行:“三個相結合”,即“法治與民權相結合,法治與道德相結合,中法與西法相結合”。
3、意義:有利於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振興中國實業;他認為“法治主義是今日救時唯壹之主義”。
補充:梁啟超法治五大主張:
(壹)以大陸法系為楷模,制定資本主義“六法”體系。
為了仿行西方資本主義法律制度,梁啟超建議不僅要廣泛地翻譯、 引進西方各國的法律學說,而且要翻譯、引進西方各國的“國律、民 律、商律、刑律等書”以此為楷模,在中國首“立憲法”,制定包括民法、 商法、刑法、訴訟法、行政法等在內的國內法。同時,還應加強研究 和發展國際法。
(二)為民立法,立法應以謀求國民最多數之最大幸福為宗 旨。
梁啟超認為,實行法治必須立“善法”、制“良法”。他說: “管子之言法治主義,以得良法為究竟者也。”什麽是“善法”、 “良法”?如何區分“良善”之法與“不良善”之法?梁啟超認為區 別兩者的標準就在於法是為誰的利益服務?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如果
法的主旨是為了謀“求國民最多數之最大幸福”,“循所謂最多數最 大幸福之正鵠”,就是“善法”、“良法”。因為“眾人之利重於壹 人,民之利重於吏,多數之利重於少數,昭昭明甚也。”
(三)立法權應歸多數之國民,由專門獨立的立法機構行使。
梁啟超認為,實行法治極重要的問題是解決立法權問題。“立法 權之附屬”問題,不僅是“為立國之大本大原”,是國家“政治之本 原”,而且它直接決定法律的性質,關系到“國民之能得到幸福與否, 得之者為多數人與否”,以及法治能否真正得到實現。
梁啟超又遵循孟德斯鳩論立法、行政分權之理,參照西方 各國關於立法機構的設置,主張設置獨立的、專門的行使立法權的立 法機構。他說:中國“因事勢,從民欲”,迫切需要設立壹個獨立、 專門的立法機構,“立制改變,以利國民。”
(四)實行法治必須做到“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
梁啟超認為,壹個國家實行法治,除了首先根據國內外形勢制定 出“良善”的“新法”之外,還必須強調法的嚴肅性,堅決認真貫徹 執行,做到令行禁止,取信於民。他說:“法也者,非將以為裝飾品 也。而實踐之之為貴。”又說:“立法非以為觀美也,期於行焉。欲 養成人民遵守法律之習慣,則當壹法之將頒,必先有能推行此法之實 力以盾其後。若法意雖甚善美,而形格勢禁,不獲舉而措之,則毋寧 暫緩焉。”立法不是為了裝飾門面,美觀好看,歸根到底是為了實行。 如果法律立而不行,就失去了任何意義與價值,徒具虛文。有法等於 無法,還不如不立法。他說:天下古今之國家其得失的標準在什麽地 方?“亦曰法之立不立。令之行不行而已矣。”他贊揚先秦法家法治 主義的可貴之處就在於“法令不立則已,立則期以必行而無所假借”。
怎樣才能做到令行禁止、取信於民?梁啟超十分推崇法家管子的 壹些主張,認為要實行法治,做到令行禁止,取信於民,還必須註意 以下幾點:(1)賞罰嚴明;(2)不得濫用法權;(3)劃壹性,簡要 性;(4)要適時,勿保守;(5)治於法律,壹律平等;(6)不脫離 國民文化程度、素質水平。
(五)司法獨立。
梁啟超根據孟德斯鳩的法理以及中外歷史實際,明確提出要建立 近代法治,必須充分認識“司法獨立為立憲政治之根本”原則,“以 司法獨立為第壹要件”。因為“司法之權若與立法權或與行法權同歸 於壹人或同歸於壹部,則亦有害於國人之自由權。蓋司法權與立法權 合,則國人之性命及自由權必至危殆。”因此,必須徹底改革中國封建司法制度,建立近代民主司法制度。
梁啟超對法治看法:
1、(壹)受孟德斯鳩學說的影響,梁啟超首先把有無法律和法律是否發達看作是區分人類與禽獸、文明與野蠻的重要標誌。
2、(二)法是“國家之意誌”,“天下之公器”,國家應以立法治天下。
3、(三)法是規定與保持合理的權利與義務界限之工具。
總之,梁啟超認為,“以法治國”,“法之於治國”,正是為了“正定人民之權利義務,使國家之秩序,得以成立。” 梁啟超的法治思想不僅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進步性,而且在當今仍有很重要的現實借鑒意義。
不要多想 這樣的提問沒有意義
很多煩惱都是我們自己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