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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做個有德守法的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那麽犯罪的人,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呢?

您好!犯罪的人,他的合法權益照樣受法律保護。

隨著國家經濟的不斷發展、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推進、人權狀況的不斷改善以及公民法治、平等、正義等意識的不斷深化,罪犯——這壹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公民,其權利的法律規定、制度保障以及實際享有狀況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近年來,我國罪犯的權利保障已逐漸步入法治化軌道,特別是1992年《中國改造罪犯的狀況》白皮書的頒布和1994年《監獄法》等法律法規的相繼出臺,以監獄為主的行刑機關在給予罪犯以人道主義待遇、尊重罪犯的人格和維護罪犯的合法權益等方面邁出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堅實壹步。罪犯享有與其特殊身份相應的法律權利,承認並保障其權利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要從整體上去把握罪犯權利,就要對諸如罪犯應該享有哪些權利、罪犯享有權利的現狀以及如何切實維護罪犯的合法權利等問題有明確的認識。而對這些問題的澄清,必將有助於執法者進壹步樹立人權保障觀念;有助於促進罪犯改造質量的提高;有助於最大限度地推動刑罰功能的實現。為此,本文試從整體上對罪犯權利進行探究,以期對科學認識我國罪犯合法權利的現狀提供壹點幫助。

壹、依據我國《憲法》、《監獄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罪犯享有權利的法律構成

(壹)平等權。罪犯雖然犯罪了,但是作為公民,仍然享有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平等權,這是由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原則所決定的。罪犯的平等權主要有:1、申訴權。包括: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申訴權和行政處分申訴權;2、控告和檢舉權。罪犯對司法機關、行刑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瀆職侵權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的權利;3、作為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罪犯在服刑過程中參與訴訟的仍然依法享有與其訴訟地位相適應的辯護權、上訴權、申請回避權、申請鑒定權等等壹系列訴訟權利。特別是罪犯在服刑過程中又犯新罪或被追訴余、漏罪的,罪犯作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與上訴權。

(二)政治權利。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指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應依法享有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政治權利。例如,根據1983年3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的若幹規定》以及《關於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羈押的人的選舉權問題的聯合通知》,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可以行使選舉權,但因罪犯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決定可停止其行使選舉權。

(三)人身權利。廣義的人身權利,包括生命權、身分權、人格權、健康權及與人身自由相關的權利,如通信權、宗教信仰自由權等。我國罪犯的人身權利有:1、生命權。罪犯未被依法剝奪生命,那就應當承認並保護其生命權,任何人不得任意剝奪,包括死緩犯的生命權;2、健康權。罪犯既然未被剝奪生命,罪犯就應在服刑期間享有健康權。在我國,罪犯的健康權包括衣食住、醫療衛生等生活待遇;參加勞動的罪犯依法享有勞動保護的權利;對確實患有嚴重疾病的罪犯,符合條件者可以暫予監外執行;3、不受刑訊或者體罰、虐待權。我國法律明文禁止監管機關的監管人員以及受監管機關委托從事監管的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禁止他們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4、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監獄法》在總則中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監獄人民警察不得有侮辱罪犯人格的行為;5、通信、會見權。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有關規定,可以與他人通信,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6、宗教信仰自由權。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中國改造罪犯的狀況》白皮書也宣布:“罪犯有信仰宗教的權利”,不過罪犯的宗教信仰權利是指:“允許信教的罪犯在在押期間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與壹般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在範圍上有所不同的。

(四)財產權利。我國法律規定,罪犯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監管人員不得索要和侵占;而且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管機關代為保管,待釋放時發還,罪犯有正當用途時,可準予領取。此外,罪犯還依法享有繼承權、知識產權中的部分財產權利。

(五)社會經濟和文化教育權利。包括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以及科學文化方面的權利等:1、勞動權。根據憲法的規定,任何公民包括罪犯的勞動,都具有權利和義務的雙重性,因此罪犯也應具有勞動權,《監獄法》第4、8、72條等,都是罪犯勞動權的具體規定;2、休息權。作為勞動者的罪犯同樣享有休息權。《監獄法》規定,監獄對罪犯的勞動時間要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罪犯有在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3、獲得物質幫助權。《監獄法》第37、73條對罪犯及刑釋人員獲得物質幫助的條件都作了明確的規定;4、受教育權。根據憲法的規定,受教育也有雙重屬性。對罪犯來說,壹方面這是權利,是罪犯發展權的重要內容;另壹方面這又是義務,具有改造的強制性質;5、文化活動權。罪犯依法享有壹定的從事科學研究、文藝創作和文體娛樂活動的權利。《監獄法》規定,對有發明創造和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壹定成效的罪犯,監獄可以給予獎勵;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體育活動和文化娛樂活動。

(六)婚姻家庭權利。包括罪犯的婚姻自由、合法的婚姻家庭不受非法侵犯權以及與婚姻家庭有關的其他權利。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在結婚方面,雖然我國有的行政規章或其他內部規範不準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結婚,但在獄內是否可以結婚,法律未禁止,實踐中也有罪犯在獄內結婚的例子。在離婚方面,罪犯享有完整的實體上和程序上的權利,其離婚自由不受任何幹涉。

(七)其他權利。除上述幾種權利外,我國法律還規定了罪犯的其他壹些權利,如罪犯依照有關規定接受物品和錢款的權利;刑期屆滿或者被裁定假釋的,有按規定獲得釋放或假釋並取得相應的證明書的權利;女犯、未成年犯和少數民族犯享有壹些特殊的權利等。另外減刑、假釋是否屬於罪犯的權利,目前爭議較大,本人認為罪犯的減刑、假釋是監獄人民警察對罪犯改造表現成績的壹種刑事獎勵,是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的,不具有權利的自由性,因而不是罪犯本身享有的壹種權利。

二、目前在維護罪犯合法權益方面的現狀與不足

從1949年建國到現在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權理念的不斷深入,保護罪犯權利問題日益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和重視,國家也先後簽定了壹系列有關罪犯權利的若幹準則和國際性規範文件,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宣言》;《有關醫務人員、特別是醫生在保護被監禁或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方面的任務的醫療道德原則》以及《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等,並廣泛的參與有關罪犯權利保護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國家也先後制訂了《監獄法》,修改了《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司法部對全國的監獄進行了大規模的體制改革,進行了監獄的布局調整,基本實現了監企分開,這些措施極大的改善了罪犯的改造環境,提高了罪犯的改造積極性,為國家的安全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盡管我們在維護罪犯權益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績,但是我們也看到在保護罪犯權益方面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不斷的加以完善。主要表現在壹下幾個方面:

(壹)離國際罪犯保護權利的準則還有很大差距。盡管我國已經加入了諸多有關罪犯保護的國際公約或者條約,在保護罪犯權利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績,罪犯的改造質量也大幅度提高,這些成績是有目***睹的,得到了世界大多數國家的認可的,個別國家多次在聯合國人權會議上針對中國人權提案被否決就是很好的證明。但是我們也要看到實際存在的問題,由於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物質基礎還比較薄弱,生產力發展還不平衡,監獄罪犯的生存條件離國際通行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比如,居住條件,生活和醫療待遇水平還比較低等等,這是不容忽視的。

(二)罪犯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以及警力配置不合理。《監獄法》自1994年頒布以來已經13年了,《監獄法實施細則》到現在還沒有出臺,這十幾年,國家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監獄法》的很多條款已經過時了,加上《監獄法》本身是比較抽象的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把握,缺乏操作性,不同地區,甚至是同壹地區的不同監獄對《監獄法》的理解和操作都不壹樣,急需要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從現代監獄建設的要求來看,監獄整體上警力是不夠的,特別是具有專業技術的警力資源還相當匱乏,與司法部規定的最低警力配置標準和罪犯矯正所必須配備的專家型人才要求還有很大差距,然而,由於體制上、機制上的種種原因,很多想來監獄工作的人很難進來,這就直接影響了警力資源質量優化的提高。另外就是監獄內部警力配置問題,監獄機關警力投放過多,基層警力過少,監獄的工作重心應該在基層,基層警力得到保證,監獄的安全才有保證,罪犯的各種權利才可能得到真正的實現。

(三)監獄醫院(醫務所)診治疾病的能力欠缺。大多數監獄醫院(醫務所)設施簡陋,儀器落後,醫務人員的醫務水平整體不高,稍微復雜壹點的疾病沒有辦法治療,不能從根本上保證罪犯的健康權,不僅影響了罪犯改造積極性,也給監區的改造秩序帶來安全隱患。如罪犯某某,患有嚴重的牛皮癬,全身都是,奇癢難忍,特別是夏天,身體實在癢的難受,整夜無法入睡,後來該犯幹脆晚上就不睡了,因為休息不好,影響了該犯正常的勞動,加上該犯刑期比較常,由此造成的心理壓力非常大,他也想好好改造,但是因為疾病嚴重影響他的情緒,對該犯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

(四)監獄始終無法擺脫繁重生產任務的影響,超時勞動時有發生。盡管監獄進行了體制改革,實行了監企分開,國家對監獄的改造經費實行全額撥款,但是由於國家財政負擔過重,財政撥款不能達到監獄建設的實際要求,所以各個監獄的生產任務的重心沒有發生很本變化,上級照樣會給監獄下達壹定的生產任務,在各級領導的考核和提拔上,本單位的生產情況也是作為壹個重要的考核指標,這種做法使各級領導甚至基層幹警對勞動生產不敢掉以輕心,在遇到生產任務比較中,交貨時間緊的情況下,加班加點是難免的,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罪犯的休息權。

(五)監獄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事件層出不窮。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監獄幹警執法的追究,先後出臺了“五條禁令”、“六條禁令”、幹警執法執紀監督實施辦法以及幹警執法責任追究辦法等諸多規章制度。但是還是有相當數量的幹警執法犯法,被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有些甚至被判處刑罰,把警服換成了囚服,教訓是十分慘痛的。監獄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主要表現在:違規使用警戒具,造成罪犯身體受到傷害的;利用罪犯想減刑假釋的心理大肆收受賄賂、敲詐罪犯家屬的;利用手中的權利與罪犯家屬發生不正當關系等等。

三、維護罪犯合法權益的幾點思考

隨著我國國力的不斷增強,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人權理念的不斷推進,切實保證罪犯的合法權利必將成為監獄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和完善保障罪犯權利的法律法規不有利於提高執法的公證性,保障罪犯合法權利的實現,而且對於提高罪犯改造積極性,減少重新犯罪率,維護監獄安全和國家穩定,服務構建和諧社會的宏偉目標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壹)修改和完善《監獄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使罪犯的權益保護有章可循。《監獄法》自從1994念頒布以來,已經13個年頭了,至今未作修改,這是很難想象的。這十幾年來,監獄事業取得了重大成績,改造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作為監獄執法的重要依據《監獄法》卻沒有做任何的修改,實在是匪夷所思,直接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問題無法執行。另外作為《監獄法》的配套法規《監獄法實施細則》壹直也沒有出臺,造成的後果就是在執法中,各個地區甚至各個監獄差別比較大,如上海市規定,外省市罪犯的假釋限定在江蘇、浙江等18個省市。為了進壹步使監獄的改造跟上國際形勢的發展,使罪犯合法權利的保障都有切實可行的法律依據,修改《監獄法》和制定《監獄法實施細則》已是迫在眉睫。

(二)加強監獄硬件和軟件建設,提升罪犯生活質量和受教育水平。建國後,因為當時形勢需要,很多監獄建在比較偏遠落後的地區,這在當時為國家的穩定和發展作出了貢獻。幾十年過去了,社會條件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繼續把監獄放在這些偏遠落後的地區不僅沒有必要,而且還帶來很多問題,如因為交通不變,造成幹警生活上的不便,很難吸引優秀人才到監獄工作等等。改革開放以後,國家對監獄進行了壹系列的重大改革,進行了布局調整,把壹些特別偏遠交通極不便利的監獄搬遷到交通比較便捷的地區,進行了監獄改革,實行了監企分離,但是從整體上看,力度還不夠大,需要解決的問題還很多,如監獄醫院(醫務所)的設施陳舊落後,缺乏常見病和大病的診治設施,很多老監獄設施簡陋,押犯密度過大,罪犯生存空間過於狹窄等等。就監獄軟件建設來看,監獄整體上給人們的感覺就是封閉,在過去的很長時間,因為體制原因,社會人員和大學生很難被吸引到監獄工作,監獄工作人員基本上都是退伍軍人,人員來源單壹,造成了工作上的壹些被動。近幾年國家意識到這方面的問題,把監獄工作人員列為公務員系列,並公開從社會上和應屆大學生中招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特別是上海在這壹方面做的比較好。

(三)保證監獄經費供給,提高工作人員福利待遇,能夠有效的降低幹警執法犯法的機率。不可否認,監獄幹警的福利待遇相比過去是有很大的提高,但是與同類職業相比差距還比較大,很多幹警抱怨,現在什麽都漲,就是工資不漲。另壹方面,監獄作為改造罪犯的專門場所,幹警普遍壓力比較大,幹警患有各種疾病的比例非常高,這充分說明監獄幹警工作環境的惡劣。在此情況下,因生活壓力和心理壓力的雙重作用,以及社會多元價值觀的影響,會使使壹些意誌薄弱的人不惜以身試法,如果能夠有效提高福利待遇,改善幹警的工作環境,監獄幹警的違法違紀事件會大幅度下降的,從而能夠更好的保護罪犯及其家屬的權益。

(四)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制度,從根本上保證罪犯的合法權益。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壹文中就有這樣壹句名言:“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壹條萬古不易的經驗。”英國劍橋大學教授阿克頓勛爵也曾說過:“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是前車之鑒,我們不能重蹈覆轍……極端的權利導致腐敗,生活中諸如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監獄最近幾年違法違紀案件不斷出現,反映了監獄在執法監督上力度不夠。本人以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壹是加強對監獄幹警的培訓力度,不斷提高幹警的素質,盡管現在幹警的各種培訓比較多,警示教育學習的也不少,但是效果卻是不盡人意,需要在法制教育培訓上下功夫,切實使幹警清醒的認識到違法違紀可能給本人和家人所產生的嚴重後果;二是加強駐監檢察室對監獄執法的監督檢察,缺乏壹種動態的監督機制。目前檢察室對監獄執法檢察的途徑主要有兩種即檢察院信箱和檢察官聯系制度。這兩種監督方式檢察室是很難完全了解幹警的執法情形的,遠遠不能適應監獄執法監督的需要。三是切實提高監獄執法的透明度,強化社會群眾監督。監獄執法只有在陽光下操作,主動接受社會群眾監督,才能保證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監獄因為歷史的原因,與社會聯系的不多,隨著監獄改革的穩步推進,監獄也應封閉慢慢轉向開放,接受公眾的監督。這幾年監獄聘請了社會監督員,允許媒體采訪報道等,是較好的開放措施。以往各種媒體對監獄關註比較少,壹旦報道,也是負面的消息比較多。實踐證明,通過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罪犯的合法權益能得到了有效的保護。

總而言之,隨著國家政治建設的不斷發展,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罪犯的權益也越來越會受到公正的保護,而且隨著監獄改革的逐步推進,罪犯享有的權利範圍會越來越多,作為監獄幹警,要及時掌握和了解國家的法律法規,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學習,及時轉變執法觀念,增強公正執法意識,不要鬧出自己的行為已經侵害了罪犯的合法權益而自己還不知道的笑話。在了解罪犯享有哪些權利的時候,還要深刻認識到在司法實踐中罪犯在行使這些權利時所遇到的問題和存在的不足,進而對監獄在保障罪犯權利需要做出哪些努力有壹個清醒的認識,切實維護罪犯的合法權利罪犯權利,促進教育改造質量的提高,減少罪犯重新犯罪率,為建設和諧社會做出壹點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