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讀英文譯本:Cartwright & Erdmann
參考中文譯本:應當是商務印書館的版本,查證後修改。
斜體字是我個人的註釋,沒有文本基礎。
這壹段沒有怎麽看懂,很多東西都基於猜測,請讀者不吝賜教。
叔本華提出了壹個長期被人忽略的區別:cognitive grounds 和 cause,並由此批評了斯賓諾莎和笛卡爾的本體論,討論了從萊布尼茲到康德的對於充足理由律的表達和分類,並討論了他的論文中不必要證明壹般的充足理由律壹事。
笛卡爾
笛卡爾認為上帝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上帝的概念之中包含存在(至少叔本華認為笛卡爾是這麽論證的,我也同意這壹點)。但是上帝的概念中包含存在並不能證明上帝的確存在——否則隨便壹個人隨意虛構壹個概念X,讓它的內涵包含“存在”這壹屬性——不管是明確地提出來( 比如“存在的獨角獸” )還是隱晦地包含在其他概念之中(比如“全在的獨角獸”中,全在包含存在的概念)——這個被我虛構的X立刻就能獲得存在。
笛卡爾的問題在於他沒有區分cognitive grounds(認知根據)和cause(原因)。上帝概念中包含存在,那麽存在概念是上帝概念的認知根據,是上帝概念的組分,是“包含在”上帝概念之中的,上帝概念的基礎(grounds)之壹。而上帝的原因是另壹種東西,它應當能夠推導出上帝的存在。笛卡爾應該確定的是原因而非認知根據,但如果他的確把上帝自身的某壹部分當作上帝本身存在的原因,這未免不成邏輯。
認知根據是認知的、概念的;原因是物理的、客觀的。追溯認知根據,結果只能被局限在認知根據和概念之中;追溯原因,可以得到概念以外的東西。
斯賓諾莎
接下來是壹段討論斯賓諾莎的,我對斯賓諾莎不熟悉,遂跳過。
萊布尼茲
萊布尼茲是第壹個把充足理由律作為認知和科學的基礎規律正式地表達出來的人,但除此之外他沒有什麽進展。他偶爾會暗示認知的充足理由律和因果的充足理由律的區別,但是既沒有明說也沒有把它發展下去。
沃爾夫
沃爾夫首先區別了兩種充足理由律:“理由”作為認知根據和原因。但他也並未完全運用好這個區別。
我認為沃爾夫對於“原則(principal,也即“充足理由律”中的“律”)”的定義很好:所謂原則即是在其( 本身 )之中包含了其他東西的理由。
他又介紹了沃爾夫提出的三種理由(原因):1)發生的理由:事物現實性的理由,如太陽照在石頭上是石頭變熱的發生的理由;2)存在的理由:事物可能性的理由,如石頭具有熱容量是熱石頭的存在的理由;3)認知的理由:如前所述。
叔本華認為,第二個理由其實就是第壹個理由。他的論述我沒有看懂。
休謨
休謨第壹個開始懷疑充足理由律,尤其是因果律,他的結論是我們看到的壹切不過是壹系列偶然的東西。叔本華認為休謨的錯誤是明顯的(但他沒有說明理由),而休謨的主要貢獻是引起了康德的思考。
康德
叔本華認為康德的先驗認識論證明了我們可以對事物做先天規定(例如時空、範疇等),因此事物不可能獨立於我們的認識而存在——至少他看上去是這麽說的。我個人不同意這點。
康德再充足理由律方面的貢獻在於他提出了認知根據和物理原因的區別。 康德的表述比叔本華的清楚多了(這真是前所未聞,康德的作品居然有能被稱為“清楚”的時候,而且還是跟叔本華做對比……) :認知根據(認知的形式原則, 認知的充足理由律 )就是“每個命題都有壹個基礎(原因)(德語中基礎和原因是同壹個詞:Grund)”;物理原因(認知的先驗原則, 先驗的充足理由律 )則是“壹切事物都有其原因(基礎)”。
康德學派的人都繼承了對這個區分的認識,並在他們的邏輯學教程中反映出來。例如Kiesewetter將認知原因歸為邏輯學的,而物理原因歸為形而上學的。叔本華認為這個說法非常好。康德的反對者也同樣接受這個區別。
之後叔本華繼續舉了壹些例子,不過都沒有詳細說明,此處也不加贅述。
關於充足理由律的證明
前面已經說過充足理由律的含義是多重的,因此到目前為止,當我們談到充足理由律時,我們可能是在指某種充足理由律(比如認知的充足理由律),也可能是在指壹般的(含混的)充足理由律。
對於壹般的充足理由律的證明,他認為前人的證明都是無效的。沃爾夫在《本體論》和鮑母加登在《形而上學》中的證明是“文字遊戲”,柏拉圖在《Aphorism》、Jakob在《邏輯學和形而上學》中的證明是循環論證。康德的證明例外( 純批中我沒有找到 ),因為他的證明是在證明因果律的先天性,他將在之後討論。以上這些證明我都沒有了解,讀者若有空閑,務請不吝賜教。
? 在斥責了這些人的證明之後,他給出了他自己 不用 證明壹般充足理由律的理由:
1. 壹般的充足理由律是壹個模糊的、含混的、包含多重意義的東西。所以它是無法證明的,因為它從壹開始被表達出來的形式就是錯誤的。這裏叔本華引用了亞裏士多德的壹句話,我覺得很妙,與諸君分享:
2. 當我們想要證明壹個命題,我們總會回到它的前提(它的認知基礎),而這樣直到最後我們就會到達壹個或壹組認知原則。“真”的命題不過就是與這些認知原則保持壹致( 經驗主義可能會有另外壹種說法:真是與經驗保持壹致。而使由其中某壹主義認可的真命題能夠同時被另壹主義認可,可說是德國古典認識論的主要任務之壹) 。可是充足理由律已經是壹個認知原則了,它不會再有壹個命題作為前提,所以我們無法證明它。不過這種原則也可以說是“真”的,而這“真”的本質將在以後討論。
3. 當我們要證明壹個命題(叔本華在這裏用的是“表達出的判斷”,不知有何區別)時,我們就是想要展示(demonstrate)那個命題的認知基礎。這就意味著我們要預設這個命題是真的。於是我們就陷入了循環論證。
第三點我不同意,展示認知基礎就意味著預設這個命題是真的嗎?似乎他是沒有弄清真(存在)和真(邏輯)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