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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理解犯罪現場在刑事案件偵查中的重要作用

犯罪現場是收集證據即刑事偵查中的關鍵突破點:

現場是證據的收集主要地點,是辦案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依法通過偵查和調查工作,獲取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各種證據材料的活動。收集充分、確實的證據是司法機關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是正確認定案情、處理案件的基礎。收集證據是刑事偵查人員的基本功,也是辦案能力和業務素質高低的具體體現。辦案中,偵查人員要牢固樹立證據意識,時刻將證據的收集、核實和完善作為辦案的中心環節。

壹、牢固樹立正確的證據意識,是依法辦案的基礎

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的依據,是辦案人員經常遇到的具體問題,也是刑事案件訴訟成敗的關鍵。為此,必須牢固樹立正確的證據意識。

證據,顧名思義,即證明的根據。當事人運用已知的事實推論未知的事實時,未知的事實是證明的對象,已知事實即為證據。法律上的證據不完全等同於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證據,它是司法人員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受法律規範的調整。《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事實都是證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可見,刑事證據是司法人員依法收集、審查,用以確定或否定犯罪事實,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以及罪責輕重的壹切客觀事實。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基本屬性,證據的客觀性和關聯性是證據的內容,是證據的本質屬性;合法性是證據的形式,是客觀性和關聯性的保障。

證據總是以壹定的形式存在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以下七種:(壹)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物證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壹切物品和痕跡,它是以物品或痕跡的外部特征、存在狀況和物質屬性來證明案情的,它有較強的穩定性和真實性。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對案情起證明作用的文字資料。證人證言是證人就自己耳聞目睹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其形式壹般采用口頭陳述,也可由證人親筆書寫或辦案人員制作詢問筆錄。被害人陳述是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事實和所了解的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所作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實所作的交代和供述。鑒定結論是偵查機關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做出的書面結論。勘驗、檢查筆錄是偵查人員對犯罪現場、人身、屍體進行勘驗後制作的筆錄,還包括繪圖、照片等。視聽資料是以錄音、錄像、拍照、電子計算機或者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資料。只有正確認識證據法定形式,才能在辦案中正確收集、審查證據,提高辦案效率。

在辦案時,經常遇到這樣壹個問題,取證應該到底達到什麽程度才算符合訴訟要求。《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件事實清楚,是對證明對象查明程度的要求,即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包括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所為,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目的、動機,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況和犯罪後的表現等情況。證據確實、充分,是對證明根據是否充足的要求,它包括證據確實和證據充分兩方面的要求。所謂證據確實,是指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經查具有客觀性和關聯性,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這是的證據質的要求。證據充分,是指全案證據對案件事實具有充足的證明力,足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要求全案證據能形成互相聯結、互相印證的完整的證據體系,構成認定案件事實的充分根據和理由。證據充分是對證據量要求。證據確實與證據充分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在實踐中,考察是否達到了證據充分、確實,其標準:壹是定案的每壹個證據都查證屬實;二是證據都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能起到證明案件的作用;三是案件事實的情節都有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四是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五是全案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結論是唯壹的,並具有排他性。

二、練好取證的基本功,是辦好刑事案件保障

收集證據包括發現證據和提取證據,它是偵查工作的核心內容。發現證據,是運用某種方法和手段查找或顯現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提取證據,是運用某種方法和手段去獲得或錄取已經發現的證據材料。發現證據是提取證據的前提,提取證據是發現證據的目的,發現證據總是為了提取證據。

收集證據是壹項法律性、實踐性很強的工作。為使收集到的證據合法有效,在收集證據中必須堅持按規範要求去做。壹是程序合法。辦案人員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采用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二是客觀全面。真實性是證據的核心,它要求在證據的收集中反對主觀性和片面性。壹切從客觀實際情況出發,既不能用主觀猜測去代替客觀事實,也不能按主觀需要去收集證據,更不能弄虛作假去偽造證據。三是依靠群眾。犯罪嫌疑人處於群眾的包圍之中,犯罪行為遺留的痕跡物證就在群眾身邊,辦案人員只有深入群眾之中,依靠群眾提供線索和情況,就能夠達到預期目的。四是迅速及時。迅速及時地收集證據既可提高收集證據效率,又可提高收集證據的可靠程度。五是註重利用現代科技手段。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和整個社會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犯罪手段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利用高新技術手段的智能性犯罪已成為十分突出的問題。必須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在收集證據時特別註重充分運用現代化科學技術和手段,切實保證準確、及時地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和懲罰犯罪。

證據是過去事件在人腦或物質載體的記錄或反映,其本身往往具有隱蔽性,而有些犯罪嫌疑人掩蓋案件的事實和藏匿案件證據的行為,又進壹步增強了證據的隱蔽性。此外,隨著時間的推移,人腦中的記憶會淡忘,物質痕跡也會消失,這壹切都導致了發現證據的難度。但是,案件的存在是客觀的,證據材料也是客觀的。只要方法正確,工作細致,就壹定能夠發現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壹是正確劃定查找範圍。辦案人員劃定偵查範圍,實際上也就是確定取證的範圍,因為確定偵查範圍的目的就是為了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收集證據材料。同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是證據的壹種。二是善於發現證據。劃定的偵查範圍後,要千方百計地去發現證據。辦案中,有時可以直接發現證據,有時則要通過多種環節去發現證據。發現嫌疑線索也是查找犯罪嫌疑人的重要途徑。三是註意找出證據材料。證據線索不等於證據材料,如果說某人掌握與案件有關的文書物品不等於他已經掌握了書證或物證。有些知情人不願意或不敢承認自己了解案件情況或掌握與案件有關的物品,辦案人員必須根據證據線索,采取適當的方法和策略查明情況。

提取證據的方法很多,而且許多都要利用化學、物理等自然科學技術和手段。常用的取證據的方法有:壹是筆錄提取法。這是用文字記錄的形式來提取證據材料的方法,主要適用於提取以言詞、活動、狀態為內容的證據材料,其表現形式有詢問筆錄、訊問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物證檢驗筆錄、人體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二是音像提取法。這是用照相、錄音和錄像等手段提取證據的方法。主要適用於提取各種物證、書證、以及以聲音和形象為內容的證據,其中照相法用途最廣。三是實物提取法。這是直接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書和痕跡載體的方法,主要適用於體積不大的物證和痕跡載體、以及各種書證和音像證據。四是模型提取法。這是通過制作模型來提取證據的方法,主要適用於各種立體痕跡物證。如立體手印、立體足跡、工具痕跡等可以用模型提取法。五是粘印提取法,主要是用粘貼、復印、吸附等方法來提取證據的方法。它適用於各種平面痕跡物證。提取證據應註意科學性與合法性,不能因提取方法不當而損傷證據的價值,也不能用非法的手段去提取,否則就失去了證明力。

收集證據是壹門科學性、實踐性很強的學問,辦案人員不但要有紮實的理論功底,而且還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具體方法主要有:壹是詢問。詢問是通過談話或問話的方式了解情況的壹種活動,是任何案件都使用的收集證據的方法,主要對象是證人。二是訊問。訊問是刑事案件中必不可少的證據收集方法,其對象只適應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三是辨認。辨認是很多案件中都采用的方法,辨認結論及其相關的證言和筆錄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四是勘驗。勘驗是很多案件采用的證據收集方法,其對象壹般為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和屍體。從收集證據的角度來看,勘驗具有雙重意義。壹方面,勘驗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的重要途徑;另壹方面,勘驗本身也是證據的壹種形式。五是檢查。它主要在與人體狀況有關的案件中使用的證據收集方法,如人體傷害案件和造成人體損傷的責任事故案件等。六是搜查。它是主要在刑事案件中的證據收集方法,搜查的對象可以是場所,也可以是人身還可以是車輛等物體。七是實驗。實驗也稱偵查試驗,實驗筆錄是主要的證據形式。八是鑒定。鑒定的對象多種多樣,即可以是物證,也可以是書證;即可以是人體,也可以是屍體。這些方法不僅可以用來收集證據,也可以用來查明案件事實和審查判斷證據。

三、以犯罪現場為核心,是取證工作的重中之重

犯罪現場是犯罪嫌疑人為了實施犯罪,在壹定的時間、空間侵犯壹定對象,從而引起特定物質環境發生壹系列變化的場所。具體地講,犯罪現場就是案件發生的地點和遺留有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證的其他場所。壹般而言,壹起案件只有壹處現場,但有時候也可能有多處現場。犯罪現場客觀反映和記載了犯罪活動的情況,是證實犯罪的可靠依據,也是發現案件線索的有效手段和方法。

按照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只要發生了刑事案件,就有犯罪現場。犯罪離不開具體的時間和空間,犯罪行為壹經發生,由於能量交換的結果,犯罪信息即被儲存於有關的客體之中。犯罪現場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特定場所,因而犯罪現場儲存了犯罪的信息,同時傳導了犯罪的信息。如犯罪嫌疑人在某壹場所實施了殺人犯罪行為,現場上就可能留犯罪嫌疑人的指紋、足跡、血跡、氣味及隨身攜帶遺留於現場的兇器、衣物、證件等。現場呈現出的這些痕跡、物品向人們傳導著殺人的犯罪信息。正是這樣,偵查人員能夠通過現場勘查和現場訪問捕捉到這些犯罪信息,從而分析刻畫出犯罪嫌疑人的“形象”,正確確定偵查方向和範圍,最終查獲犯罪嫌疑人。同時,也是獲取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主要途徑。

案發後,多數情況下誰是作案人,現場物品、痕跡與案件有無內在關聯,偵查人員並不知曉。必須通過對現場情況進行勘驗、檢查,經過對遺留在現場的痕跡物品作出分析判斷後,才能確定偵查工作的方向、範圍。為此,勘查時,壹定要全面細致,多收集痕跡物證,為破案和辦案打下良好的基礎。取證要按程序辦事,也就是按法律規定辦事。否則,收集到的證據就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現場勘查記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應當的互相壹致的,不應出現互相矛盾的情況,有了矛盾,要進行合理排除。否則,就會出現疑點,失去證明力。對犯罪上提取的痕跡物品,壹定事實求是,有什麽就提取什麽,不能任意取舍。

四、以當事人言詞為線索,是取證的重要途徑

有些犯罪嫌疑人很狡猾,在犯罪現場上沒有留下痕跡物品,有的是其他原因,未在犯罪現場上提取到有價值的痕跡物證。這就必須在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被害人的陳述、知情人證言多做工作。

壹要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上下功夫。首先,從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事實中收集證據。如果犯罪嫌疑人交代了犯罪行為,就以其交代為主線,收集證明犯罪的證據。其次,從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情節中收集證據。犯罪嫌疑人在交代罪行時,講的壹些情節,可能與犯罪沒有直接關系,但它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實性。這樣可以使證據體系更加完整,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再次,從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線索中收集證據。在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對情節、細節有時記不太清楚,或者是由於客觀原因發生錯覺,往往提供壹些有關案件和犯罪的情節或細節的線索,這些線索就是偵查人員收集證據的方向。第四,從犯罪嫌疑人的辯解中收集證據。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基本有三種可能,即真的,假的,有真有假。如果收集到的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辯解的事實情節是真的,對於查清事實是很有幫助;如果是假的,或者有真有假,也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的態度。

二要在挖掘被害人的陳述上做文章。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主要當事人,是犯罪行為侵害的對象,絕大多數案件的被害人,對犯罪的情況有壹定的了解,能夠提供與犯罪有關的情況。因此,被害人的陳述,對正確確定偵查方向,收集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都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從被害人陳述的被侵害的部位中收集證據。從偵查實踐的經驗來看,被害的部位是收集證據的重要途徑,犯罪嫌疑人在侵害部位容易留下指紋、腳印以及其他犯罪痕跡物品。其次,從被害人陳述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方式、方法中收集證據。被害人是被侵害的對象,壹般情況下,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作案方式、方法實施犯罪行為是比較清楚的。被害人陳述的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方式、方法,是偵查人員收集證據的重要線索。再次,從被害人陳述的壹些特殊情節中收集證據。這種特殊情況只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知道。這些情況,有的是犯罪嫌疑人有意的行為,有些是無意的行為。如犯罪嫌疑人逃離作案現場時劃破了衣服。第四,從被害人陳述侵害的後果中收集證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如傷害的程度、被搶劫的物品、被騙走的財物等。第五,從被害人陳述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中收集證據。收集犯罪嫌疑人身體特征的證據,如身高、體形、方言口音、衣著打扮等;收集犯罪嫌疑人動作特征及搏鬥痕跡的證據,如是否有傷痕,受傷的具體部位等。

三要在打消知情人思想顧慮上花氣力。知情人的證言是壹種重要的證據,它對於認定案件事實和犯罪事實起著重要作用。有些知情人思想顧慮大,怕報復;有的知情人可能與案件有某種關系,怕受牽連,存有不敢作證、不願作證的情況。為此,辦案人員要耐心細致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壹是建立感情,以情動人。要關心知情人,理解他們的內心苦衷,體諒他們的處境,關心他們面臨的困難。同時,要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幫助解決壹些實際困難,通過這些實際行動,來打動他們,感化他們,讓他們主動提供證言。二是消除障礙,排除顧慮。針對知情人的具體思想顧慮開展有針對的說服教育,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促使其提供案件的真實情況。三是保護知情人,增強他們作證的信心。在找知情人取證時,最好著便衣,找壹些借口,盡量不引起他人註意。在可能的情況下,對詢問的地點進行選擇,設法避開人們的視線,減輕其精神負擔。四是講究詢問方法,註意策略。不能以身份嚇唬知情人,不能用大話壓知情人,減少知情人的反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