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以防範個人勢力的膨脹,避免因宰相權重而走向失控。這種集體領導制度,也是
對唐人“政事堂”制度的承繼。然而,唐朝由於沒有解決好各種政治勢力相互平衡、對
後妃和宦官勢力加以抑制等壹系列問題,集體領導制已被破壞無遺。宋人是在唐人的經
驗教訓基礎上,加以重建和完善的。宰輔集體領導班子中,包括樞密院政府長官。下文
還將專章討論樞密院問題,所以,這章中不作詳盡介紹。
1、集體領導制的重建和完善。
宋太祖從孤兒寡母手中奪得政權,內部存在著新舊政權交替、穩定政局的難題,外
部又必須面對北漢、南唐、契丹等等強敵環伺的危難局面,百廢待興。在這多事危亡之
秋,所采用的手段也是臨時性的應急措施,宰輔集體領導制等等規範化的制度,還未被
納入考慮的範疇。
首先,太祖為了保持從周室合法獲取皇位的正統承繼形象,保留了周世宗時期的三
位宰相範質、王溥、魏仁浦,卻將真正的中樞權力操縱在自己和個別心腹(如趙普)之
手中。乾德二年(964)正月,範、王、魏三相並罷,同月,趙普拜相。壹直到開寶六年
(973)八月,太祖對趙普信任有加,中書只有趙普獨相,這段時間持續將近十年。顯然
,在這壹階段,宰輔集體領導制並未得以建立,這僅僅是從唐五代到宋代的壹個制度過
渡期。
宰輔集體領導制的形成是以參知政事的設立為標誌的。乾德二年(964)四月,太祖
為趙普置副手,稱參知政事。“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長編》卷
5)。趙普恩寵衰替後,集體領導制也相應地發展健全起來。開寶六年(973)六月,太
祖連下數詔,使參知政事獲得了與宰相***同議政、輪流執政的權力。趙普罷相後,既以
薛居正、沈義倫為相,以盧多遜為參知政事。至此,宰輔集體領導制正式得以確立。
集體領導制大致貫徹兩條原則:第壹,宰輔集體議事制。國家重大事務皆由中書宰
輔或二府大臣集體議定,然後奏報批準。第二,宰相“分日知印”、輪流當筆。這就使
得每位宰相在處理日常政務時,具有了同等的權力。有時,參知政事也參預到這個行列
之中,如《長編》卷374載:中書省言,“尚書省文字,自來左右仆射輪日當筆。”且“
詔令左右丞權輪日主印當筆。”
為了保證集體領導制的順利貫徹實施,壹般說來需要宰相之間政見的大致相同。任
用二位矛盾對立者同時為宰相,顯然無法協調工作。慶歷七年(1047)二月,進陳執中
為昭文相,三月,召夏竦為集賢相,越三日,即改命夏竦為樞密使,因為“諫官禦史言
:竦與執中在永興嘗議論不合,不可同為宰相。故改名焉。”(《宋會要·職官》1之7
6)
2、宰輔人數。
宋代宰相常設二員。北宋前期,大致設昭文相和集賢相,史館之職壹般都是兼任。
偶爾有設三相的時候,除宋初特殊情況外,太宗於開寶九年(976)十月登基,以薛居正
為昭文相、沈義倫為史館相、盧多遜為集賢相,薛居正去世後,又以趙普為昭文相代替
,三相並設的局面壹直延續到太平興國七年(982)四月;仁宗至和二年(1055)六月,
以文彥博為昭文相、李沆為史館相、富弼為集賢相。到神宗改制,以左右仆射為宰相,
後又更名為太宰和少宰、左右丞相等,宰相員數就再也沒有超過二人。
參知政事的員數則在二到四人之間。宋初曾壹段時間維持壹相(趙普)三參(薛居
正、沈義倫、劉熙古)的局面;薛居正、沈義倫、盧多遜並相期間,又不設參知政事(
三相無參政);文彥博、李沆、富弼並相期間,只有程戡壹位參知政事(三相壹參);
至道三年(997)還出現壹相(呂端)四參(溫仲舒、王化基、李至、李沆)的情況。神
宗改制後,以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丞、尚書右丞取代參知政事,實際上是設置
二相四參。南宋恢復參知政事名稱後,員數又在壹到三人之間搖擺。
宋代中書或三省宰輔的員數,最為常見的是二相二參。元佑二年(1087)七月,右
仆射呂公著說:“今三省職事,與舊日中書壹般,中書宰相、參政,本以四員為額。”
(《長編》卷403)如有伸縮,大約也保持在三到六人之間。
3、宰相的任期。
宋代宰相的任期,沒有年限的規定。任期長的達二三十年,短的僅數月,如史彌遠
居相位26年,杜衍則只有4個月。宋代多數宰相的任期都在1年以上、5年以下,任期2、
3年的最為常見。元佑年間左仆射呂大防任期滿三年以後,便向太皇太後乞退,並說:“
姚崇、宋璟作相亦不過三年,本朝呂夷簡雖三入,然每亦不過三年。”(《長編》卷45
8)呂大防引用從唐到宋的實例,說明三年以內的任期是很正常的,。
許多人則是數次入相。宋代四度入相的有蔡京;三度入相的有趙普、呂蒙正、寇準
、王欽若、呂夷簡、張士遜、文彥博等人;二度入相的有李昉、張齊賢、向敏中、王曾
、李迪、陳執中、富弼、王安石、範純仁、趙挺之、朱勝非、呂頤浩、張浚、趙鼎、秦
檜、湯思退、陳康伯、史浩、曾懷、鄭清之、喬行簡、吳潛等人。
壹位宰相,只有相對坐穩相位,才能談得上有作為,皇帝的“委任責成”才能落實
到實處,所謂“久任專責”(神宗語,《長編》卷230)。真宗即位初,王禹偁上疏要求
“既得宰相,用之不疑,使宰相擇諸司長官,諸司長官自取僚屬,則垂衣而治矣”(《
長編》卷42);柳開上書言:“宰相、樞密,朝廷之大臣,委之必無疑,用之必至當”
,要求給予宰輔以充分的信任和委任(《長編》卷43)。元佑時簽署樞密院事王巖叟曾
進言說:“天子重大臣,則人盡其力;輕去就,則物不自安”(《長編》卷467),這是
壹個淺顯的道理。“官守數易,弊法也。”(《山堂考索續集》卷39《官制門》)《宋
史全文》引呂中總結太祖朝用人經驗語說:“蓋其始也擇之精,其終也任之久。擇之精
,則小人不得以濫其選;任之久,則君子舉得以盡其職。”而後舉“趙中令之相凡十壹
年”之類例子,說明“皆久任而成功也”(《長編》卷12)。但由於皇帝的疑忌之心,
皇權與相權的沖突,皇帝往往很難做到對宰相的推心置腹,更多的時候,二府宰輔的遷
移就顯得過於頻繁。田錫曾上疏批評太宗對待宰相是“置之為具員,而疑之若眾人”(
《長編》卷25)。景佑元年(1034)知制誥李淑上時政“十議”,其壹雲:
兩府遷易稍頻。……夫大臣者,國之股肱,固須審擇。太祖定天下,用周朝三相猶
六年,始以趙普代之。凡十壹年,始以薛居正、沈倫代之。太宗嗣位,惟壹相盧多遜,
又六年而用趙普。自後十八年中,雖三四易相,然所用者惟李昉、宋琪、呂蒙正、張齊
賢、呂端五人。當是時,進者競於納忠,退者懼而修省,蓋進退宰相,皆出睿斷也。真
宗景德以前,三次遷改,惟李沆、向敏中、王旦、畢士安、寇準五相而已。其任王旦十
二年,次者向敏中再相亦十年。此二人在位之日,非無疑似之說,誠以大度並容,推任
無間,而不重於權故也。(《長編》卷114)
李淑舉了大量實例,著重說明宋初三朝治績得益於皇帝對宰相的信任,久其任,責
以成功。為了形成這種中央政治的祥和簡靜局面,需要皇帝和宰相的雙方努力。皇帝應
該“大度並容,推任無間”,宰相應該“不重於權”。
《論宰相擇賢材而久其任奏》討論仁宗所用的宰輔以及任職的效果說:
自始即位及今,所命二府之臣已數十人。以三朝所任人較之,皆不若今之多也。然
而亟用亟罷,不能持久。其遠者五、七年,次者二、三年,下者又不及之。唯呂夷簡在
相位十數年,中間兩罷而復用之。李迪兩被進拜,始任之數月,其再也才逾年。杜衍之
拜,甫及百日。雖進退用舍,聖慮所決,必皆有為。然而,人情見陛下始用之不聞其盡
賢,即退之不知其有過,其謂諸臣出入二府皆其常也。……用二府之臣,計非陛下茍用
之,必以其有稱天下之望矣,天下之人亦有望於諸臣焉。……二府無壹定之任,而欲議
天下之治,其無日矣。……其於二府大臣也,必知其賢然後用之;既用之,必使久於職
矣;既久矣,必待之以勿疑焉。審處此數端,曠日歷年而責其成功,人雖中材,荷陛下
信任之固,必將勉強為陛下宣力而講長世之謀。況任得賢材而又久,則堯舜之治無難及
矣。(《全宋文》卷164)
仁宗在這壹方面的表現還是比較令人稱道的。至和二年(1055)六月,仁宗對龐籍
誇獎新相文彥博和富弼,龐籍曰:“陛下既知二臣之賢而用之,用之則當信之堅、任之
久,然後可以責成功。若以壹人言進之,未幾又以壹人言疑之,臣恐太平之功,未易猝
致也。”仁宗對此極其贊成(《長編》卷180)。正因為仁宗重視臣下的諫諍之言,所以
,這壹段時期對宰相的任期討論也就比較多。
壹般說來,皇帝有才幹,能夠控制住二府班子,而且又信任宰相,宰相在位的時間
就比較長,容易出政績。這種情況大都發生在北宋初期和中期,李淑舉的所有例子都是
北宋前期的。王旦任宰相時間較長(1006—1017),魏野因此獻詩曰:“太平宰相年年
出,君在中書十二秋。”(《鶴林玉露》乙編卷3)北宋末年以來,任相已經失去客觀標
準,宰相的任期,或者因皇帝的疑忌而比較短暫,或者因為權相蒙蔽帝王而過於長久。
任期久者如蔡京、秦檜、史彌遠等。任期短者在南宋時表現尤為突出,高宗時禦史周葵
批評皇帝任宰相不專雲:“陛下即位,已相十許人,其初皆極意委之,卒以公議不容而
去,大臣亦無固誌。”(《宋史》卷385《周葵傳》)《石林燕語》卷2統計說:“本朝
宰相,自建隆元年至元佑四年,壹百三十年,凡五十人;自元佑五年至今紹興六年,四
十六年,凡二十八人,幾倍於前也。”
宰相專權,壹定程度上操縱了皇帝,那麽,宰相在位往往演變為終身制,這決不是
壹種正常態。而且,容易將國家拖入危險的深淵。此時宰相的權力大都失控,權力機制
失去平衡,政局的黑暗隨之而來。這種情況大致發生在北宋末年和南宋時期。下面討論
集體領導制的破壞時,還將涉及到許多實例。
總體上來看,兩宋宰相任期經歷過“長——短——長”的變化過程。北宋中期以前
,皇帝與宰相之間有較好的合作關系,宰相任期相對穩定,時間也較長。北宋中期以後
至南宋孝宗時期,皇帝與宰相之間的猜疑加深,雖然出現過秦檜這樣個別的權相,但多
數宰相皆不安於位,宰相人選更換頻繁。南宋後期,權相更叠執政,朝綱失常,宰相的
任期有時變得不受時間限制。
4、集體領導制中“和而不同”的原則。
集體領導制,必須避免兩種不良傾向的出現,其壹是二府宰輔朋比為奸,結黨營私
;其二是二府大臣政見相背、爭吵不休、乃至勾心鬥角。孝宗曾經設想過宰輔之間理想
的合作關系,他取孔子“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之意說:“執政於宰相,固當
和而不同。”(《宋史》卷391《周必大傳》)“和而不同”,也適用於宰相之間、參知
政事之間、樞密院使副之間、中書與樞密院之間等等,即二府大臣之間都應該樹立起“
和而不同”的原則。“和而不同”的前提壹定是壹心為公、為國,這是“和”的基礎,
雙方能協調工作,關系和睦,又能夠各抒己見,不茍同附和,由皇帝居上調度、控制,
這自然是最理想的宰輔之間的工作合作關系。
宰輔爭吵不休、勾心鬥角,朝廷就無法貫徹統壹的施政方針,也無法落實朝廷的法
規政令,勢必降低二府的工作效率,這也是皇帝所不願意看到的。二府大臣之間出現不
可調和的矛盾時,或者罷免雙方,更換宰輔,或者做局部調整,以保證中書或樞密院小
範圍內的協調統壹。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六月,樞密使王欽若、陳堯叟和樞密副
使馬知節俱罷。原因是馬知節鄙薄王欽若的為人,在皇帝面前“具斥其奸狀”,“爭於
上前者數矣”,真宗認為樞密院使副“異常不和,事無大小,動輒爭競”,已無法正常
工作,故俱罷之(《長編》卷82)。仁宗景佑四年(1037)四月,昭文相呂夷簡、集賢
相王曾、參知政事宋綬和蔡齊並罷,原因是呂夷簡和王曾“論議多不合”,且相互攻擊
,“至交論帝前”,宋綬助呂夷簡,蔡齊助王曾,中書分裂成兩派,集體領導制就無法
運作,故四人壹起被罷免(《長編》卷120)。仁宗慶歷六年(1046)八月,參知政事吳
育自己要求改任樞密副使,因為吳育在中書“遇事敢言,與宰相賈昌朝數爭議上前,殿
中皆失色。”因此與樞密副使丁度調換位置。(《長編》卷159)此後,兩人依然“數爭
論帝前”,次年三月,賈昌朝和吳育因此雙雙被免職(《長編》卷160)。仁宗嘉佑五年
(1060)四月,樞密副使程戡罷,因其與樞密使宋庠“不協,爭議屢至失聲色”(《長
編》卷191)。同時,在執政任免時,班子是否能夠協調合作也是被考慮的因素之壹。元
佑六年(1091)二月,蘇轍除尚書右丞,左司諫兼權給事中楊康國認為蘇轍任禦史中丞
時曾彈劾中書侍郎傅堯俞、同知樞密院事韓忠彥,且與其他宰執呂大防、劉摯、蘇頌皆
發生過爭執,楊康國駁議說:“臣愚以為暌乖不***事,睚眥不同室,其勢然也。故自聖
朝祖宗以來,官吏之有嫌隙不和者,率許相避。蓋其情終不可以強同,而適足以敗事故
也。”因此,楊康國以為“不宜用轍”為執政(《長編》卷455)。
“和而不同”的理想關系是很難實現的,兩宋時期,偶爾二府也曾出現類似理想景況
。呂中論及獨相有“專權之私”,並相有“立黨之患”時,評價說:“以趙中令(普)
權專任重,而能與新進之呂蒙正***事;以畢士安德尊望隆,而能與使氣之寇準***政,不
惟無分朋植黨之風,抑且盡同寅和衷之義。”(《長編》卷47引《宋史全文》)便是較
為典範的事例。最為典型的是慶歷年間朝廷用杜衍為宰相、範仲淹為參知政事、韓琦和
富弼為樞密副使,歐陽修評價說:“杜衍為人清審而謹守規矩,仲淹則恢廓自信而不疑
,韓琦則純正而質直,富弼則明敏而果銳。四人為性,既各不同,雖皆歸於盡忠,而其
所見各異,故於議事,多不相從。至如杜衍欲深罪滕宗諒,仲淹力爭而寬之;仲淹謂契
丹必攻河東,請急修邊備,富弼料九事,力言契丹必不來;至如尹洙,亦號仲淹之黨,
及爭水洛城事,韓琦則是尹洙而非劉滬,仲淹則是劉滬而非尹洙。”(《長編》卷155)
四人盡心為公,對朝政各有所見,卻又同心協力,***同主持了“慶歷革新”。但是仁宗
卻不是如此認識問題,而將這些大臣認定為“朋黨”。杜衍為相僅120天,範仲淹、韓琦
和富弼在二府不到二年,皆壹壹被排斥出朝廷。又如,元佑年間範純仁為右仆射、王存
為尚書左丞,二人誌趣“多合”,遇事則各抒己見,“論者亦稱其不相茍比雲”(《長
編》卷429)。
如上述這樣二府關系真正“和而不同”者,時間也是很短暫的。多數時間則有賴於
皇帝的調節、二府大臣的矛盾制衡、權相的操縱等等手段,保持二府班子的協調合作關
系。
5、宰輔之間的回避制度。
樹立了“和而不同”的集體合作原則,就必須防範壹切可能危害到這個原則的人為
因素。封建專制社會,在通常情況下,“裙帶風”盛行,壹人得道,雞犬升天。宋代當
然不能根絕官場“裙帶風”,統治者為了籠絡大臣,甚至特地擴大“恩蔭”數量和範圍
,助長了“裙帶風”的流行。但是,宋代統治者堅持壹條原則,即二府宰輔乃至高層官
員之間必須實行回避制度,防止高級領導層的“裙帶風”和結黨營私。努力做到既能夠
籠絡大臣人心,又不危害到集體領導制的正常運行。
首先是二府大臣之間的回避。交叉復雜的親戚關系並不壹定在每次二府大臣的任命
時都被註意到,或者二府大臣是在任職期間結為兒女親家的,身在嫌疑之地的大臣們往
往自己出來說明,要求回避。仁宗慶歷年間,樞密副使龐籍女嫁參知政事宋庠之子,“
庠因言於上,以親嫌不可***事”(《長編》卷159)。慶歷三年(1043)八月,以富弼為
樞密副使,時晏殊為樞密使兼平章事,“晏殊以弼其女婿,引嫌求罷相,上不許;又求
解樞密使,亦不許”(《長編》卷142)。熙寧三年(1070)八月,神宗問參知政事王安
石“吳充可為兩府否”,王安石回答說:“充乃臣親家”,自覺要求回避(《長編》卷
214)。次月,神宗仍欲用吳充為參知政事,王安石再次強調“充與臣有親嫌”,於是改
任吳充為樞密副使(《長編》卷215)。元佑五年(1090)三月,朝廷任命韓忠彥同知樞
密院事,韓忠彥的弟弟韓純彥之妻,就是知樞密院事孫固的女兒,兩人有間接的姻親關
系,“各以親嫌乞罷,不許。”(《長編》卷439)這些關系壹經說明,皇帝壹般要對二
府班子做合理調整,以維護“回避”制度。然也有皇帝特別信任任職的二府大臣,而堅
決不允許他們回避的,如上述的晏殊於富弼、韓忠彥與孫固。這種皇帝有意放寬尺度,
不知不覺中已經為制度的破壞留下了隱患。
推而廣之,中書或三省、樞密院之二府內部,長官與主要官員之間也需要實行回避
制度。淳化四年(993)十月,趙昌言為參知政事,其女婿王旦時為知制誥,王旦因此“
上奏,以知制誥中書屬官,引唐獨孤郁避權德輿故事,固求解職,上嘉而許之。”(《
涑水記聞》卷7)熙寧八年(1075)二月,王安石再次拜相,他的弟弟王安禮“罷檢正中
書孔目房公事,避兄安石也。”(《長編》卷260)元豐七年(1084)五月,朝廷以王存
為兵部尚書,王存固辭,且言:“左丞王安禮之妻乃臣故妻之妹,法亦當回避。”有詔
不許(《長編》卷345)。元佑元年(1086)八月,“用著作郎範祖禹兼侍講”,範祖禹
是當時右仆射呂公著的女婿,自己“請避嫌”,左仆射司馬光認為“宰相不當以私嫌廢
公議”,門下侍郎韓維認為“以執政妨用人,不可”(《長編》卷384)。元佑四年(1
089)十壹月,“樞密都承旨王巖叟除中書舍人,巖叟自言亡妻乃孫固女,乞避親嫌也。
”(《長編》卷435)元佑六年(1091)二月,蘇軾拜為吏部尚書,因其弟蘇轍時任尚書
右丞,故復改蘇軾為翰林學士承旨。元佑四年(1089)十壹月,“樞密都承旨王巖叟除
中書舍人,巖叟自言亡妻乃孫固女,乞避親嫌也。”(《長編》卷435)相對於二府宰輔
之間來說,宰輔與其主要下屬官員之間的回避制度並不是被很嚴格地執行,隨時有更多
的例外。
6、集體領導制的破壞。
宋代的相權有壹個逐漸膨脹的過程,當膨脹的相權集中到個人身上時,就意味著集
體領導制的破壞。在體制正常運轉的情況下,朝廷壹般需要防範獨相局面的出現,以免
破壞集體領導制。元佑四年(1089)六月,右仆射範純仁出知穎昌府,中書只剩下呂大
忠壹位宰相,右諫議大夫範祖禹進言說:“獨任壹相,……未免益勞聖慮,太平之期,
未可望也。……皇帝未親庶政,尤不可使宰相權重,宜防其漸。”(《長編》卷430)
但是,在封建“人治”社會,宰輔集體領導制時常會因為種種人為的因素而遭受破
壞。在兩宋時期,這種制度不斷地處於動蕩搖擺之中,不時地滑向壹相獨斷的局面。
首先,宋代沒有從制度上對壹相獨斷做出限定,相反,制度是允許獨相格局之存在
的。所以,宋代深受皇帝信賴的宰相或善於操縱皇帝的權相,往往在中樞獨攬大權,破
壞集體領導制。北宋時期的壹相獨斷,大多還是在皇帝的控制之下,南宋時期,則時常
演成權相弄柄的失控局面。
其次,宋代依然實行首相制度,以昭文相為首相,後來則是以左仆射、左丞相為首
相。出任首相的大臣,常常是最受皇帝信任的,於是,形成了集體領導制之中的核心。
有時,其他宰相須依照首相意誌行事。再向前發展壹步,集體領導制自然就遭到了破壞
。當然,也有首相受制於次相、形同傀儡者。如熙寧三年(1070)九月,參知政事韓絳
為陜西路宣撫使,負責西北邊事;十二月,以參知政事韓絳為昭文相,“遣使即軍中拜
之”,又以參知政事王安石為史館相。壹直到熙寧四年(1071)三月韓絳罷相,韓絳始
終在西北軍中,未真正回朝廷任職,朝中只有史館相王安石獨斷獨行。
再次,權力對多數人來說都具有不可抗拒的誘惑力。在任宰相總是想通過多種手段
,更多地獲得皇帝的信賴,從而更多地獲取權力,淩駕於其他宰相之上。皇帝也希望保
持宰相之間的壹定程度的矛盾,以便於操縱控制。這些手段包括“留身獨對”、密疏奏
事等等。
中書如果出現獨相的局面,十分容易導致集體領導制的破壞。《石林燕語》卷8統計
北宋獨相的時間說:
國朝宰相自崇寧以前:乾德二年,範質、王溥、魏仁浦罷,趙普相,開寶六年罷,
獨相者十年;雍熙二年,宋琪罷,李昉在位,端拱元年罷,獨相者四年;淳化元年,趙
普罷,呂蒙正在位,獨相者逾年;景德三年,寇準罷,王旦相,祥符五年向敏中相,旦
獨相者七年;天聖七年,王曾罷,呂夷簡在位,明道元年張士遜復相,夷簡獨相者三年
;皇佑三年,宋庠、文彥博罷,龐籍相,獨相者三年;元佑九年,呂大防罷,章敦相,
七年罷(章敦以紹聖元年相,元符三年罷,前後凡七年),獨相者七年。
在約316年的兩宋歷史長河裏,其中只設壹位宰相的時間近140年。有時,是因為前
後宰相更替的空缺而造成幾個月或壹二年的獨相局面,並不意味著集體領導制的破壞。
如北宋之獨相,即在皇帝的控制之下,又必須與二府其他宰輔***同執政。有時,權臣雖
然未出任宰相,或有其他宰相與他並處中樞,如韓侂胄、史彌遠①,但事實上早已形成
權臣獨裁的局面,集體領導制實質上已被破壞。按權臣獨裁的實際時間核算,趙普約10
年,秦檜約17年,韓侂胄約12年,史彌遠約26年,賈似道約17年,***約82年②。趙普獨
相時期,是集體領導制的發生、形成階段,且中央權力完全控制在皇帝手中,實質上算
不得權相獨裁。剩下的權相真正獨裁的七十多年時間,全部在南宋。南宋歷時近150年,
而接近壹半的時間是權相獨裁,集體領導制至南宋已嚴重遭受破壞。寧宗以後,絕大多
數時間都是權相獨裁,集體領導制破壞殆盡。
7、集體領導制下易出平庸之輩。
集體領導制意味著集體負責制,在這種制度下,有才能、有個性的宰輔往往要受到
保守集體的排斥而難以久其任,如範仲淹、王安石、史浩等等,而大量的不求有功、只
求無過的平庸官僚,卻能屍居其位,碌碌度日。在集體領導制之下,就是容易出庸常之
徒。
北宋是集體領導制健全的時期,也是大量出庸常之輩的時期。李昉“在位循謹自守
,臨事多恕”(《隆平集》卷4《宰臣》);孫沔以為宰相呂夷簡“以姑息為安,以避謗
為知”,呂夷簡知道奏疏內容後,感慨說:“藥石之言,但恨聞此遲十年爾”(《長編
》卷139);宰相章得象在“慶歷革新”期間“無所建明”,範仲淹、韓琦等被逼離開二
府以後,章則“居位自若”(詳見《長編》卷155);慶歷八年(1048)三月,禦史中丞
魚周詢言:“今執政大臣,心知某事可行,某法可罷,但拱默自安,不肯為朝廷當事,
致文武大政,因循弛廢”(《長編》卷163);慶歷八年(1048)四月,參知政事丁度罷
。禦史何郯言丁度“務保身而寡過,曾無經國之遠圖”(《長編》卷164);嘉佑七年(
1062)三月,參知政事孫抃罷。“抃居兩府,年益耄,頹惰無所可否,又善忘,語言舉
止多可笑,好事者至傳以為口實”(《長編》卷196);神宗朝宰相吳充,“為相務安靜
,不遣使,不滋長法令”(《長編》卷303);元佑二年四月,禦史中丞傅堯俞與侍禦史
王巖叟要求罷免李清臣,太皇太後說“為無顯過。”王巖叟對太皇太後說:“執政無補
,即是顯過,非當如他人論壹事壹節為顯過也”(《長編》卷398)。
真宗朝宰相李沆,“自言居重位,實無補萬分,惟四方言利事者,未嘗壹施行,聊
以此報國爾。”(《長編》卷56)這樣平庸的為相標準,居然能得到朝論的認可,並被
奉為至理名言。《涑水記聞》卷3載:“呂(夷簡)在中書,奏令參知政事宋綬編次《中
書總例》。謂人曰:‘自吾有此例,使壹庸夫執之,皆可以為相矣。’”呂夷簡的話,
確實道中宋代宰輔集體領導制的平庸實質。宋代朝野輿論壹般也都是認可平庸守規矩者
,而對決心有所作為的宰輔嗤之以鼻。南宋史學家呂中說:“我朝善守格例者,無若李
沆、王旦、王曾、呂夷簡、富弼、韓琦、司馬光、呂公著之為相;破格例者,無若王安
石、章子厚、蔡京、王黼、秦會之之為相。考其成效,驗其用人,則破格例者誠不若用
格例者為愈也。”(《宋大事記講義》卷6)在這樣的社會思潮、心理定勢包圍之下,積
極要求有所作為的宰輔也要被逐漸磨去棱角,或到處碰壁,折斷翅膀,甚至身敗名裂。
所以,宋人趨於保守、平庸,與這種不負個人職責的集體領導制也有莫大的關系。
宋代相權的強化,在相當程度上皇帝也必須聽取宰輔集體的意見,應該說是中央集
權更理性化運轉的壹種標誌。最高統治者不能憑壹己之喜怒哀樂隨意處置朝政或決定大
臣的去留乃至生死命運。在“人治”的社會裏,更多了壹些法規的依據,當然是壹種社
會進步。國家治理的“文臣化”是歷史發展的趨勢,宋代牢固樹立這樣的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