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在《利維坦》中間這樣描述自然狀態:“人與人的關系是狼與狼的關系”,“是壹切人反對壹切人的戰爭”。基於對自然狀態的恐懼,利維坦(國家)產生。人們將權利轉移給主權者。而洛克認為,轉移的權利並非所有的權利,轉移權利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權利的自由行使。換言之,接受國家對權利的限制,目的正是為了保護權利的行使。以此邏輯來推理,國家制定法律,禁止私力救濟,以法律限制人的自由,目的是為了保護人們的權利不受侵犯,為了維護壹種和平與安全的狀態。所以,壹些不威脅和平與安全、不妨礙他人自由行使的行為就沒有必要用法律去調整。
比如,民法中間的契約關系受法律調整,而好意施惠則不受法律調整;比如婚姻關系接受法律的賦予的權利義務,而戀愛關系卻不受法律調整。
基於制定法的滯後性和局限性,社會的發展會產生新的關系,壹切社會關系法律都可以調整,這是根本不可能實現的。考慮法律與自由的關系,人的壹切行為、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壹切關系均由法律調整,這是公權力對私域自治的極端限制,是極端不理想的社會。
綜上所述,法律並不調整壹切社會關系。
補充說明,關於樓上說到的“道德不受法律調整”這壹點,我覺得有必要去探討道德與法律的關系。並不是所有的道德都不受法律的調整。如果認為道德不受法律調整,則承認“道德與法律的分離”,走入“惡法亦法”的實證主義道路。有些道德是受法律調整的,比較強有力的證據就是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和作為帝王條款的“誠實信用”幾大原則。這些原則的確立,是道德進入法律領域的表現。“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這是新自然法學派朗·富勒的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