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的規定,是對疑罪從無原則在審判階段適用的法律解讀。
近些年來被媒體廣為炒作的諸多重大刑事冤錯案件,在審判階段發生的最主要原因在於法官沒有用準、用好疑罪從無原則。法官要充分認識冤假錯案的嚴重危害性和冤假錯案發生的現實可能性,強化公正意識,堅持相關原則,嚴格審理程序,堅持疑罪從無,在審判環節堅決守住防範冤假錯案的底線。
出從疑不起訴的決定,因為定罪的證據必須是確實充分的。
壹、疑罪從無原則3大原則的適用條件是什麽?
疑罪從無原則3大原則的適用條件是由於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追訴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訴被告人實施了被追訴犯罪行為,具體是指: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